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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成就感

2011-12-29李元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0期

  前几年与一位已经担任了校级领导的朋友在一次闲谈中问他,是否还代课?他回答说代。因为在潜意识里。觉得既然担任了领导,事务繁多,精力有限,不一定想再代课了。我又问他,不代不行?他说不是,是想代,因为觉得代课有成就感。比如自己代出来的学生考上了清华、北大,是培养了人才,感觉很自豪。这使我陷入了沉思。既然教师代出了出类拔萃的学生有成就感,那么我们公诉人的成就又体现在何处?我作为一名有近22年公诉生涯的公诉人的成就又是什么?
  固然作为一名公诉人,能够准确地把犯罪分子送上法庭,使得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应该视为成就;作为一名公诉人,有能力、有魄力、敢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应该视为成就;作为一名公诉人,能够公正、公平地办理每一件案件,所办案件均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得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也应该视为成就:在法庭上与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唇枪舌剑,不打败仗,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应该视为成就。但我认为仅仅如此还不够。我以为最大的成就在于使无辜的、受到冤枉的人民群众得到平反,这才是最有成就感的。
  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承担着审查案件、指控犯罪的职责。是把守“关口”的重要部门。如果侦查机关或部门有意无意地办错了案件,而检察机关在这道“关口”把关不严的话,就可能把无辜的或者是受到冤枉的人民群众送上法庭,使得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判决。
  这样的案例在全国来说并非少数。且不说发生在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就说去年河南的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由于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由于检察机关(办案检察院的检察长承认:我们检察机关的最大责任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和审判机关的不负责任,致使赵作海被冤判有期徒刑15年,尽管最后获得了平反,但国家为此赔偿了65万元,更重要的是损坏了司法机关在党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记得1992年,我承办了一起贪污案件的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的一名离休老干部,离休后受聘于一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企业去山东经营业务。侦查部门经立案侦查,在认定张某某贪污4907元,并将其逮捕6个月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我在审查案件中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力。经检察长指派,我与侦查部门另一名办案人员前往山东补充侦查。经过我们细致的补充侦查,终于查清所谓张某某贪污4907元的涉案事实,竟然是侦查人员粗心算错帐的结果。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作了撤案处理,并前往张原单位公开宣布。
  事后张某某曾讲,想送我一面红旗,上书“救命恩人”、想送原侦查部门办案人一面黑旗,上书“多学法律,少做蠢事,办过一案,伤害过一家人”。经我对其做工作,红旗、黑旗均没有送。
  我参加工作25年来,有近22年在公诉岗位工作。回想自己的公诉生涯,尽管办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像前面所列举的这样或那样的成就感,但大多数都记忆不清了,惟有张某某的案件在我的记忆中挥之不去。尽管办理这样的案件,只会默默无闻,不会像办理奈祥林、赵作海案件那样“名闻天下”,但我此生无怨无悔。我觉得办理像张某某这样的案件,是我公诉生涯中最大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