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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价值的形成和转移及其代际关系
——新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假设中的若干难点探析

2011-11-21

关键词:养育消耗劳动力

郑 志 国

(广东省委党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053)

引 言

新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假设认为,凡是直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注]程恩富:《现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四大理论假设》,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这一假设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纳入生产劳动范围,定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对马克思关于活劳动创造价值假设的继承和发展。

众所周知,马克思提出了劳动力商品理论,阐明了劳动力商品化作用和条件,分析了劳动力价值决定和构成等问题。这一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无疑是正确的。同马克思生活的时代相比,现代社会劳动力生产有三个显著变化:一是劳动力生产全过程包括个人从出生成长到就业直至退休的各个时期,其中成长时期各种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对劳动力生产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是教育培训和医疗卫生等服务部门直接为生产劳动力服务,实际上就是从事以劳动力为劳动对象和产品的生产活动;三是劳动力生产在家庭抚养的基础上充分实现社会化,部分复杂劳动力生产实现国际化。由于这些变化,劳动力价值的形成过程更为复杂。现在看来,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的分析留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劳动力自身价值的形成和它的使用即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关系问题需要深入探讨。本文拟分析劳动力生产全过程中价值的形成、转移和代际关系,探讨新的活动创造价值假设中的若干难点。

一、马克思在特定假设条件下分析劳动力价值的问题

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来分析劳动力价值,明确指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8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这一观点揭示了劳动力和其他商品价值决定的共性。但是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构成和计算方法的分析基于特定假设,其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关于“个人已经存在”的假设问题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反复强调活的个人的存在是劳动力生产的前提,但是通过假设“个人已经存在”,撇开了个人被养育的过程:“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人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人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8-199、200、199-200、200页。马克思还提出了一个计算劳动力日价值的公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8-199、200、199-200、200页。

(1)

式(1)中V表示劳动力的日价值或平均每天劳动力的价值量;A,B,C分别表示生产劳动力每天、每星期、每季度所需要的商品价值量;D表示其他消费品和服务价值量。这个公式显然基于上述假设条件,可以用来计算劳动者工作时期平均每天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等费用,但是不能反映劳动者在成长时期所消耗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也不能反映不同质量劳动力价值大小差异。当然,上述假设在逻辑上是可以理解的,能够简化对劳动力价值的分析。为了简便起见,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时还有一种假设,就是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做简单劳动力。这一假设也体现在他对劳动力价值构成的分析中。但是各种劳动力生产毕竟要以活的个人存在为前提,具有复杂程度差异。如果考察各种复杂程度的劳动力生产全过程,就会看到其价值构成和马克思的分析有所不同。

(二)劳动力价值的代际关系问题

虽然马克思通过上述假设撇开了作为考察对象的那代劳动力的养育过程,但是把养育下代即子女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纳入前代劳动力价值:“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总和,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独特的商品占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8-199、200、199-200、200页。。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养育子女是生产劳动力的重要内容,相应的费用是父辈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这里涉及两代人的关系。事实上,两代人是不同的经济主体,他们不是作为一个种族、而是作为个体将自己的劳动力用于市场交换。这就需要弄清劳动力价值的代际关系,明确各代人的劳动力价值构成,以便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子女养育费究竟是计入父辈的劳动力价值,还是计入子女的劳动力价值?

(三)教育费用计算问题

劳动者的教育费“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8-199、200、199-200、200页。。这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观点。从理论上讲,这些教育费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就业之前接受学历教育如上大中小学的费用和就业之后接受教育培训的费用。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微乎其微。但是,现代社会多数劳动者在就业前会接受中等程度以上的学历教育,消耗大量费用。如何把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各种教育的费用计入劳动力价值?这个问题也需要探讨。

(四)劳动力价值的形成过程问题

从马克思本人阐明的劳动价值论观点来看,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的价值应当是在生产它即劳动者消费生活资料和接受教育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实际上是由生活资料中包含的物化劳动和教育培训工作者以及其他直接为劳动者服务的人员的活劳动决定的。但是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把使用劳动力的过程即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其中必要劳动生产出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剩余劳动生产剩余价值。劳动力价值被认为是劳动者自己在必要劳动中再生产出来的,这意味着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由他本人在使用自己的劳动力过程中创造。虽然教育培训等劳动对生产劳动力很重要,但是并不凝结为劳动力价值。对一个人来说,他的劳动力价值究竟是在生产自己的劳动力过程中形成,还是他在使用自己的劳动力过程中产生?这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二、劳动力生产全过程中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

