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利用检察建议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发展
2011-12-29白章龙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0期
推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虽然不直接从事社会管理,但在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的同时,检察机关应提高思想认识,突出工作重点。规范检察建议管理。积极、充分利用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把握检察建议的精髓。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从其性质来说,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参与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在完成法律监督角色与社会公共组织角色共同使命的结合上创造出的一种形式。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和服务社会的双重性质,它既包含有法律监督的内容,但又不是适格的法律监督形式和法定的监督职权,它同时还满足于弥补监督手段的不足、辅助法律监督和服务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种需要。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对检察建议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形式,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补充。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检察机关参与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其管理方式方法的改进与创新,既需要充分发挥侦、捕、诉等职能的“硬手段”作用。也需要检察建议这种“软手段”的优势。通过检察建议,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相关单位严格文明执法。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同时又唤起被建议单位亡羊补牢和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建立起预防犯罪发生的自律机制。
二、围绕检察工作主题。突出检察建议的工作重点
检察建议应当围绕检察职能进行,脱离检察职能发出检察建议,则超越了检察机关的权限。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不是无的放矢,而是有其重点。
第一.要注重通过检察建议进行社会矛盾的源头治理。在服务大局中,检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一方面要对排查整治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行为,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及时、准确、有力地给予打击。另一方面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努力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第二.要注重通过检察建议强化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特殊人群是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重点。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要着眼实际,解决问题。监所检察部门要定期派员回访和考察监外服刑人员,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与负责监管的单位和部门取得联系,提出整改意见,大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针对一些监管民警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的工作环境,每日面对的是有忧郁、消极、暴躁等心理极不健康的特殊人群。身心健康容易受到影响,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监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认真贯彻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针对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建议。在对刑释解教人员和违法犯罪青少年帮扶帮教工作上,要认真进行调研,及时提出建议。
第三.要注重通过检察建议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点领域。从反腐败斗争实践看,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行为,无一不是利用权力运行机制、体制、制度等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而进行的。检察机关应紧密结合查办案件。主动从反复、普遍发生的问题中查找分析机制、体制上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对权力运行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提出整章建制、完善措施、创新管理等预防腐败的检察建议。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把握好内容质量关。强化检察建议的权威性
检察建议的生命在于检察建议的质量,而检察建议的质量往往直接体现为检察建议的效应。一份分析肤浅、论证薄弱、三言两语的建议。必然不会引起发案单位的重视和注意,对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和意义也不大。
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要善于联想、思考,认真分析、总结、要努力做大做强检察建议,切实加强检察建议的研究和制作工作。一是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交流,在全面了解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等情况的前提下,找准发案的根源和管理漏洞,保证检察建议易于被建议单位认同。二是加强对个案中反映的倾向性问题或类案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提出针对某种社会现象或者某行业的治理建议。同时。作为检察建议的有益补充。可采用制作、发放《检察情况反映》专刊等形式,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社情民意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三是对一定时期内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分析,探索以检察机关“白皮书”形式,反映当前案件情况,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出谋划策。甚至可以以向人大专题报告工作的形式反映问题,争取获得人大的支持。四是针对一定时期内在某一单位多发的案件,向案发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有针对性、时效性、可行性的加强治理意见。五是要注重检察建议的说理性。从发案单位的实际出发,注重剖析被建议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与发案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具体问题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说理和论证,强化建议的说服力和可操作性,切实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坚持跟踪回访。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检察建议只有落实才能产生效果。如果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不管不问。任其自然。不仅不能体现出检察机关工作的严肃性,也达不到检察建议所预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初衷。在保证检察建议质量的基础上,检察人员应当主动加强和被建议单位的联系,加强互动。主动了解、掌握建议落实情况,实现检察建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注重对检察建议的后续跟踪。在制发检察建议之后,对被建议单位实行回访考察工作。一是对于被建议单位认为建议正确,愿意接受建议的,要积极协助其完善整改措施。二是对于收文后无动于衷的,要主动联系、走访,了解掌握该单位在落实检察建议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被建议单位排忧解难。办案人员可主动上门加强沟通,根据被建议单位的实际需要,举办法制讲座提高职工法治意识,帮助其建章立制,促使被建议单位建立长效机制,保障检察建议效果。三是因为建议本身不妥的,及时纠正修改。以便符合被建议单位的实际。四是对建议本身没有问题而拒不接受的,要及时与其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指出被建议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要求督促其下属单位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同时还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借助领导机关、权力机关的力量督促落实。
五、完善配套制度。实现检察建议的规范管理
统一规范的检察建议管理机制,有助于检察建议的长足发展。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文书格式、行文结构、制发程序、文书管理等方面必须规范,以体现法律文书的正式性、严谨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第一.对检察建议的地位和作用给予充分的认识。实践中。个别干警思想认识不足。部分干警认为制发检察建议是“份外事”,对检察建议工作缺乏积极的心态,把撰写检察建议作为额外负担而应付了事,时常使用“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监管乏力”等词语概括,对于哪些制度有问题。如何改进则未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致使内容简单,缺乏操作性;有的检察建议过于原则。没有具体意见,致使被建议单位不得要领,导致检察建议流于形式。直接影响了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二.对建议的文书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在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根据各业务工作特点和部门职责范围,统一制作检察建议书范本,对文书的结构、表述方式、逻辑结构和内容要素提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文书的随意性和简单化,保证文书的规范与严谨。让检察建议拥有能够获得被建议单位尊重并践行的力量。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关系。虽然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统一归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诉讼阶段的检察建议工作的衔接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着前一诉讼阶段部门只从本部门角度立场出发提出建议,后一诉讼阶段部门为避免重复发送又不方便再发建议的情形,为此发出检察建议的前一诉讼阶段部门应主动向后一诉讼阶段部门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应加强相互协作,切实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四.建立检察建议科学的考评机制。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摒弃将检察建议的数量作为考核唯一标准的做法,要以检察建议实际发挥的功效为标准,不能单纯考量制发数量或被建议单位是否回复。要综合案件社会影响、检察建议质量、被建议单位采纳程度、社会评价等因素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