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暴力执法为职务行为
2011-12-01唐运芝
摘要:据天涯杂谈报道,昆明市综执局五华分局在整治经营秩序时,与西昌路某电动车店内员工发生争执,导致3 名员工头部、身上不同程度受伤。“23 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在城管执法现场,用切烤肠的刀刺死了北京市海淀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李志强”。近年来,上述事件经常在中国许多城市上演,且无论从数量或者强度,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那么城管暴力执法行为的性质如何呢?本文主要论证城管暴力执法的性质为职务行为,从而为解决暴力执法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城管暴力职务行为
作者简介:唐运芝,女,1987年8月生,四川内江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邮编:610065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234-01
1.城管执法的概念
所谓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16 条之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城管执法依据的是自由裁量权
从城管执法的概念“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中可以看出特定机关即本文的行政综合执法主体(城管)执法是有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也就是说城管执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3.滥用自由裁量权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标准主要有:是否在工作时间,是否着工作服,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为,是否有被授权等。
几乎没有城管会在下班后还和小商贩过意不去,若在工作时间内和执法对象积下恩怨在事后报复,那么这种报复行为则是个人行为,必须要行为人自己负责。
工作服代表着一种职业,会给公众一种信任感,代表着单位的形象,着工作服的行为往往被视为行为人单位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着工作服的行为(不论和谐行为还是暴力行为)都视为职务行为,当执法对象受到执法人的侵害时,找单位赔偿更靠谱。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城管滥用自由裁量权暴力执法是公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我不是为暴力执法辩护,而是,我们应该明白症结的所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样才能解决暴力执法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4.怎样解决暴力执法的罪魁祸首——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4.1明确城管法律授权以此消除理论困惑
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须先在法律上下工夫。应松年说“通过立法统一规范城管行为,通过在城管内部建立投诉机制的办法,解决目前存在的乱执法问题。”国务院要在十年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规定,明确城管执法的相关规范。同时各地也必须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报国务院审批备案。国务院要督促地方政府出台城管执法的实施细节和有关程序方面的相关条例。
4.2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和完备的监督制度
执法程序是限制随意执法的前提,是规制随意执法的重要手段,是城管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定,按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另外,执法程序也是作为被执法对象确定城管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有效地、更及时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有效地监督了执法主体的主观随意性,限制了权力的任意扩张。为了防止城管执法机关在现实中出现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事的现象,有必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的“三公开”制度,使相对人明白透彻地了解相关的行政处罚程序,使《行政处罚法》真正地落实到实处。
4.3准确界定城管职责和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
“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来制约和控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法律把每一位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下来。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同时实行城管执法公开制度,使社会公众参与到城管执法的监督当中,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城管执法公开可以增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为了扩大对城管执法监督的广度,可聘请相应的执法监督员,设立市民投诉制度,增加媒体对城管的曝光力度。城管执法的公信力有赖传媒向民众灌输和宣传,城管执法只有在广为社会和民众知晓并认同的情况下,才具公信力,才能体现其在社会生活和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价值和功效,以此来加强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4.4改善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和谐城管
1.提高城管执法队员的综合素质。城管执法队员是城市的管理者,体现着城市文明形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程序,采取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
2.城管执法队员的和谐城管能力建设。城管执法机关是一个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与生活都有着密切相关的部门,其执法态度与技巧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3.建立新型的城管制度,实现和谐城管,切实改变落后的执法观念,转变“官民”观念。建立完善的和谐城管执法制度需要必须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文明执法、亲民城管的原则。第二、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其处罚要分考虑被执法对象的事实情况,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存权为前提。第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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