劳动力生产是一个长期过程,它的价值是在自身被生产的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为了全面准确地认识劳动力价值,应当考察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力生产全过程,特别是把人的抚养教育作为劳动力生产的一个必要时期加以分析。

(一)劳动力生产全过程的两个时期

一代人的劳动力生产全过程包括两个时期或阶段:第一,养育活的个体即劳动者,包括一个人从出生后接受抚养教育到开始就业的整个时期,称为养育时期或成长时期。在这个时期,一个人成长和接受小学、中学、大学等学历教育既是被其父母养育的过程,从社会经济意义上讲也是生产劳动力的过程。第二,维持和发展劳动者,包括劳动者从开始就业到退休前的生存和发展过程,称为就业时期或工作时期。在这个时期,劳动者运用自己的劳动力,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工作,劳动力消耗之后通过休息和补充又被再生产出来。显然,就业时期不只是劳动力的再生产,而且也是劳动力的使用时期,并且生产和使用交替进行。虽然这两个时期的劳动力生产有明显差别,但毕竟是同一个人的劳动力生产。成长时期的劳动力生产是基础,就业时期的劳动力生产是维持和发展。在这两个时期,家庭、社会和作为劳动力载体的个人都要投入和消耗大量劳动,正是这些劳动逐步凝结而最终形成劳动力价值。

(二)家庭投入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在现代社会,家庭仍然是培养劳动力的基本单位。一个人从出生到成长,需要消耗大量由父母提供的家务劳动和抚养费用。家务劳动对培养劳动力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父母提供的家务劳动部分是出于人类繁衍本能,部分是尽社会义务。当家务劳动没有社会化时,既未通过市场交换,也无固定的货币性机会成本,因此难以将它计入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可以忽略不计;但在必要时也可以估算一个价值。当一些家务劳动社会化之后,就应当计算为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劳动消耗。由家庭支付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当然也反映生产劳动力所投入的一部分劳动。

应当说明,劳动力生产基于人的生理活动和消费行为,但是在分析它的价值时,应当排除纯粹的生理活动和消费行为。例如,人睡眠属于生理活动,吃饭属于消费行为,虽然劳动力的产生离不开这两个过程,但它们本身不是生产活动,而是纯粹的生理活动和消费行为,所以不应计算劳动消耗;在这两个过程中消费的生活资料如果属于商品,就需要付出劳动才能得来,其价值可以视为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物化劳动。

(三)社会投入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现代社会为培养劳动力,必须投入大量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来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在市场经济中,这些事业总体上兼具公益性和产业性,不同的教育和医疗单位的这两种性质强弱有所差异。以教育事业为例,中小学义务教育以公益性为主,也带有一定的产业性;某些职业培训以产业性为主,也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大学教育的公益性和产业性大体相当。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简单劳动力和复杂劳动力的划分标准有区别。如果说现代社会受过中等教育的毕业生具有简单劳动力,那么受过高等教育的毕业生就具有复杂劳动力。他们具有不同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反映被生产出来的劳动力,在这些劳动力之中凝结着大量的社会劳动。可以说,教育活动的最终产品就是人才或劳动力。表1反映了2009年中国大中小学为培养劳动力投入的活劳动时间。此外,国家建设大中小学校,购置各种教学设施,每年要投入大量物力财力,这些也是培养劳动力投入和消耗的社会劳动。

表1 2009年中国各种学历教育为培养劳动力投入和消耗的劳动时间

注:劳动时间按每人每年法定工作时间计算,教师除了从事教学工作之外,还有部分劳动时间用于科研,表中未予扣除。

资料来源:《2010中国统计年鉴》,第752页,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版。

由于劳动力始终依存于人体,教育工作者的劳动成果表现为受教育者劳动能力的形成和增强,包括知识的增长和技能的提高等,这种因教育而被生产出来的劳动力从一开始就存在于受教育者的体内,而不能像普通物质产品那样独立存在于人体之外由生产者用于交换。为此,受教育者必须支付全部或部分教育培训费,实际上是购买教育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因接受教育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当然,教育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发挥作用,最终使社会和个人受益,不一定全部表现出交换价值。现代社会为生产劳动力实行的某些免费教育,原则上可以不计入属于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价值。

