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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术会议演讲中的著作权问题

2011-12-19刘李栋上海市血液中心

医院管理论坛 2011年4期
关键词:讲稿演讲者著作权法

刘李栋 上海市血液中心

浅析学术会议演讲中的著作权问题

刘李栋 上海市血液中心

演讲是国际学术交流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作者根据学术演讲的特点,对演讲的著作权作品性质、保护客体、权利归属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等进行厘定,进一步明确了演讲者对演讲的权利。同时希望学者在演讲时借鉴外国经验,提高著作权保护力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学者在国内外重大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演讲的机会逐年上升。同堂交流时,学者们不仅在学识上进行自由讨论,在文化、习俗上进行沟通,同时在演讲细微处体现了彼此特色。其中之一就是西方学者的“致谢”,即在演讲中预留特定时间介绍为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工作团队和个人表示感谢。这不仅反映了西方学者的团队精神,而且也体现了他们在著作权方面的自律和自觉。为了说明这点,笔者欲对演讲中的著作权问题做一简单梳理。

演讲是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一般称为作品,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各国判定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实质要件。例如,美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之保护存在于固定在有形媒体之原创著作物上”,意大利著作权法规定:“具有创造性并属于文学、音乐、平面艺术、建筑、戏剧和电影范畴的智力作品,不论其表达方式如何,均受本法保护”[1]。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学术会议演讲,无论是特邀还是投稿入选,一般都是演讲者根据会议主办方的要求,如主题、内容、演讲形式、规定时间等,就自身研究的某一领域的学术进展及成就以语言及其他辅助形式(如PPT等)向他人进行的专题展示。这种展示具有确定的表达对象和内容,能被人们所认识,具备独创性(关于代作演讲问题将“演讲著作权的归属”部分进行论述),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同时,学术演讲往往具有特定的载体,如讲稿、PPT等,其演讲过程可通过录音、录像等加以固定和复制。所以,正如《伯尔尼公约》所规定,演讲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演讲保护的客体

目前,学界对著作权客体的界定基本可分为三种,即智力成果、作品和思想的表达[2]。笔者比较赞同将思想的表达作为著作权保护客体,对表达方式和表达内容同时加以保护。正如西班牙学者德利娅·利普希克所说“著作权的目的是保护作品中的思想的表达形式,即它在可以复制、表演、演奏、展出、广播的各类具体作品中的具体体现,并对这些作品的使用问题做出规定”[3]。笔者认为,依照这种界定方法,学术演讲中可以表达演讲者思想的形式可分为固定部分和待固定部分。固定部分是指演讲前已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作品,如讲稿、PPT等;待固定部分是指演讲的口述,即在演讲前尚未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上,需要在演讲时通过一定的辅助手段将其固定,如记录、录音、录像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包括演说在内的口述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演讲著作权的归属

如前所述,由于学术演讲的著作权保护客体形式比较多样,包括固定和待固定部分,所以判断演讲的著作权归属以及演讲者对演讲所享有著作权类型相对比较复杂。为了简洁、准确、有效地对此做出判别,笔者认为应从演讲最主要的固定形式表达——讲稿着手加以逐步厘定,大致步骤如下(见图1)。

演讲者有无讲稿的判定 若无讲稿,大致可认定演讲者所作为即兴演讲,对此类口述作品,演讲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若有讲稿,一般认为演讲者的演讲是对讲稿这一文字作品用语言等方式进行再现,演讲者以此拥有的是表演者权利,对于演讲其它著作权的归宿则需确定演讲者和讲稿作者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从而进行判断。

演讲者与讲稿作者权利义务的判定 a)若演讲者与讲稿作者为同一人,即权利义务关系归为一人,此时,除表演者权力外,演讲者对演讲的所拥有的著作权等同于其对讲稿所拥有的权利;而演讲者对讲稿所拥有著作权的类型和范围,则取决于对讲稿作品性质的判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据此,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若讲稿属于个人作品或一般职务作品,演讲者对演讲拥有著作权及邻接权;若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演讲者只拥有对演讲的署名权和表演者权。b)若讲稿作者与演讲者不为同一人,则需对演讲的署名进行考量;若以演讲者名义进行的演讲,根据我国《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即“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演讲者对演讲拥有著作权及邻接权;若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演讲,则演讲者对讲稿没有任何著作权,仅对演讲拥有表演者权利。由于在学术演讲中讲稿系两人以上的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或为对其他作品进行改编、整理、翻译的情况较为罕见,所以笔者在文中不对基于此类讲稿所进行演讲的著作权归属进行论述。

演讲相关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会议组织方根据对方学术地位、学术荣誉、学术成就等选择演讲者是学术会议的一大特征,而对学者进行考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其发表的学术论文,尤其是在大会投稿发言中,论文是组织方评判的重要依据。同时,论文往往也是学者演讲的重要基础和主要内容。所以,一些涉及论文的著作权问题也会发生在学术演讲过程中,引用和署名就是其中之一。各国对著作权中合理引用问题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分别对引用形式、目的、数量、内容等四方面进行界定[4],这是区分剽窃、抄袭等学术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目前,随着著作权意识的提升,学者在演讲中涉及引用他人作品的部分一般都会谨慎处理,基本能按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到合理使用。相反,对自身作品的引用时却略显大意,认为自己引用自己的作品不会有著作权问题,往往在署名时只标注自己而未指明其他作者的名字,这无疑是损害了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当然,在演讲时机械的罗列引用或报告论文的所有作者会影响演讲效果和表达连贯性,所以笔者认为西方学者在演讲中以“致谢”的方式体现署名权值得我们借鉴。

图1 演讲著作权判断流程

结束语

演讲是学术交流的有效手段,是学术地位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反映学者著作权意识和保护能力的镜子,是展示我国著作权保护力度的窗口。所以,明晰演讲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权利的归属以及如何合理的维护自身和他人著作权权益是学者应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笔者希望通过演讲,我国学者能在科技学术及著作权保护领域获得双丰收。

1 吴汉东等.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2 戴娜娜.著作权的客体本质及其现实意义.电子知识产权[J].2008(6)29-32

3 郑成思.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

4 陶范.合理引用论.学术论坛[J].2006(9)202-205

作者邮箱:liulidong@sb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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