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法律手段处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欠费*
2011-12-09方向张标谭鸿巫齐陈玉祥四川省德阳市人民医院
方向 张标 谭鸿 巫齐 陈玉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医院
如何用法律手段处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欠费*
方向 张标 谭鸿 巫齐 陈玉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医院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尽到法定义务和人道主义精神,及时抢救患者后,却有很多抢救费用被拖欠,随着交通事故的增加,欠费也大幅增加,严重恶化了医院财务状况,影响到医院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面对这种情况,医疗机构应该正确认识因交通事故引起医疗欠费的法律本质,拿起法律武器来追索医疗欠费。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有的是由交通警察送院就诊,有的是由肇事者送院就诊,也有部分是由过路群众送院就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救治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但是有些交通事故受害者,因为与肇事者之间的经济赔偿处理未妥,而拖欠医疗费,造成医院本该收回的抢救费、手术费、治疗费等医疗费无法收回,给医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医疗机构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的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主要有以下3项义务:(1)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2)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3)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不到抢救费用的原因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尽到法定义务和人道主义精神,及时抢救了患者,但是有时却收不到抢救费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三方利益相关,三方经常扯皮,因经济赔偿处理未妥而拖欠抢救费用。(2)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肇事司机又以多种理由拖欠抢救费用。(3)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给医疗费用的缴付带来巨大困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附则第三条明确指出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应当用法律武器来追索医疗欠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规定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和得到及时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伤者抢救治疗急需的医疗费必须立即开支,不可能等到责任明晰甚至结案时再开支,这种急需的预先垫支不属于赔偿的范畴,当投保人无力预支时,抢救费用由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给付抢救费的主体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那医疗机构该如何追索呢?
医疗机构不能通过直接要求或起诉的方式让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只能提醒受伤者有权通过直接要求或起诉的方式让保险公司垫付或支付抢救费用。当然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垫付或支付抢救费用。医院和患者之间形成的是医患合同关系,与保险公司之间无此合同,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基本原理,医院不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诉权,医院只能向患者请求支付救治费用,而不能强行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救治费用。从法理上讲,如果赋予医院对于保险公司的直接的救治费用请求权,则医院必然会完全绕开患者,而直接要求财力更为雄厚的保险公司支付医药费,这就违背了“债权相对性”的基本原理,同时也为患者恶意拖欠医药费找到了不得不为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伤者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诉权,在保险公司拒绝先行垫付或支付抢救费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受伤者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法律设定的先行垫付或支付抢救费的义务,在伤者诉请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的诉讼中,由于伤者能否成功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抢救费的义务直接关涉医院的利益,因此医院可以申请或由法院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由于医院对于保险公司不具有直接的诉权,所以医院在此种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仅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
如果当地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但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1)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2)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3)肇事后逃逸的。当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总之,医疗机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仅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救治伤员, 也要正确认识因交通事故引起医疗欠费的法律本质,配备专职的清欠人员,拿起法律武器来追索医疗欠费。
[3]
1 段建国,杨毓馨.医院常见医疗欠款原因分析与对策[J].西南军医,2010,12(3): 544-545
2 李寿双.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抢救费给付的法律性质.北大法律信息网,发布时间:2010,12,7
3 孟庆明,邓国顺,杨月明,等.医疗欠费的成因及对策[J].医院管理论坛,2005,22(4):35-36
作者邮箱:fangxiang76111@163.com
及编号:四川省卫生厅2008年立项科研课题 编号:0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