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完善
2011-12-01张淋淋
摘要: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在被中国法律界高度关注,它作为证据法中的关键规定一直以来被奉为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一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实行这样一个规则时还存在着许多障碍,无论对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庭审法官还是侦查诉讼机关都面临严峻挑战,所以建立科学、合理的侦查体制,真正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好的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迫在眉睫。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挑战;完善
作者简介:张淋淋(1986-),女,贵州省贵阳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241-01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相对,即凡是内含非法因素的证据,包括获取手段、获取证据、主体、证据内容、证据形式违法和其他程序违法等的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与非法证据据不同。即使是非法证据,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或者在未违背法律明定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因其具有非法性而丧失可采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执法、司法人员经由非法程序或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用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的规则,具有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
二、我国实行该规则的挑战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挑战
我国非法证据的生成与提出之间存在“时间差”,这个与国外控诉方或者法院可以介入侦查程序,实现检警一体或者审判中心的制度设计有着明显的不同。可以想见,有了非法证据的生成与提出之间的“时间差”,足以把非法言词或实物证据“修正”或“转化”为合法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他要提出“非法证据”之控告比较困难。
(二)对庭审法官的挑战
由于在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和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的生成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而庭审法官要调查各类证据生成的“合法”与“非法”,也比较困难。这主要表现在,讯问程序当中缺乏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律师在场制度,因而侦讯人员“打”还是“没有打”犯罪嫌疑人,尽管在实务上针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是这种做法由于需要较高的司法成本投入,在很多地方有可能流于形式。这种难题在实物证据合法性调查过程中,同样存在。
(三)对侦查机关的挑战
第一.不供率、翻供率、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明显增加。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断熟悉,他们会从中阅读出有利于自己的权利规则,并以此指导自己的辩护行为。在权利规则的指引下,不供率、翻供率、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都可能明显增加。其次是不捕率、不诉率上升。如果采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认罪口供不被采纳,部分类型的案件会因欠缺关键证据而无法定案,如“一对一”的强奸、受贿案,另有其他一些案件也会因为证据不够充分还需要继续侦查,由此形成证据不足的不捕与存疑不诉。作为后果,一定时间内的不捕率和不诉率也会因之上升。第三.定罪率下降。随着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不断提出,将会产生一定比例的排除决定。而一旦被排除的口供对定案不可或缺,相应的案件处理要么是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要么是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无论是撤回起诉还是无罪判决的增加,都会导致定罪率的下降。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非据排除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 已经获得普遍地确立和适用, 但对于如何建立该规则存在较大的分歧。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从根本上遏制我国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非法取证, 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 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1、建立证据庭前审查制度
我国当前没有专门的证据庭前审查程序, 使得公诉具有显著的易发性和排除预断的不彻底性, 成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薄弱环节之一。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证据庭前审查程序。根据职权对有非法取证怀疑的证据进行审核, 对办案人员, 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进行排查, 排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法证据, 使其不能进入庭审。其实质就是控辩双方向裁判者展示自己的证据之前, 由中立法官对其进行前置性审查, 以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使之不能在法庭上向裁判者展示。
2、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作证率非常低, 法院一般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并听取诉讼各方意见的方式来指证, 所以为了保障被告人對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对质权, 必须提高证人的出庭作证率。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刑事诉讼贯彻的直接言辞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与现代法治通过采用直接言词原则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进而作出正确判决的据的出现, 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
3、加强侦查人员的系统培训
为了使侦查人员真正掌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相关培训必须具有有系统性,至少应当包括如下环节:环节一,组织学习。环节二,个案讨论。环节三,程序模拟。环节四,总结实施。培训结束时,相关部门应将培训内容加以总结,以简明的方式汇编成册后向所有侦查办案人员发放,鼓励其在日常工作中查阅和思考
4、应当设立一套合法有效的侦查防范机制。
首先,侦查机关要评估可能发生争议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类型、案件复杂性、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及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因素分析排除口供可能会定案带来的影响。其次要建立独立于口供的证据体系。对于可能引发口供争议的案件,应展开全面调查,力求形成一个不依赖于口供的证据体系。第三,要建立证明口供合法性的证据体系。具备有效的证据是每次讯问均有全程录音录像。全面、具体的讯问笔录。还必须安排适当人员在讯问时在场。所谓适当人员如社区工作人员、未成年人父母、志愿者等,其作用如同“见证人”,见证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并在适当时就此作证。
四、结语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需要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与之前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已有不小进步。但对于法律人往往希望法律尽可能制定得滴水不漏,对于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一个比较好的平衡,不违背心中的公平正义。
注释:
【1】魏健,非法证据:前提、认定机制及排除,河北法学,2009。
【2】缪绍零,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福建律师,2010。
【3】卫小莹,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制与社会,2011。
【4】王斐弘,建构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我见,人大研究.2008。
【5】戚剑颖,李乐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
【6】张智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