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制度化利益抗争:农民工维权的行动策略及其解释①
2011-12-27董玥玥
董玥玥
(郑州科技学院,河南 郑州 450064)
非制度化利益抗争:农民工维权的行动策略及其解释①
董玥玥
(郑州科技学院,河南 郑州 450064)
在制度化维权失败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选择了一种新的维权方式——非制度化利益抗争。这一方式具有集体性、非理性、主动性、利益性和制度性等特征,且近几年呈扩大性、破坏性和严重性的趋势。因此,研究农民工非制度化利益抗争的特征和原因,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农民工 非制度化 利益抗争
一、提出问题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立法机构不断出台各种法律法规与政策,以保障农民工受损的利益。制度体系的逐步健全似乎意味着他们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制度化维权方式。但笔者在对农民工进行深入访谈的过程中发现:他们的制度化维权之路十分艰辛,无奈之下,多数农民工便采取了非制度化的利益抗争方式。其背后的逻辑是:引起大众、媒体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逼迫相关政府部门出面,激活制度,进而维护受损利益。这些事件中暗含着一个事实:将问题严重化就可以使问题快速有效地解决。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结合深入访谈的资料,对农民工非制度化利益抗争的特征和原因进行分析,使用的案例资料来源于笔者从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在河南Z市对农民工进行的深入访谈。由于建筑农民工的矛盾集中突出,非常典型,所以重点深入到八个建筑工地,对80个参与过非制度化利益抗争的建筑农民工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以求更好地切入本文所研究主题。
二、典型案例
于某,男,46岁,从建筑工地上一名普通的农民工成长为农民工领袖,曾多次领导农民工进行非制度化利益抗争,他的经历非常具有代表性。
2004年3月,他被拖欠工资3000元,因超过60日的劳动仲裁期,并且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以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最终无法通过司法渠道获取受侵利益。2006年7月,他曾在建筑工地摔断左腿,承包方未给他买工伤保险,“工地为了开工常常采取瞒报方式,比如200个人,只给20人买保险,偌大的工地,谁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少工人,有关部门对此监管并不严格,即便来工地检查,也只是单纯听承包商说法”,经过漫长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过程后,将近半年的时间已经过去,后来经劳动部门调节未果,又要进入到漫长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只能被迫放弃了自己的利益……
于某曾经选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而现今他选择了一种更加直接、更加“智慧”、更加有效的维权方式。2009年7月,他带领数百个农民工用白色条幅将开发商大门围住,条幅上用黑字写着:某某欠农民工血汗钱不还,天理何在。在围攻开发商过程中,他会主动打电话给110、电视台以及劳动部门,“我们只想解决问题,不想扩大矛盾,打电话也能显示合作的诚意”。后来,在电视台和相关部门的介入下,当天就把付款的方式和期限确定下来。
他会时常叮嘱身边的同乡签订合同或写个条以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有利于后来的维权”。2010年1月,他的同乡承包一个工程,被拖欠5万多元,打电话给他不停地哭,在确定同乡签过合同后,他迅速地组织了数十个农民工来到省政府门前静坐。“我会一再和他们强调三个绝对不:一是绝对不破坏公共建筑,二是绝对不破坏别人东西,三是绝对不动手打架”。虽然他知道去省政府门前静坐不符合制度规定,但他觉得人多,警察也奈何不了他们,再加上他们手上有合同,“有理走遍天下都不怕”。最后,在政府部门的介入下,公司承诺下午六点给钱,但一直到晚上十点也没有给钱。他们就开始以命相要挟,就这样一直纠缠到晚上12点多,只要回了3万块钱,还有2万多没要回,“这样也比一分钱要不到好”。
除了上访、静坐等这些利益抗争手段,他还选择过雇佣黑社会这种最为激烈的方式。“这种维权方式是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采用,黑社会提取的好处费是所能要来工资的20%,和打官司的律师费一样,但黑社会却能更快地解决问题”。他意识到这是违法,但“即使违法,也是那些拖欠我们工资的人违法在先,再说老板也常常雇佣黑社会威胁我们闭嘴”,他觉得这样做是以暴力惩罚暴力。
三、非制度化利益抗争的特征
农民工非制度化利益抗争行为具有多重特征:“集体性”是主体组织在一起的方式,“非理性”是他们采用的手段,“主动性”是他们行为诉求的表现,“利益性”是他们行为诉求的动机,“制度性”是他们抗争结果的指向。
(一)主体的集体性
