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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不可言说之维

2011-11-25江马益

文艺评论 2011年7期
关键词:言说对象内涵

○江马益

文学不可言说之维

○江马益

一、“意”之不可言说之维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能为我们实实在在感觉到的真实,却不一定能清楚明白地言说出来,像“言不尽意”、“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等现象,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对于上述追问的回答,理论界通常指向的是语言在表情达意方面的不足,却较少涉及作为“意”之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实际上,当换个角度看,我们就会发现,除了“语言在表情达意方面的不足”外,“意”之“义”还有某种“神秘性”的内涵,换句话说,“意”还具有“不可言说”的属性,甚至它会在根本上构成对语言“清楚明白”表述的内在排斥。①

那么,“意”之不可言说的具体内涵有哪些?

由于“意”同人们的情绪、情感、经验、体验、伦理、信仰等,在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所以,在涉及情绪、经验、体验、伦理、信仰的言说中,我们都会遇上“不可言说”的问题。瑞士神学家H.奥特(HeinrichOtt)在《不可言说的言说》一书中谈到,“不可言说的”东西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它显然是真实的,而不是某种人们尽可以置之不理的非真实,因为它与人相关。(2)它显然是被经验到的,因为在人们之间产生了对不可言说的经验交流和理解。(3)它始终是特殊的,因为在人们之间对他们在象征上所体验的经验交流始终是一种特殊的交流,与象征的内涵相适应。”②在奥特看来,不可言说的内涵是指那种能被经验到的特殊的真实,它与象征内涵甚为关联。尽管奥特所谈论的不可言说的问题,是对于“如何言说上帝”的一种哲学性的分析,是属于神学的范畴,但是,无论是宗教神学还是文学理论,都是对人类生存生活方式的一种言说,都无法回避人的情绪、情感、经验、体验、伦理和信仰等问题。神学中的“不可言说性”,在文学中同样存在,甚至更为突出,因为文学主要是对人类的情绪、情感、经验、伦理和信仰等问题做出言说,表达一种“意”。

如果“意”具有“不可言说”的属性这一观点不会受到根本性的质疑的话,那么,我们接下去可以进一步追问不可言说性的由来。

二、“意”之不可言说之由

在进入“意的不可言说性”的探究之前,先让我们解决概念之间的区分问题,以免在具体的探究过程中出现混淆。

让我们先区分探究对象和探究本身,因为它们涉及的是事实与评价的问题。具体而言,在“意的不可言说性”的探究中,探究对象或事实是“意的不可言说性”,而所谓的探究则是对探究对象的言说或评价,即我们的探究本身。同样,在作为探究对象的“意的不可言说性”这一命题中,“意”又是作为探究对象或事实,而“不可言说性”则是对探究对象的言说或评价。可见,探究中事实与评价的区分、探究对象和探究本身的区分,在一定意义上是相对的。由此又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新问题,即如何排除相对主义的不确定性。实际上,事实与评价的区分以及探究对象和探究本身的区分,它们所涉及的是一个层次论的问题,而其中的相对性反映的是层次之间的联系和互动问题。就某一具体的问题而言,区分事实与评价、对象与研究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说其必要,原因在于:它不仅可以排除研究中由于概念层次不清而带来的纠缠和混乱,而且体现了研究对象之间、对象自身之间的意义的格局状态,还是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说其可能,原因在于:对具体的研究对象而言,事实与评价的层次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在对“意的不可言说性的由来”这一探究中,“意的不可言说性”是作为事实而出现的,而在“意的属性”的探究中,它又是作为评价而出现的,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探究层面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尽管它们具有相对性的特点,显然它们并未为我们制造混乱。基于此,我认为,制造混乱的不是对象划分的相对性问题,而是我们自己在实际的研究中忽视层次的划分问题,简单地将处于不同层次的两个或多个对象(它们在表面上是相同或相近的)视同为一个对象,并不断地跨层次言说,因而陷入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境地。可见,在同一个层次上言说同一对象是科学真知得出的前提,也是科学活动得以开展的一项基本要求。文学研究作为一项科学研究活动,也应该具有上述方法论方面的品格。然而,对于文学研究活动中的层次分析的要求,却并不适用于文学活动,因为文学活动甚至故意在层次上制造“混乱”,并以获取某种独特的“感受”为志趣。所以,上述层次划分的问题,其自身也存有层次问题,也是一个相对概念。

解决了概念区分问题之后,让我们回到对“意的不可言说性从何而来”这一问题的探究。

“意”的“不可言说性”从何而来?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追溯到对人类活动本身的考察。在这里,且暂时不管“意”是来自于主体的人,还是来自于客体的自然物,或是来自于主客交互的活动,我们得认定,在人类活动中客观地存有“意”这么一个东西(这种正如前文所说“意”是能为我们实实在在的体会到的真实),这一点是就“意”存在的客观性而言的。就“意”自身的性质而言,尽管它客观地存在于人的活动中,但它却不是物质性的存在,而是情绪、情感、体验、经验的精神性的存在,其所具有的属性不同于物质性存在物的属性。可见,“意的属性问题”就是人的活动中的作为情绪、情感、经验存在物的属性问题。而对于“意的属性”问题的言说或评价,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情绪、情感、经验的存在物的属性的言说或评价。

