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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政府道德法反腐的法理求解

2011-12-29蔡宝刚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0期

   专门创制政府道德法具体规范政府官员的从政道德行为,是美国“水门事件”后反腐败的重要理念转向、制度创新和成效改进。这种反腐路径的法理源于基督教道德原罪假说基础上的对官员道德的不信任.进而导出由于官德自治的不能和官员德性的自私而须通过权力道德的法律强制和排解公私利益冲突来防惩腐败。对此我国在反腐败观念上应做到四项更新:第一.优选德治反腐向优选法治反腐的观念更新。创制政府道德法,关键要引起政府尤其是立法者们的重视,不断强化对官员的权力道德的微观约束。将道德训诫和法律规制通过道德法的实施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二,控制腐败结果向控制腐败过程的观念更新。作为美国政府道德法重要内容的一是贯穿于官员任职前任职中和任职后整个过程的财产申报制度.二是官员离职后就业限制制度。我国有必要将反腐败的注意力和着力点转换到形成腐败的整个过程。尽快制定、完善和实施严格的财产申报、离职后就业限制等道德法制度。第三,注重主观善意向注重客观恶行的观念更新.即在政府道德法中将各种利益冲突行为详细列举并予以规制。第四,政府道德法反腐的裨益与弊端的观念更新。走权力道德法治化之路并经由政府道德法反腐败的利弊问题一直是我国反对者的不绝话题.但总体说来还是裨益远远大于弊端.这已为美国反腐败的成效明显和我国反腐败的成效式微所证明.而且其存在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