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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视角创新社会管理

2011-12-29邓左梁晓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0期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通过社区矫正,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稳定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从近年来各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总结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依据不明确,“双主体”导致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性。检察机关自身角色定位不准确,监督机构及人员设置不健全。法律监督方式的事后性及监督手段的单一性,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和程序尚不完善等。笔者仅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视角浅论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以促进检察机关更好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从完善立法上抓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修改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协调、相配套、相衔接的《社区矫正法》来统率和协调社区矫正活动。同时,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明确检察机关监督的具体对象以及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实施的角色,使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二、从监督主体上抓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当然主体,其工作重点应该是监督社区矫正执行单位是否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中是否有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要加强社区矫正监督主体的建设则必须要健全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笔者认为可以先在监所检察部门成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办公室”,由专人来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如果将来社区矫正工作成为我国刑罚执行重要方式甚至是主要方式时,就应当成立“社区矫正监督部门”专门从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较鸯的街道办、乡镇检察室派驻社区矫正检察官。这样对于有教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比较有利,他点的监督仍由检察院内设监督机构专门负责。
  
  三、从具体环节上抓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1.加强对作出决定环节的监督。有关部门应该在法定期间内将社区矫正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书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部门。从源头上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名副其实。
  2.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以及避免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异地被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造成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全面掌握情况,发生脱管现象。
  3.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脏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进行程序监督。
  4.加强对执行结束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罪犯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从程序h7+x5CJZwqMZiGdMANseMvTwz9G3dVGfLoVn9/Hms8Q=上监督检查,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矫正对象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从监督的方式、途经上抓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1.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人民检察院在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时。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可提出社区矫正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此建议进行决定,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等形式行使监督权。
  2.由单一监督变为多重监督,强化监督权力配置。笔者认为,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权力应当包括:一是h7+x5CJZwqMZiGdMANseMvTwz9G3dVGfLoVn9/Hms8Q=接受控告申诉权。即被矫正对象对矫正措施不服或者认为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二是立案侦查权,检察机关要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结合起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避免社区矫正过程中贪污贿赂现象与渎职行为的发生,并对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权立案侦查。三是复议权。对法院等作出的司法认定。认为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异议,并由决定作出机关重新审查的权利。如认为假释、监外执行决定错误的,要求作出机关重新审查等。四是检察建议权。即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检察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整改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3.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既集中又灵活地开展监督。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分别使用,适时启动。
  4.建立公、检、法、司、监狱社区矫正机关相互间的联席制度。公、检、法、司、监狱等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应通过建立联席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可以在政法委的协调和主持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和沟通信息,畅通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渠道。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是正当而且非常必要的。虽然在开展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了重重困难,但是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也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推广。我们相信,下一步通过完善立法、健全机构、拓展监督方式等措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会越走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