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加强资源环境规制
2011-12-23谷树忠
北京观察 2011年8期
谷树忠
(北京市政协委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资源环境规制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将资源和环境管理好;将资源和环境作为重要手段用以管理好社会经济。在当前情况下,北京加强资源环境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目前我国经济的增长效率还较低。重规模轻质量、重增长轻发展、重速度轻效益、重经济轻资源环境的政绩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了我国资源环境压力。二是北京资源环境市情不容乐观。人均水资源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和世界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和二十八分之一;能源90%以上靠域外;人口密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0倍;大气等环境容量严重超负。北京建设首善之区、宜居之都、世界城市,均离不开资源环境的强有力支撑。北京应走在我国资源环境规制的最前列。
对此,北京市首先要明确将资源环境规制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强化资源环境作为规制手段在调控宏观经济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规制内容和规制方法,适当减少行政干预,优化政府资源环境规制职能,重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在资源环境规制中的应用。
要明确资源环境规制的基本发展方向。进一步优化土地用途及土地利用强度管制,提高土地资源效率。进一步优化用水配额管理在水资源用途管制中的主导作用,调整产业结构,增强水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益;建立节约用水激励机制,实施阶梯水价;借鉴能源效率标准,制定水资源效率标准,尝试对水资源实行利用效率控制。规范水权交易、林权交易及碳汇交易。进一步树立环境容量意识,以大气环境容量或大气环境效应评价,作为产业发展及人口聚集的重要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