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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息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12-23刘玉兰

活力 2011年18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刘玉兰

[关键词]民行息诉工作;问题;对策

民行息訴工作,是指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错误,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法院的裁判正确,从而帮助申诉人从事实、法律及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使其对事实、法律及抗诉标准重新认识,自觉接受法院的裁判,达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系列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当他们的权利在法院没有得到保障或自认为没有得到保障的时候,部分人就选择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由于其中不少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难免会出现一些无理申诉、缠诉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除了行使抗诉权外,还承担着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公正裁判、息诉罢访的工作。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已成为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又一项全新的、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当前息诉工作存在的问题

纵观近年来息诉工作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的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诉人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收集证据,不能及时举证、主张权利。

部分民事案件申诉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对自身的权利、义务不甚明了,甚至不明白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往往对自己的主张不能及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自己因客观原因不便或不能提供的证据及其他一些情况又不知道在庭审过程中主张权利,致使败诉。甚至有的申诉人认为自己有理,在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时拒绝签收,不参加庭审,法院缺席判决之后又拒收判决文书,直到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时才想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申诉人申诉后,认为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但又举不出证据。以上种种,导致申诉人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致使不息诉服判甚至缠诉案件时有发生。

2.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局限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增加了息诉工作的难度

一般来说,多数息诉案件通过努力都能得到解决,但少数案件因历史原因,法律没有规定,当地政策规定也不明确,受民行监督范围以及法律规定的局限,经过工作,虽然取得了申诉人的理解,但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达到人民群众满意的结果。

3.对息诉工作没有相应的考核机制,影响了民行干警的积极性

目前对民行工作的考核主要是围绕提请抗诉案件、建议法院再审案件被采纳数量的多少,以及改变原审结果案件的多少来进行的,往往对息诉工作采取的是“惩劣不奖优”的政策,在工作中出现重抗诉、轻息诉的倾向,导致民行部门不能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息诉工作,致使息诉案件办理的时效、质量尚不尽如人意。

二、做好息诉工作的对策

1.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办理每一件息诉案件都要以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发展大局出发,把人文关怀的理念贯穿于整个民行办案过程,坚持接诉热心、听诉耐心、解诉诚心、理诉公心、息诉恒心,让群众亲眼目睹、亲耳聆听相关的法律规定,让事实说话、让法律说话,努力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争取申诉矛盾在民行阶段得到化解。

2.出台息诉工作考核机制,规范息诉工作

将民行息诉工作纳入民行工作考核范围,以此激发干警参与息诉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息诉工作考核制度,规范息诉工作流程,使息诉服判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步入正常工作轨道。

3.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增强息诉工作合力

建立情况通报与工作协调制度,加强与法院、信访、律师、申诉人居住地派出所、居委会及所在工作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申诉人的息诉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同时加强与本院控申等部门的联系,对一些矛盾突出、可能缠诉的当事人、或者对群体申诉案件,共同分析研究案情,联手制定预案。

三、民行息诉案件的主要类型及息诉方法

1.法院判决虽正确,但由于申诉人对法律规定的无知或明知法院的判决正确,出于侥幸心理或者为了拖延时间,为规避法律、转移财产等争取时间的案件。做好此类案件的息诉工作,应从解读法律条文入手,以案说法、以案释疑、晓知以理、阐明利害关系,指出其故意利用申诉拖延时间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使申诉人心悦诚服,主动放弃侥幸心理,息诉服判,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2.虽申诉理由不成立,但申诉人认为可以通过缠、闹等方式达到目的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于申诉人在原审中未尽到应有的举证责任,现在又时过境迁,证据已经灭失或无法收集,导致无法抗诉。做好这类案件的息诉工作,要以宣传讲解法律知识为主,向申诉人讲明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法院的裁判是法律事实,依据的是法律和证据,即使判决的结果可能与客观事实相悖,那也是由于申诉人没有及时举证,及时主张权利,由其自身过错造成的,判决本身并无错误。同时告知申诉人,只有先行息诉服判,缠、闹是无济于事的,要把精力投放在收集证据上,待有了新的证据,案件才有可能改判,从而达到息诉目的。

3.法院判决确有一定错误,但涉及政策性规定或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抗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尽可能从情、理、法等各方面说服申诉人息诉服判。多做申诉人的工作,使其放弃申诉,息诉服判。

4.因法院工作方法欠妥而使申诉人产生误解的申诉案件。这种案件往往是由于法官对案件当事人一方态度暧昧,或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当,使案件另一方当事人产生疑异。面对这类案件,民行检察人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向当事人阐明,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必须用证据说话。同时,对当事人检举法官的不法情形,要立即依法展开认真、细致的调查,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申诉人反馈,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依法、依纪转交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取得申诉人信任和理解,从而达到息诉服判目的。□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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