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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效率、公平正义理念的目标均衡与价值选择——兼论法经济学的价值观

2011-12-27宋国宇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经济学公平

宋国宇

(哈尔滨商业大学 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法学研究

论效率、公平正义理念的目标均衡与价值选择
——兼论法经济学的价值观

宋国宇

(哈尔滨商业大学 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效率、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是法经济学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与本质内容。坚持效率观与伦理观相结合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并在不同领域和特定环境下进行研究才能解决公平正义与效率的均衡问题。在社会经济资源约束条件下通过建立一个拓展的社会福利函数整合了法经济学的多元价值目标并构建一个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分析框架模型,对其均衡实现过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效率与公平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和基本尺度,二者之间关系是一种动态过程,其关系异化的根源在于市场扭曲与政府功能错位;效率与公平的目标均衡实现最终要靠市场与政府的功能准确定位与价值选择,通过权衡与协调二者的作用边界来实现。

经济效率;公平与正义;二元价值观;均衡分析;价值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法学与经济学内在缺陷的存在①,法经济学通过研究如何最经济地配置社会法律资源以调整现实社会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而获得了自身的产生与进一步发展,从而解决了法学与经济学的内在缺失问题②。法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对重新诠释法学及在将经济学研究方法拓展到对司法环境的一些重要含义的经济解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

法经济学的核心追求是在公平正义与效率之间达成某种妥协。然而,效率与公平正义所属范畴、判别标准以及实现途径和保证等问题仍然缺乏进一步的科学阐释,法经济学如何解决并实现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某种妥协以及这种妥协是否具有内生性成为一个问题。有关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关系问题的深入探讨对于解决法经济学的内在价值冲突、确立法经济学的学科地位和目标价值追求以及如何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实现既定的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当代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经济学所关注的基本问题的交汇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并成为引起国内外理论界热烈讨论的课题。随着中国社会转型进程的日益加快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的提出,效率与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在理论与现实中,对效率、公平正义等概念的界定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往往含糊不清③。重新反思并厘清公平正义与效率的关系对于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进而解决公平正义与效率的内在矛盾和寻求最佳平衡,从而减少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出现失误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视角

以往对效率与公平正义关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有些学者坚持效率与公平正义的矛盾方面,如德沃金认为,司法必须保护个人权利,如果司法以效率、财富增值为依据,就会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2];二是坚持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内在一致性,主要以波斯纳为代表④,他主张法律应当寻求效率,即正确的法律应当是有效的法律。只有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公平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通的含义,是效率[3]。波斯纳主张,社会财富的增值不是社会追求的唯一有价值的目的;社会进步的指标不仅仅指财富,还应包括在效率之外更多的其他社会价值在发挥作用[4]。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形成了不同学说:(1)矛盾说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完全对立的,强调公平必然会降低效率,追求效率必然会导致不公平,只能权衡利弊后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刘世晰、厉以宁,2001)。其中,典型观点是“效率优先论”和“公平优先论”。“效率优先论”是指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时,主张只有效率得到提高才能更多地体现公平,代表人物有哈耶克、弗里德曼等。“公平优先论”是指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以平等作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二者发生矛盾时强调平等是最终目的价值,代表人物如罗尔斯[5]。(2)交替关系说认为公平与效率此消彼长、互相替代。奥肯认为公平与效率存在着替代关系[6],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3)条件说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互为补充、互为条件(程恩富,2007),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效率目标是公平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效率的提高可以促进公平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效率决定着公平,效率为公平提供物质基础,效率是衡量社会公平与否的标准,推动着人类的公平状态;公平制约着效率,低效率是由于不公平造成的[7]。公平与效率并不矛盾,二者互相促进。分配公平可使更高层次的公平与效率得以实现,按效率原则分配也可使更高层次的公平与效率得以实现[8](王顺达,2001)。

从法经济学角度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方面,曲振涛(2005)指出,从市场经济的逻辑视角出发,效率、效益必然成为法律追逐的主要目标。法经济学分析的宗旨则是在坚持社会公平正义与秩序的前提下实现效率[9],实质上坚持了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内在一致性。李素文(2006)认为,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只有公平的规则才能带来整体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才能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才能最大化满足整体社会福利的需求[10]。何大昌(2002)通过分析公平和效率均衡的必然性,指出了达到公平与效率均衡的路径[11]。

