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坚定制度的重构
2011-12-29张新宝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0期
为减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医闹”、上访等非规范化纠纷解决方式对社会秩序造成的不良影响。当务之急在应采取各种措施树立人们对司法的信心,将纠纷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其中关键措施之一在于,确立公正高效的司法鉴定制度。对此,作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重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应当以“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为指导,以为解决纠纷提供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为目标。第二,人身损害鉴定应当统一为司法鉴定,只有司法鉴定机构才能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确保鉴定的专业性与中立性。第三,确立中立的人身损害鉴定启动程序。并对鉴定程序进行系统规范,确保当事人的平等参与。第四,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机制,通过司法审查来确定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减少不必要的重新鉴定。第五,做好重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工作准备,即通过发挥法庭质证的功能来降低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同时对在存在重新鉴定的需要时允许重新鉴定。调整现有鉴定机构并加强规范管理,打造专业化的司法队伍。这些建议,可以通过制定证据法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来实现。如果在立法层面上实现这些建议暂时存在困难。则可以通过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证据据规定》)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