非制度化利益抗争的农民工主体之所以呈现集体性特征,一方面是由于老乡会具有天然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农民工是从社会底层的农民转化而来,其所拥有的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十分有限,往往在进城后依靠老乡、亲友介绍工作。因此,他们一旦利益受到侵害,最先想到的就是基于地缘、血缘关系的老乡和亲友以及由此组成的“老乡会”。一些“老乡会”逐渐演变成争取农民工利益的维权组织,并得到了农民工认同,发挥出集体性的力量。另一方面,农民工领袖在集体行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能迅速地组织农民工,代表他们与企业、政府谈判,采用非制度化和制度化相结合的“智慧”维权,在给别人打工时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并且叮嘱同乡签订合同,以便在非制度化维权时提供制度化的证据,从而提高了农民工集体行动的能力。由此可见,农民工集体维权的方式呈现出地缘性和精英性趋势。
(二)手段的非理性
农民工非理性手段的选用已不再仅仅局限于集体上访、阻断交通等传统的方式,也不再仅仅以跳楼、跳塔、自焚、服毒等伤害自己为代价,他们尝试雇佣黑社会、行凶报复等方法,给利益的对立方有力的还击。这是由于农民工法治观念淡薄,对这种非理性手段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清晰的认识,而且一般的非理性维权手段处罚较轻,如跳楼、静坐等面临的只有15天的行政拘留,集体性维权也往往因为涉及人数众多而不能真正得到处罚。农民工非理性手段的采用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往往后果严重,很多农民工在非理性维权的同时已经踏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行为的主动性
如果说一开始农民工的非制度化利益抗争是在制度化维权失败背景下做出的被动选择,那么,现今他们在利益受损时,直接省略了制度化维权环节,主动选择了非制度化利益抗争方式。据调查表明,农民工在利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沉默不行动的只占7%,而找老乡、爬塔楼等非制度化的利益抗争方式多达52.9%[1]。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农民工非制度利益抗争方式的主动选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工没有金钱和时间与企业打持久战,制度化的维权方式始终无法有效、快速地解决问题,而当这些非制度化维权方式经过实践证实有效后,就成为他们利益抗争中可供选择的主动行为。
(四)动机的利益性
农民工主动维权的目的十分明确,即获取自身受到侵害的利益,利益已成为他们非制度化抗争的关键性因素。那么,什么样的利益侵害是促使他们奋起抗争的主要动机?农民工的利益在很多方面都受到侵害:如缺乏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但这些缺乏的社会保障本身并没有促使他们主动维权。据一项对200多起农民工上访案件的调查显示,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劳动环境占14%,工伤纠纷占15%,无故解雇占10%,虐待殴打或侮辱占4%,劳动时间纠纷占8%,其它占8%[2]。可见,工薪利益受侵是农民工非制度化利益抗争的主要动机。
(五)结果的制度性
农民工非制度化利益抗争的结果指向是制度性,他们最终仍要通过制度化方式获取受侵利益。这是由于非制度化利益抗争方式本身只是手段,其无法对企业形成任何的威慑力,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舆论影响,只有在政府的相关部门和媒体介入后,才能激活制度,对企业造成压力,进而使问题获得重视、得到解决。因此,农民工非制度化利益抗争的结果是为了使用制度化方式解决问题。另外,农民工逐渐掌握了维权技巧和策略,其在采用非制度化利益抗争方式的同时,更加积极主动的运用制度化的渠道,主动打电话给110、劳动监察部门等,表明自己合作的态度,从而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四、非制度化利益抗争的成因分析
农民工非制度化利益抗争的成因可以从制度环境、执法环境和组织环境这三个维度来分析。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农民工受侵利益并不能通过制度化渠道获得适当救济。首先,我国的劳动争议程序繁琐、成本高昂。劳动争议程序的处理过程为“一调一裁二审”:即先在企业内部调节,但这不是必经程序,农民工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仍不能解决的劳动争议,由法院审理。一些企业利用政策规定的先后程序和时间期限,迫使农民工走完所有的过程,从而使他们在维权过程中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索要1000元的工资,完成全部程序,至少要支付920元的花费(见表1),这个数据只是对农民工维权最保守的经济成本计算。农民工维权的时间成本也十分高昂,以工伤案为例,法律规定的整个程序持续的时间至少在360天到510天之间,如果再加上企业恶意拖延的时间,最终的时间成本可能远远超过510天(见表2)。有关研究表明,劳动争议在6个月内得到解决的很少,一年左右解决基本上视为正常[3](P255-305)。高额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限制了农民工的制度化维权方式。
表1 农民工依法维权的经济成本(单位:元)
表2 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时间成本(单位:天)
其次,我国现行制度的操作性不强。如“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意味着农民工维权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而他们的文化素质很低,每一种材料的举证都很困难。再如60天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过短,农民工并不熟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再加上企业恶意拖延时间,从而很容易造成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过期。
