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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基层检委会委员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1-12-29范平席建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0期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基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而设立的。检委会的职权也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由此可见。检委会委员工作的职责应是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委会的职责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其它与业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检委会的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具有法律效力。从检委会在检察机关中的重大作用和其担负的职责。决定了检委会委员的组成应该具有较高的文化,较深的法律功底。对某一法律(检察业务)有一定研究并能较好地运用。能较好理解立法原意精神,熟悉证据规则,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然而,从目前的检察工作实践来看,检委会的职能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检委会的改革一直是检察改革的难点,现行体制下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改革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阻力,
  
  一、当前基层检委会委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 检委会委员的产生不规范。多数基层院中,党组成员成为“当然”的检委会委员,有的非业务机构人员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有的是检委会委员成了解决干警职级待遇的途径。这些检委会委员的产生办法具有很强的行政特点,导致委员资格的终身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持检委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但同样会导致一些业务能力差的委员难以淘汰出局,加上目前缺乏严格的考核管理程序和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导致有的委员在履行职责中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造成“水平高低一个样,工作好坏一个样”,最终导致检委会普遍缺乏生机和活力。
  
  (二) 委员的发言形式不合理。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在自行制定的检委会议事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发言形式,而在实践中多采用即兴发言的形式。虽然该形式方便快捷,可以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率,但却容易使委员在讨论议案时抓不住议案的中心。使讨论流于形式。还会使委员们相互影响,尤其是部分委员碍于职务、资历、学识、领导权威或情面等主客观因素,不愿发表不同或截然相反的意见,或是仅仅以“同意”两字一代而过,导致发言内容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使一些案件的讨论呈现“一边倒”倾向。起不到检委会集思广益、凝聚集体智慧和力量的作用,这在无形中也削弱了检委会议事议案的职能,不利于保证检委会的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委员们普遍语速较快,信息量大,因而检委会秘书在做会议记录时很难做到准确详尽,导致会议记录无法真实、详细、客观地反映委员的意见,极易影响检委会决定的质量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三) 对检委会委员的管理不规范。目前除了规定检委会委员必须具有检察官资格外。并无其他统一、明确的规定。对检委会委员的任职,法律没有时间限制,检委会也不分届次,一旦任命即为终身。有的基层院专职委员不是根据工作需要。而是因人而设。在对检委委员的管理上,基层院普遍没有有效的管理机制,检委委员的任前、任中普遍没有培训制度。对检委委员的履职情况也没有一套科学的管理、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
  
  (四) 委员责任制未落实。检委会作为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事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每位委员享有的表决权都可能决定议事的最终处理结果。但在检委会的决定出现失误而需要承担责任时,目前多是由国家出面赔偿,而参与决策者却若无其事。这种检委会委员享有的参预决策的权力与相应的决策风险责任的严重背离,极易导致个别委员在表态时不是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而是随心所欲,感情用事。
  
  二、对基层检委会委员改革的解决对策
  
  (一) 规范检委会委员产生办法。检委会的职责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其它与业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不是行政领导机构,因此,检委会委员的挑选应严格按照专业化和履行职责的要求进行遴选。其成员必须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体讲,除检察长成为当然的检委会委员外,其余委员(包括副检察长和专职委员),均应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较强的分辨能力,熟悉证据规则,精通检察业务且是检察业务部门中的骨干检察官。通过考察、考核,从符合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改变传统的检委会委员与行政职务挂钩模式,改变党组成员成为当然检委委员的现状。摒弃检委委员中的与行政级别挂钩行政化色彩,改变非业务骨干被选任委员的做法,增强委员的业务含量。确保检委会工作高质量运行,确保检委会在履行法律监督中的把关作用。
  
  (二) 实行书面发言为主的发言形式。检委会上讨论的议案,往往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是对有关检察机关重大事务的处理,因此仅仅采用口头发言的形式往往难以保证检委会决定的质量,但若兼采口头和书面发言形式,则能较好地发挥两种发言形式的优势,既保证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又保证议事质量。因为通过书面发言形式,可以促使委员对自己的发言认真负责。增强委员对议案讨论和表态的责任意识,也有利于检委会委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具体做法是,在检委会开会前3-5天,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议案和《检委会讨论议案意见表》送达检委会委员,让委员能提前了解议案的内容,并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有充分的考虑,进而形成自己对提请讨论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然后在《委员意见表》上填写自己的意见及对议案存在的疑问,从而使委员在会上听取承办检察官汇报后,能够根据《委员意见表》上的提示进行发言和做必要补充。以减少随意发问、表态不够慎重等现象。
  
  (三) 规范检委会委员的管理现状。要采取考试选拔、考核淘汰等措施,疏通进出口,打破检委会委员“终身制”。要建立有效的学习培训机制,特别是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基层院检委委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基层院检委委员的整体素质。同时建议对检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检委会委员的任期应与检察长的任期相同,检察长换届,检委会委员也应同时换届,且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别是专职委员的设置。要因事而设,且必须具备委员遴选资格条件。这既改变了检委会委员任职终身制现状,保证了新鲜血液的不间断注入,又促进了委员业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为确保议事的高质量打下坚实的业务基础。
  
  (四) 切实落实检委会委员责任制和承办检察官责任制。对非因客观性原因而造成检委会决策上的错误时。既要追究集体责任,更要追究影响正确决策的检委会委员的个人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以此增强委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同时,检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把关,依法严格限制个案讨论数量,以确保提请检委会的议案质量,坚决杜绝某些案件承办检察官和业务部门将检委会的决定视为回避问题、推脱责任的手段和方式,并由承办检察官对提请讨论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承担相应的审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