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为好
2011-12-25房兴柏
□ 房兴柏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一规定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成员就不能同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了。新增加的这一规定,不仅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构成带来了新的变化,而且这一细节之变,扩大了民主的因素,为代表选举工作注入了活力,有利于激发广大选民的民主热情,调动他们参与代表选举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加代表选举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代表选举结果的可信度。
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看,增加了新的选择余地。代表选举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越来越多的选民关注代表选举工作,越来越多的人把代表选举、人代会选举工作看成是全民的分内事,作为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和渠道。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对这一条款规定,当时我们也有些担忧,县乡党委、人大领导却不可能进选委会,或进选委会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要辞去选委会职务。这样做会不会对代表选举工作带来一定影响,选委会究竟由谁组成为好?这是个全新的课题,需要认真思考研究。从选委会的职责规定可以看出,选举的具体业务工作都要由选举委员会来安排实施,工作难度大,特别需要懂业务的人员参与。特此建议,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市人大常委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对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工作,要把选委会组成人员中有可能确定为代表候选人人数控制在50%以内,越少越好。二是党委及组织部门要通盘考虑加以领导,要和人大常委会沟通联系,把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选及早告诉人大常委会。三是选委会组成人员最好安排一步到位,尽量不要采取中途辞去候选人的办法,因为选委会成员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要保持任命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具体人员安排,建议由党群书记任主任,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组织、宣传、纪检、财政、信访、公检法、工青妇等部门抽一名副职领导担任。乡镇人大可以在下一届不再连任人大主席、副主席或退居二线的人大领导中挑选2~3名精通业务、责任心较强的同志,担任选委会主任、副主任,再从相关部门抽调过去曾从事选举工作的人员作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