奥特曾言:“我可以在对他人的理解中清晰地辨别我所交往的事物。可是,我无法清晰地辨别我与事物交往的情绪、那些初始经验和我凭借它们所体验的真实。”原因何在?奥特认为,“在我所感觉到的希望、温暖、欢乐与痛苦之中含有某种充盈着真实和经验的东西,它无法以‘这一和那一发生的事情’的定律涵盖。在此范围内——因为情绪、初始经验总是渗透我们与可以辨别的事物的交往——有不可说的一隅突入可说的、可以清楚地辨别的东西的领域。”③在奥特看来,在人类的活动中,有些事物(作为认识结果)是可以言说清楚的,即可以用“这一和那一发生的事情”准确清晰地同其它事物区分开来;而对于另外一些事物,如涉及人的情绪、经验和体验的事物就不一样,不仅这类事物自身难以说清楚,而且由于它们的渗透性,有时甚至使那些本来可以说清楚的事也变得难以说清楚。

如果能够说清楚的事物用a常数来表示,而不能说清楚的事物用x变数来表示,那么,事物呈现在言说者面前的状态就是x+a。如果事物的状态呈现为x+a的话,那么,在言说之不可逆的状态下,言说者的言说策略就应该有所区别:即能够清晰言说的就直接地言说,不能言说的就间接地、迂回地言说,而不能笼而统之地对付。如果说涉及了人的情绪、经验和体验的事物,具有不可言说的属性,那么,在排除了语言能力自身的不足的情况下,“意”本身具有“不可言说性”,而如果再将语言能力不足的因素考虑进去,则“意”的“不可言说性”就会变得更为明显。

延及到文学,且在不排斥文学之可言说性的前提下,作为情绪或情感之产物的文学,或者作为语言之艺术的文学,是否也存有不可言说之属性呢?进而言之,以存有不可言说之属性的文学为研究对象的文学理论,是否也存有不可言说的问题呢?回答是肯定的。

三、文学不可言说之维

“文学不可言说”之属性,源自两大方面:一,作为认识对象的文学自身;二,对文学这个特殊对象的认识活动。就文学本身而言,正如前文所说,它是情感和语言的产物,情绪情感的难以言说以及语言自身的不完满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导引了文学的不可言说。就一般的认识活动而言,其所追求的普遍性的认识结论,在一定意义上还是以牺牲认识对象的丰富性,甚至是抹杀认识对象的神秘性为代价的,其间,既有对对象内涵处理上的简单粗暴,又有在认识方法上的随意套用。或许是由于这些原因,后现代主义文化转向背景下的“解释学”和“解构学”,以其一正一反的姿态宣告形而上学的终结,并把我们的人文社科研究带入到一个“全然”不确定的“动荡年代”。它们认为,之所以要“解释”,就是因为在逻辑的东西背后尚有更深刻的东西,所以要把它释放出来、阐发出来;之所以要“解构”,就是因为这种更深刻的东西被逻辑的东西所遮蔽了、窒息了,所以要首先设法揭开逻辑的铁索,消除逻辑的重压。④自此,文学意义的不确定性以及言说文学的不可能性,犹如幽灵一般弥漫在文学研究的上空。

文学的不可言说是指呈现于我们面前、且作为言说对象的文学,其反映到认识属性上的不可言说。该命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文学的不可言说并不等于文学的不可知。原因有三:其一,对对象实施的判断并不等于对象本身,即观点不等于事实。如果我们模糊了观点和事实之间的界限,就会带来认识上的混乱,甚至结论上的错误。其二,判断的多维多元与对象自身的自足唯一在逻辑上并不一致。可见,作为认识结果的“文学不可言说”与作为认识对象的文学自身,并不具有内在的必然关联,尽管它们之间存有这样那样的联系。为此,我们不应该为了确证认识的真理性而人为地建构起对象与认识之间的所谓的“内在必然性”,否则,将陷入自欺欺人的非学术性的境地。其三,文学的不可知是指文学本身具有不可知的属性,它与我们是否对其进行言说、以及如何言说都没有关系,是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不可知”。

第二,文学的不可言说并不排斥文学的可言说。呈现于我们面前的、且作为言说对象并即将为我们所言说的文学,其在内涵上的多维,客观上为言说方式的多样提供了可能。文学内涵的多样多维,呈现在言说之不可逆的条件下,⑤文学的不可言说之维,意在表明:文学中存有无法对其进行言说的内涵成分。在这种意义上,言说文学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言说,而在于如何言说。

第三,文学的不可言说并不等于无法对文学进行言说。就言说方式而言,其可言说与不可言说具有各自应有的理论内涵。在本文中,可言说是指能够直接清楚明白地言说,而不可言说则是指不能直接清楚明白地言说,但这并不代表无法言说。实际上,只要改变言说方式,找出契合于言说对象的言说方法来,言说同样有效,因为对象的属性与言说方式契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就言说的有效。

在文学研究中,作为研究对象的文学有着自身复杂的认识构成,认识对象呈现给认识活动也具有多层次的内涵结构。认识构成中的不同的对象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为文学研究活动提供不同的内容视域,从而形成不同的理论话语。如果说作为研究对象的文学,其存有如同前文所说的x+a的内涵结构的话,那么,任何单纯地偏于一方的文学研究都是偏颇的。文学中确实存有确切的、清楚的、可以言说的内涵对象,但同时也存有不确定的、模糊的、不可言说的内涵对象。

基于此,在推动文学知识论形成的同时,关注文学之不可言说之维,也是理论研究之应有内涵。

①本文并不排斥“意”之可言说性,只是在这里着重谈论“意”之另一属性——不可言说性。

②③[瑞士]H.奥特《不可言说的言说》,林克、赵勇译,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第43页,第33页。

④转引自洪晓楠《文化哲学思潮简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第15页。

⑤言说的不可逆性,是指言说作为一种人类活动所具有的属性,其间承载了作为类存在的人的意义和价值。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文学本质的他性维度”(08JC751023)阶段性成果]

南昌大学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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