最后,我国现行制度的实效性不足。农民工即便通过司法渠道取得胜诉,但权利还是有可能得不到救济。在建筑行业,一些承包商只是挂靠在具有经营资质的大企业名下,多为“游击队”性质,可以随时组建,也可以随时解体,发生事故后,根本找不到被执行人,判决书往往成了一张“法律白条”。
(二)地方政府执法不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速度是考核地方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而企业又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企业和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双方利益的一致性造成了地方政府的执法不严。地方政府设置的劳动监察部门负有检查企业是否为农民工交纳保险、与其签订合同等职责,但通过笔者访谈的案例可以看出:有关部门未有效行使自己的职责,即便到用工地点检查,也只是流于形式。地方政府本应该从源头上遏制侵权事件的发生,但其缺乏主动服务的意识,致使农民工日后“举证”时困难重重。
同样,劳动部门、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等作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部门,本应在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有效地保护农民工受损利益。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各个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接到农民工的投诉时,互相推诿,常以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或企业没有进行工商注册为由拒绝受理。这使农民工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只能使用非制度化的利益抗争方式。
(三)缺乏社会组织支持
组织可以把各个分散利益主体的行动和意志转化为共同的行动和意志,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利益。当前农民工的维权组织主要是基于地缘关系的“老乡会”,缺乏社会组织的支持。
首先,企业工会依附性强,无法真正替农民工维权。企业工会是资方利益的“代言人”,其领导人几乎都是由资方管理层任命或兼任,经费来源也需要资方的支持,这就意味着工会根本不可能为了农民工的利益而与资方相抗衡。
其次,愿意代理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很少,进而限制了农民工的制度化维权。其原因有两点:一是代理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经常受到企业的各种威胁和阻挠,进而不敢代理相关案件。二是农民工缺乏诚信,在案件胜诉后不支付律师费,导致了一些组织不愿意为农民工维权。
最后,农民工非政府维权组织面临许多困境:无正式身份、资源匮乏、被企业报复。我国非政府组织游离于体制之外,缺乏正式、合法的身份,获得资金的渠道主要是社会资助,但是很少且不稳定。人才匮乏也是非政府组织面临的主要困境,其人力不足,素质较低。另外,非政府组织力量弱少,无法与资方抗衡,自身也面临着人身安全的困境。因此,虽然非政府组织得到了农民工认同,但它受到现行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的制约,无法获得可持续性发展。
五、小结
本文结合访谈的案例,对农民工非制度化利益抗争的特征和原因进行了描述。虽然农民工的非制度化利益抗争是现实环境影响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但近几年呈现扩大性、破坏性和严重性的趋势,对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的影响是弊多利少,其制约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影响农民工公民意识的形成,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农民工非制度化的利益抗争行为是不可取的,要积极构建规范农民工维权的制度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和社会组织环境,防止其持续爆发和扩大。
[1]王金红,黄振辉.制度供给与行为选择的背离——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工利益表达行为的实证分析[J].开放时代,2008,(3):60 -76.
[2]于建嵘.中国农民工的依法维权[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6):12 -18.
[3]徐昕.为权利而自杀——转型中国农民工的“以死抗争”[A].张曙光等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广东卷):第6集[C].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8.
D922.5
A
1671-2803(2011)06-0074-04
2011-09-25
董玥玥(1983—),女,河南信阳人,郑州科技学院助教。
责任编辑:卓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