基于对以往研究的分析可以看出,法经济学的效率分析方法和研究视角具有功利主义色彩,但法经济学的研究目的和核心价值观决定其研究目标不仅要追求效率,还要追求公平正义和自主,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公平正义与效率的最大化)和人的发展(自主)。法经济学分析的本质是解决并实现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某种妥协与契合,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但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是,能否找到一个把效率与公平正义真正统一起来的价值判断标准或对象,建立一个统一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分析框架对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与定量分析,从而在提高效率的过程中寻求动态改进,以更好地实现公平,最终解决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及其动态变化。

三、公平正义与效率的界定及内在关系

对公平正义与效率内在关系的分析不能脱离人的主体性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的制度背景),片面强调效率与公平的对立,把公平的含义局限于收入分配结果均等化的狭隘范围内,把效率完全局限在纯粹的技术领域,会割裂了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因此,研究的核心和目标应是如何把提高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机统一起来。

(一)效率(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的界定与实质

由于资源稀缺性的存在,人类任何活动都离不开效率问题。效率⑤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求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对特定的效率要进行多维度理解,效率具有时间尺度性、空间尺度性和价值尺度性(宋圭武,2004)[12]。强调效率实质是强调经济增长和生产力发展,这实际上是以某种特殊的制度标准和价值观作为价值准则的。效率评价和人们的道德判断之间也存在复杂的相互影响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否总是与一定的目标或价值取向相联系的。正如奈特指出的“永远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即是否一个目标与另一个目标相矛盾,而如果是这样的话,哪一个目标又是可以牺牲的”。因此,任何资源配置都不能单纯说是有效的或无效的,一切都要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前提。

公平正义是处理利益关系的伦理原则,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与核心价值,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对公平也要进行多维度分析和全面性理解,公平具有时间尺度性、空间尺度性和价值尺度性(宋圭武,2004)。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任何社会的公平都是具体的,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统一的公平标准(相对的),不能仅仅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去评判公平,更不能用“永恒的公平”、“公平的分配”等臆想的标准去评价社会生活、制定具体的社会经济政策,而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把握公平。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因此,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13]。公平的标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是主观评价和客观内容的统一,不存在永恒的公平。公平主要有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经济公平是指经济学中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公平,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要求保证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公平要能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与平均主义有根本区别。社会公平⑥是指法的价值中的公平,要求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承担他应分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

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要有是非标准。正义的内涵是指合乎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道理、原则和准则。美国伦理学家汤姆·L·彼彻姆认为:“一切正义理论共同承认下述最低原则:同样的情况应当同等地对待——或者使用平等的语言来说: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地对待。这通常被称为‘形式上的正义原则’”,正义与公平和公正有着天然的联系:正义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社会公平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才有保障;正义作为社会的“平衡器”,是人的行为的“校正器”和社会发展的“推进器”。社会的发展需要正义,正义使社会更加和谐。正义与公平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用明显,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公平为人们提供了发展的权利和机会,而正义则可以通过制度的调节来避免严重的社会分化,最终造福每一个社会成员。没有正义的制度就没有真正的公平。如果缺少正义的支撑,那么社会必然会土崩瓦解。

(二)社会公平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分别强调的侧重点不同,但二者又具有一致性,公平与效率在本质上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⑦,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首先,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与物质基础。没有效率作为前提和基础的公平,只能导致平均主义和普遍贫穷。其次,公平是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公平能够促进效率,不公平导致非效率。公平与效率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选择。公平是以效率为取向的公平,效率是在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二者相互对应,相互统一,相辅相成。要维护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既不能没有效率,也不能没有公平。提高效率、维护公平一直是人类活动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从社会发展看,不能笼统地、抽象地谈公平,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不同国家之间横向比较。绝对的公平是从来没有的,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和兼得,是社会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均衡和协调。

公平与效率的相互依存和互相促进关系表现为多重作用下的复杂互动关系:(1)经济效率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公平也会促进经济效率;(2)社会公平对经济效率到底起促进或是阻碍作用,关键在于对社会公平程度的把握。只有适度的社会公平,才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具有一定阶段性,要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

四、效率与公平正义关系的推理证明与目标均衡的实现和价值选择

(一)资源既定条件下效率与公平正义关系的逻辑推理

在社会资源既定条件下,用于效率的资源量多则会导致社会稳定成本增加(分配无效率)及和谐社会目标难以实现,用于公平的资源量多则会导致社会进步成本增加(生产无效率)及社会张力不足。由社会稳定成本和社会进步成本增加导致的社会总成本的增加最终使得扩展的社会整体福利受到损害,如图1所示。

