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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人大释法的看法

2011-12-29秦前红黄明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0期

  香港终审法院最近就刚果民主共和国诉美国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公司一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7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请求。这是香港终审法院第一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l 58条的有关规定提请释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与法律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回应终审法院的释法请求,用好、用足解释权,向外界传递出中央政府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尊重法治并簪力维护香港特区司法独立的决心。第二,谨慎、深入地研究本次释法的核心法律问题,尽量减少对香港现有法律制度的骤然改变和对特区司法程序的干预,向外界展示“一国两制”强大的生命力和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框架内保持高度自治的信心。第三,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方面,要明确地巩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权力,把机制和框架建立起来,鼓励终审法院依法提请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避免作出过于僵硬和过于具体的解释或指示,尽量将本案的实质决定权交由终审法院来行使。第四,借此机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机制和程序作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以更好地衔接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互有差异的法律体制,展现出人大释法制度有足够灵活性来兼容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并且释法制度本身也将不断地向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