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治校与校长治校
2011-12-24王长乐
■王长乐
在近年来的现代大学制度理论设计中,有人对世界普遍性的大学制度内容进行了置换,将世界大学制度中的“教授治校”换成了“校长治校”,并将其作为我国大学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在许多媒体上进行宣扬,似乎完成了我国大学制度理论的重大创造。事实确实是这样吗?作者以为,这种置换具有深刻的社会及教育背景,保持了大学的“中国特色”,符合理论研究中政治正确的意识习惯,具有现实体制方面的合理性。但是,这样的置换却背离了大学的普遍规律,割裂了大学本质与大学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制造出了类似“世界大学制度”、“中国大学制度”;“世界大学规律”、“中国大学规律”这样的荒唐问题,产生了“‘校长治校’比‘教授治校’先进吗?‘校长治校’能够使大学‘去行政化’吗?‘校长治校’能够有利于大学师生主体地位恢复吗”等一系列的疑问。而对于这两种“治校”观念的内容,下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教授治校的基本内涵
“教授治校”与“校长治校”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其内涵却千差万别。一是由于“教授治校”与“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一起,是世界大学的普遍性精神规则和基本的制度原则,其思想前提是大学的目的和宗旨都来自于大学内部,来自于大学人对自己社会职责和文化使命的自觉体悟,也是大学之为大学的思想和制度标志。“教授治校”体现的是一种大学教师集体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自治精神,是现代民主和法制精神在大学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在这种思想和制度模式中,教授不是指某个具体的个人,而是指整个大学教师群体。“教授治校”是一种教育观念,而不是一种管理的技术,它表明大学是一个“专门从事高级人才培养和知识创造”的教育和学术机构,在其中起作用的是教师们的集体意志。从教授个人而言,未必每个人都适合担任校长或其他管理者,但这并不表明他们不适合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等“治校性”活动。换句话说,教授们并非要直接担任校长、院长、处长,但要有条件参与大学中重大事务的决定,在大学管理者的选择上要有发言权,可以要求管理者这样管而不要那样管,能够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大学为纯粹的教育和学术机构。
二是大学必须拥有“教授治校”制度的原因,是因为大学的目的和宗旨是自治性质的,或者说是大学人自我选择的,他们需要一种能够体现自我选择、自我负责意志的制度。教授治校意味着大学的主人是教师,大学的宗旨与意志是大学教师们从知识中获得的,他们的工作是为自己的信仰和理想而奋斗。大学是“知识者们的共同体”,是大学教师们的精神家园,只有他们才能够坚定地维护大学的荣誉、精神和品格,才最理解大学的规律和真谛。大学只有实行自治性制度,才能保证大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大学自治”的背景下,教授们的教育性行为,可以说就是大学精神和品格的人格化。人们在判断某所大学好坏的时候,也主要是看这所大学中教授们的行为和品格。
三是在“教授治校”的模式中,虽然也有作为大学法人代表的大学校长们的“治校”行为,但他们的“治校”行为,不是大学中的源生性行为,而是派生性行为。二者在逻辑学上的关系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亦即先有教授治校,后有校长治校,校长治校是由教授治校的制度中派生出来的,也是服从于“教授治校”原则的。在这样的大学制度中,校长是由教授会选举或董事会(其中亦有教师和学生的代表)投票决定的,校长需要忠诚于大学宗旨及教授们的意志,需要严格按大学的规则(宪章)办事。校长既是大学规则的执行者,又是大学规则的守护者,但却不能是大学规则的制定者,他们的行为是被严格限制在规则以内的。对于校长的去留和奖惩,大学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若校长行为背离了大学精神和宗旨,教授(教师)们可以根据大学规则对其进行弹劾和罢免。比如,哈佛大学校长萨莫斯,就是被哈佛大学的教授会弹劾下台的。正因为有了校长与教授之间这样的关系,因而世界大学传统中一直有“教授就是大学”的说法(但从来没有过“校长就是大学”的说法)。
四是正由于这个原因,在目前的大学理论研究中,虽然“校长治校”的说法已经“产生”很长时间,并借助体制的力量不断地在一些大型媒体上重复出现,但一些习惯“独立思考”的学者,却几乎没有人使用这个概念,他们通常使用的还是“教授治校”的概念。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是不承认“校长治校”这个概念的,更不认同“校长治校”的思想。而一个令人欣慰的现象是:“校长治校”概念的提出时间久矣,一些影响较大的媒体宣传也可谓不遗余力,然而这个概念却没有在《规划》中出现,或者说没有被《规划》明确肯定,这说明《规划》的制定者已经意识到了这种提法的理论缺陷,故对其采取了保留的态度。
校长治校的基本内涵