图1 公平与效率对社会成本的影响

单一的效率或单一的公平正义追求都会使边际效率减少,这就涉及到效率和公平正义的边界问题。因此,在社会资源既定条件下,如何解决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矛盾,达成某种妥协与契合并最终实现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可以通过图2的分析实现。

图2 效率与公平正义配置边界

其中,AB表示社会既定的资源数量(特别是法律资源),CD为效率配置的边际效率,EF为公平正义配置的边际效率,H为效率与公平正义的边界,OGH是当效率与公平正义配置为K时的效率净损失。

(二)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均衡模型

对公平与效率之间均衡分析的前提假设:

1.重新构造一个扩展的社会整体福利函数/效用函数(多数人福利增进,包含了效率、公平及人的自主与发展),这构成为目标函数。其含义是包含了社会公平与效率以及人的自主在内的社会整体福利增进。扩展的社会整体福利是公平与效率的函数,可以表示为:W=f(E,F)。

其中,W表示扩展的社会整体福利,E表示效率,F表示社会公平。

2.约束条件是社会既定经济资源。

3.理性经济人假设。讨论的是:在社会经济资源一定的情况下,求扩展的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这是一个规划问题。

由此,问题可表示为:

现假设扩展的社会整体福利函数表示为:

其中,设E=g(x,F),F=h(y),x=(x1,x2,…,xn)T,y=(y1,y2,…,yn)T,x+y=R0,x与y分别代表社会资源分别用于效率与公平的投入量,R0为社会资源总量,Pe与Pf分别为单位效率与公平的成本,E与F为效率与公平分配量,α与β分别代表社会选择/权衡系数。

通过构造拉格朗日函数L(x,y,λ),由必要条件得到效率与公平的边际替代率相等,效率与公平实现了均衡,达到帕累托最优。

(三)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均衡的过程实现

公平与效率是内在统一的,公平与效率是社会经济发展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公平与效率没有根本性冲突,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公平需要以效率为基础,效率需要公平校正与弥补,最终才能实现二者的统一并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因此,在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必须找到一个最佳契合点,在公平的适度范围内对效率起促进作用。长期看来,二者都是经济与社会发展追求的二元结构目标,不可偏废。而在短期现实生活中,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效率与公平正义哪一个目标作为直接的或深层次的更高的追求目标,往往是由当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决定的。法经济学的宗旨就是研究二元结构目标如何实现的问题。经济效率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是相辅相成的。当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时,如何实现和谐均衡发展是前提;当追求和谐社会构建时,效率的提升是解决现实矛盾的前提。这种互为前提的二元结构的目标正是法经济学的逻辑精髓(见图3)。

图3 公平与效率关系曲线

均衡是行为主体在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下自愿接受这种规则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只有处于均衡状态的制度,制度自身的特性才能充分体现出来,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意味着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能够实现效率带来的利益与公平带来的利益的和谐统一。如果过分强调效率利益而抑制公平利益或过分突出公平利益而侵害效率利益,都不可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都将是不均衡的(见图4)。

社会可利用的资源总是有限的。产出可能性边界描述了在资源和技术既定的情况下,一个社会可供选择的最大产出的各种生产可能性。在产出可能性曲线以外的各点,是该经济资源的能力达不到的产出组合。最大产出可能性曲线以内任一点(如B点)是缺乏效率的,因为这时该经济可以在不减少一种产品的情况下增加另一种产品的产量。只有在产出可能性曲线上(如E点)该经济是具有效率的。

图4 公平与效率均衡的实现过程

五、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如下:

其一,公平正义与效率关系异化的根源在于市场扭曲或缺陷与政府功能错位。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是效率优先⑧,市场扭曲是公平与效率关系异化的根源。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缺陷集中体现在政府体制与市场经济的错位和不对称。

其二,对效率、公平正义的内涵、判别标准、前提假设及二者关系重新界定与认识。讨论与研究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必须严格界定其内涵、所属学科领域以及明确分析的角度或前提条件并进行跨领域研究。在法经济学框架下,效率指经济效率(尤指生产效率);公平是指社会公平,公平是一个具有历史性并受社会伦理观、价值观影响的比较而言的概念;正义是有差别的正义。公平正义在一定程度坚持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效率目标。

