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环境问责制
2011-12-23民进中央常委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北京观察 2011年8期
王 毅(民进中央常委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完善政府环境问责制
王 毅(民进中央常委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实施政府环境问责制是我国实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举措,但目前还存在着规则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初步建立起来的政府环境问责制局限在行政系统内部,官员被追究责任大都在行政层面进行,而不是依据专门的法律,这影响了政府环境问责制的实施力度和效果。
现在应推进政府环境问责制立法工作。为了使政府环境问责制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确立起问责的制度、程序和措施。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在其中增设专门内容;二是制定专门的法律。
要考虑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评价考核体系。就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与成效,制定评价考核体系。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方节能减排等环境指标、目标和任务,且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做到严格执行、落实问责。
此外,还要做到信息公开,使有关工作的运行处于“阳光”之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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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