与“教授治校”制度不同,“校长治校”制度体现的是工具化的大学性质。“校长治校”制度的背景,是大学的宗旨和目标都不是来自于大学内部,而是来自于大学外部,是由大学外部的某种社会要素赋予的。而其所以会有这样的现象,是因为我国大学在历史的转折中,丧失了自主的权利,而掌握大学主导权的社会机构,并没有在历史转折完成后将这些权利还给大学,而是改变了对大学的管理方式,亦即将以往对大学比较松散的管理,变成了严格、直接、统一的管理,并且通过对私立大学、教会大学的“国有化”,以及对全国所有大学的“院系调整”,强化了对大学的思想领导,堵塞了大学自主的任何可能性,使大学在组织上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思想上成为政治的附属品。这样的大学已经没有了体现自己本质的灵魂和宗旨,完全成了被社会某些要素驱使的工具。另外,在“校长治校”的大学制度形态中,大学校长是由“组织”选拔和委派的,其身份是政府或其他国家机构在大学中的代表,是作为教育行政官员来“治校”的。他们在大学中具有制定规则、改变规则、委任下属的权力,而“民主管理”、“共同参与”等方式只是“校长治校”的辅助形式。在“校长治校”的机制中,实质性的活动逻辑是“人治”原则。因为校长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拔和任用管理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大学中的各种活动,从而形成校长意志(也包括党委书记)就是大学意志的管理规则和管理文化。在这样的管理形态中,“教授(不)是大学”,而只是校长“命令”的被动接受者和执行者,他们不会有对校长说“不”的勇气,也没有向校长“摆谱”的条件,他们有限的尊严和荣耀,皆来自于大学历史遗留下来的风气和传统。
在这种大学制度模式中,大学内部并没有对校长(也包括党委书记)的明确的问责和撤换制度,教师和学生对校长也没有任何有效的、可操作的监督和罢免制度。在日常的大学工作中,他们只要对委任他们的“上级”负责就可以了。所以,在“校长治校”的模式中,可以说“校长就是大学”,或委任校长的“教育行政机构就是大学”。然而,这种制度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校长治校”制度与大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职责的通达缺乏顺畅的逻辑通道。因为对于校长而言,会认为我是“上级派来的”,是按照上级要求来管理你们(教师、学生)的,所以你们必须听我的。而对于教师和学生而言,则会产生“我们什么都听你的,那我们是什么”的疑问。他们这么想的依据是,“宪法”上不是规定我们是国家的主人吗?那也自然应该是所在单位(国有机构)的主人。而在目前依然发挥作用的意识形态体系中,“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等话语还依然被认同,也成为一些大学人思考自己权利和地位的理论出发点,并以此来确定自己权利的思想基础。他们这种在心理上的羝牾,也必然会反映在大学日常活动中,形成大学深层的思想矛盾,影响大学应然职能的实现。
事实上,大学内部的这种羝牾一直都在进行着,只是其表现方式、表现程度、表现时机随大学内外部形势的变化不同罢了。而大学在这种别扭的情况下,其所以能够长期维持的原因,主要是人们在个人利益的追求方面与大学的制度形成了平衡点:大学所提供的物质利益和社会荣誉,满足或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学人追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地位的愿望,许多人在这里寻找到了生活或职业的立足点(不是事业和理想的立足点)。而绝大多数人对环境及待遇的满足,也遮蔽了少数人的精神不适感。这或许就是大学中求生存的人多于求事业的人的原因,也是不少人感到在大学中日子好混、但事业难做的原因。所以,在如今的大学中,人们可能很难感受到学问、信仰、气节、境界、胆识、责任、高雅、宁静等气息,但却可以随处感觉到庸俗、喧嚣、浮夸、投机、势利、畏权、崇权、媚权等气息。当然,这样的平衡是消极的,是有违大学本性的,也自然地导致了大学的内在危机:由于大学内部没有维护大学精神、提高大学品质的动力,人人都视大学的声誉和原则与自己没有关系,因而集体性地容忍、纵容、甚至参与制造各种权力腐败、学术腐败、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事件,使各种投机和势利的风气在大学中迅速蔓延,出现了著名大学副书记和副校长双双腐败、44名教授争聘1个处长岗位、“副院长杀正院长”、“团干之死”、“药家鑫激情杀人”等雷人现象。而这也可以说正是我国大学难以达到世界一流大学的精神原因。
上述分析表明,“教授治校”与“校长治校”不仅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教育观点,更是两种指向不同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不仅其依据的制度和思想是有明显差异的,而且其引导的大学品格和性质也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我们承认大学是一个世界性组织,其思想、规律、制度、文化都具有普世性,亦即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行的,那么就应该反思,为什么我们要拒绝“教授治校”这样一个在全世界都通行、并且在我国大学历史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大学制度,而要选择“校长治校”这样一个带有“权本位”、“官本位”意蕴的大学制度呢?而我们对于“校长治校”理论的宣扬,是否是一种理性的行为?我们对于“校长治校”制度的选择,是否标志着大学制度的进步?而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判断,是否表明我们还具有教育研究的良知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