其三,公平与效率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不可分离。二者之间关系是一种动态过程,效率与公平相互影响、相互决定和相互补充,各自充当对方的目的与手段。一般来说,从社会发展尺度上衡量,应当以公平为目标,效率是实现公平目标的手段;从经济发展尺度上衡量,应当以效率为目标,公平是保证效率实现的手段。公平与效率是社会经济发展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评判社会制度优劣的根本尺度。

其四,公平的双重作用在于既能促进也能破坏效率,效率的双重作用在于既能促进也能破坏公平。效率与公平的实现最终要靠市场与政府功能定位与价值选择⑨,公平与效率等诸多目标价值的冲突实质是政府与市场关系错位,冲突得以解决的关键是在实践中把握公平时要更多考虑现实所能容忍的公平区间与公平范围,这有赖于政府功能定位,要靠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建立并根据不同时期与不同条件进行权变选择。公平与效率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结合的模式受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采取的经济体制、社会生活所处的领域等因素影响。

其五,通过确立一个扩展的社会整体福利函数,整合了包括效率、公平正义与自主在内的各种目标价值取向,在社会经济资源约束条件下,分析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与均衡实现,可以发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二者的选择,而在于对二者的权衡与协调,即合理确定二者的作用边界问题。

注释:

①公平是法学的基本价值理念,效率也是衡量法律制度的重要尺度;效率是经济学的基本价值范畴,公平也是经济政策追求的目标。因而,法学界和经济学领域都存在着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评价问题,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与协调成为重要的研究对象。

②法学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公平正义问题,单纯的法学研究忽视经济效率,难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经济学的核心追求是效率实现问题,是为了更有效率地分配社会稀缺资源。由于社会资源的稀缺使得效率与公平正义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抵触。因此,弥补法学与经济学的不足并实现二者契合的法经济学得以产生和进一步发展。

③万俊人(2003)认为:“正义、公正和公平几乎可以通用,都表示个人行为的无私、品德的正直和人际关系中相互对待的公平合理。”王海明(2000)也指出:“公正、正义、公平是同一概念,是行为对象应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

④美国法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1973)主张“效率至上”,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以追求社会的财富最大化为目的,效率可以替代正义。波斯纳主张司法应将权利给予能够最有效率地运用权利并创造更多财富的一方,同时要将人作为平等的人看待,赋予在效率之外更多的道德、自主、正义和公平。

⑤对效率的理解主要有三种:一是投入产出效率,指经济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二是资源配置效率,指社会资源的配置已达到任何一种资源的重新调整都不可能使至少一个人福利增加而不使另一个人的福利减少的一种状态;三是社会整体效率,指社会生产对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体现了社会伦理价值意义上的评价意蕴。本文研究和解决的不是一般性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而是特指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其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社会公平。

⑥美国学者彼德·斯坦等人认为,“社会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有其他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

⑦公平与效率的对立性体现在,社会的既定资源是有限的,强调公平必然会降低效率,追求效率必然会导致不公平。只有权衡利弊在二者之间选择其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体现在,追求公平就是为了提高效率,提高效率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公平。效率决定公平的发生、发展,但公平对效率也有反作用。

⑧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效率。但经济发展客观条件的差异与经济发展战略选择会导致结果不公。

⑨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根源和具体表现是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效率提高和公平实现要靠政府和市场来实现,效率实现靠公平(制度公平能够保障效率实现),公平实现靠制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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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Objection Equilibrium and Value Choice of Efficiency and Social Justice Idea

Song Guoyu

As the basic idea and code of conduct in human society,efficiency and social justice is the core value pursuit of law and economics,also the inner requirement and essential cont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Equilibrium problems with efficiency and social justice can be solved by adhering to value choice of the combination of efficiency view and ethics in different fields and specific environment.This paper constructs an equilibrium analysis model by an extended social welfare function to integrate the multi-value goals of law and economics under constraint of social economic resources,and analyzes its equilibrium realization.The results show that efficiency and social justice,as the basic value goals and scale of society economy development,is a dynamic interaction process.The alienation origin of the two lies in market distortion and disloc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the objection equilibrium realization of efficiency and social justice depends on the function location and value choice of market and government,namely trade off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function boundary between the two.

efficiency;social justice;dual Values;equilibrium analysis;value choice

DF41

A

1673-1573(2011)03-0042-06

2011-07-03

宋国宇(1976-),男,黑龙江巴彦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经济学、产业规制与产业发展。

责任编辑、校对:王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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