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与促进执行和解
2011-12-29郭素琴宫顺龙卢凤春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0期
民事执行问题是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是造成法院执行部门备受关注与责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法律层面看,由于现行法律对执行活动监督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使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缺乏应有力度,而执行权作为审判权的延伸,一旦失去强有效的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与扩张,出现新的司法矛盾,最终可能会衍生司法腐败,损害法律尊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制约因素
一是法律上规定的原则化,使执行监督工作得不到法院的理解和配合。由于《民事诉讼法》总则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执行一编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没有提及,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的依据只能根据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最高法的《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均对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说“不”,使得法院对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工作有抵触,在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执行监督不予支持和配合。
二是执行监督缺乏明确可操作的程序,使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仅停留在探索阶段。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不尽一致,产生了不同的监督措施、监督形式,各地法院接受监督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整个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缺乏统一规范性,给具体操作带来很多难题。在执行监督实践中确实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监督时感到无从下手。不知对哪些方面监督,如何掌握尺度。监督手段的不规范,严重制约执行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影响监督效果。
三是法院本位主义保护干警观念制约着执行监督工作开展。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大量的执行案件,就围场法院来说。每年执行的案件就有3200多起,外加历年积压的案件,但围场法院执行局只有11名法官。另一方面法院执行法官个人的修养、法律知识水平、职业操守等因素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效率与公正。历史上形成的执行干警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难度大。难免有这样那样的不严格履行程序规定的行为,法院认为这些都是小毛病、小问题不影响大局,为了自身的整体荣誉不愿外来监督的干预。从而制约着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
二、执行和解工作是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有效途径
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不仅可以监督法院执行活动,维护司法公正,而且可以促进民事执行顺利进行,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执行乱。实践表明,促进执行和解是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执行监督中,民行检察作为中立者,搭建和解平台。更能让大家认可,从而积极促成和解。对于息诉止争,防止矛盾升级。避免恶性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当前,很多当事人在打官司前是亲朋挚友、邻居。因诉讼成仇,矛盾对立。法院即判又执行,对立没有在执行中消除,甚至会因被执行人法律知识缺乏。矛盾进一步激化。
二是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围场是农林牧业大县。县域面积9000多平方公里,最远乡离县城达100多公里,当事人到县法院申请执行所需时间及吃住行上方面费用都因区域原因增加很大,个别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者不得不找个简易的住所。再者执行法官下乡执行得往返多次,增加了执行成本。如丁某诉于某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丁某2003年为于某承包的工程干活,起诉到法院后,围场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做出(2009)围民初字第2969号判决,判决于某给付丁某工资5080元,丁某申请执行从家到县城往返9次,花去车费、住宿费、饭费等800多元。最后到我院申诉,我院民行科与围场县法院执行局实现检法对接,共同调解此案,及时兑现了丁某劳动报酬。
三是节约司法资源。有的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较多,住所地不同。需要花很长时间去找被执行人:有的案件因被执行人不配合,不得不去几次:有的申请执行人得不到执行结果。进而走上了上访缠诉之路。这样执行成本较大。对于这样案件,我们在进行执行监督时,通过民行检察和解平台,把被执行人招集到一起,进行调解,这样缩减了执行成本,让双方以平和的心境和解判决内容,如杨某诉郭某、高某、张某借款担保纠纷案,通过及时调解,互相谅解,使郭某兑现了杨某的100000元钱借款。
四是遏制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腐败。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往往需要通过法院执行来实现,人民法院在行使执行权的过程中存在司法腐败的风险。个别执行法官利用执行权收受当事人好处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当事人在执行环节达成和解,使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这样就排除了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从客观上压缩了法官执法空间。实践中,我们通过民行检察和解的积极方式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监督难的问题,以这种独有和解方式真正进入到执行环节中,有效抑制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腐败,促进执行权公正行使。
五是实行多元化对接,使执行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在做当事人案件和解时,都先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及所在的乡镇、村、原审法院沟通情况,找准和解的切入点,以少成本解决大难题。如王宫氏赡养申诉案,王宫氏已经92岁高龄,其听力、视力及心智等方面与正常人相比均有差距,综合考虑赡养人的经济情况,民行检察部门与法院、朝阳地镇、下地村实现三个对接,首先对审判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然后确定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经过认真做老人及其孙女思想工作,讲解法律政策,老人愿意回到孙女家生活,双方和解,消除隔阂,对最终结果双方均感到满意。
三、民事执行监督与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使民事执行监督和执行和解从立法上有可操作性。现在法律上对执行监督和执行和解从实体和程序无明确的规定,要完善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当前首要的就是要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依法享有监督权。使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遵循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原则的前提下,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执行的决定、执行的裁定、执行的实施三个方面。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观能动性,积极对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进一步促进执行监督工作更好的开展。对于执行监督中的和解案件,和解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但我们工作中要本着双方自愿,以化解矛盾为前提,在和解的过程中找到矛盾的焦点,耐心释理,加强沟通,将调解重点放在实际可得利益分析上,详细阐述申诉人损失了诉讼成本但并未获得实际收益的不利局面,从而将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我院民行检察借助于和解这种方式。找到了切入途径,使民行检察执行监督与法院执行产生了共融点,解决了监督与执行之间的矛盾。民行检察既监督又和解,取得了法院与当事人的共同认可,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又解决了实际问题,收到了社会与法律双重效果。
三是以和解促执行监督工作有效开展。民行检察执行和解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外,最重要的是通过执行和解工作达到监督法院执行工作。使执行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如执行和解后。对法院执行工作同样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既然是执行和解。当事人必然在和解协议中对原判决、裁定的主文进行改变,实际上改变了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调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了新的改变,确立了新的内容,这无疑是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如左某与史某健康权纠纷案件,2008年11月8日,左某因拉木头与史某叔侄三人打架,左某被打伤,花费医药费、鉴定费、车费、误工费等4446.05元,法院判决史某赔偿左某各项经济损失3092,45元。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都不满意,左某认为法院偏袒一方,给他判少了,而史某叔侄三人也认为责任应各负一半,拒不执行到我院申诉,我们认真做了当事人的工作,互相让步,才使得案件执行。
四是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对执行中的违法现象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对于不能抗诉或不适宜抗诉的执行违法行为,如执行不作为、怠于执行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权通过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法院予以纠正。执行监督过程中,我们以监督为主,执行和解为辅,有条件就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执行和解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而不能依职权强加于任何一方。如发现执行过程中有违法现象,轻微的口头纠正,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我们要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形式,对于民事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五是采用抗诉监督方式,纠正民事执行中违法现象,应明确对执行程序中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有权进行抗诉监督。对于执行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程序的情况,以及强行要求当事人和解,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在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执行部门不予改正的,应采用抗诉的方式,
六是提高民行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提升监督水平。由于民事案件涉及法律较多,如果没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何来监督,做为监督者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准才能对被监督者实施有效监督。所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升监督水平,才能做好监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