医疗卫生等服务劳动在市场经济中也兼具公益性和产业性,当这些服务劳动用于培养和护理劳动力,就成为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所形成的价值最终成为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事实上,在国民经济核算中,教育和医疗卫生等行业被纳入第三产业核算增加值。表2反映了2005-2008年中国教育和卫生行业创造的增加值。这些价值实际上是由教育和医疗卫生劳动创造的,主要凝结在各种劳动力之中,成为其价值的组成部分。

表2 2005-2008年中国教育和卫生等行业增加值单位:亿元

年份教育卫生福利20055 759.72 987.320066 407.03 326.220077 693.24 013.820088 887.54 628.7

资料来源:《2010中国统计年鉴》,第48页。

(四)个人为培养自身复杂劳动力投入的时间和精力

对任何人来说,不论是劳动力的生产,还是劳动力的使用,都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活动,而必然受个人意志的支配。从劳动力生产来看,虽然社会和家庭可以按照现实需要来培养各种劳动力,但是必须通过个人的主观选择和努力来实现。简单劳动力和复杂劳动力的养育时间不等,个人付出的努力也不同。一般来说,简单劳动力以人的成年为标志,比如正常人年满18岁,不论具有何种教育程度,只要能从事某种劳动,就算具备了简单劳动力。这时他可以就业,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但是许多青年人到了就业年龄并没有就业,而是接受高等教育和其他职业教育等,这可以理解为将自身已经具备的简单劳动力投入复杂劳动力生产,应当考虑这种简单劳动力的自我投入对复杂劳动力价值的影响。

假设两个人年满18岁,都具备了简单劳动力。其中一个人就业,从事生产劳动,创造价值,带来收入;另一个人没有就业,而是上大学,即把本人已经形成的简单劳动力投入自身复杂劳动力的生产。后者接受教育虽然还不是单纯的生产劳动,不能给他带来收入,但毕竟是对已经形成的简单劳动力的一种生产性消耗,能够在教育者劳动的作用下,培养出复杂劳动力,因而他接受教育的学习锻炼活动具有一定的劳动性质。由家庭和社会支付的养育费反映家庭为生产子女劳动力所作的投入;由子女将自身简单劳动力用于复杂劳动力生产,则是一种自我投入。两种投入的主体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劳动的投入和耗费。因此,可以把劳动者的自我投入当做养育费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加以计算。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在校学习的大中学生“既不是在享受什么闲暇时间,也不完全是在进行消费,……倘若这些人不在学校里上学,他们就会受雇去生产(其它的)产品,或者从事有经济价值的服务工作,并将会因此而获得‘报酬’。……学生们的时间与努力所产生的生产价值,可以用那些年龄与性别相当但不是在上学的年轻人每周的平均收入,或者用那些不在校的学生每周的平均收入来衡量(替换值)”[注]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第71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这一观点和方法是值得借鉴的。当然,教育者的劳动和受教育者的学习有所区别。前者的劳动属于生产劳动;后者的学习还不是纯粹的生产劳动,他们是受教育者,属于前者的劳动对象。因此,不必像生产普通商品那样来计算本人学习活动的价值增殖。但是,已经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学习更高级的知识和技能的确带有一定的劳动性质,计算他所创造的价值并加进劳动力价值,最终从劳动者的终身工作收入得到补偿,这并不违反劳动价值论原理。把一个人从简单劳动力到复杂劳动力生产期间所放弃的收入加进他的养育费,可以反映他自己为培养复杂劳动力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

(五)劳动者在就业期间消耗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费用

当一个人在成长时期培养出劳动力并通过市场就业之后,就进入工作时期,成为现实的劳动者。这个时期他维持正常生活,每天都需要消耗一定种类和数量的生活资料(包括服务);为提高自身劳动能力,在就业期间或多或少还会接受一些教育培训。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对此,马克思的分析比较到位,因此不再赘述。

三、劳动力价值的构成与测算

(一)养育费和生活费

根据生产一代劳动力的两个时期所消耗的各种费用,可以把劳动力价值的构成因素分为两个:一是成长时期的抚养和教育等费用,包括这个时期消耗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接受各种学历教育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的费用,简称养育费,它反映成长时期消耗的社会劳动;二是就业时期维持正常生活和继续发展等费用,包括这个时期消耗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接受再教育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的费用,简称维持费或生活费,它反映就业时期消耗的社会劳动。这两种费用就其构成来说,都包含生产为劳动者消费的生活资料的劳动和对他们进行教育等服务的劳动。由于劳动力和生活资料是两种不同的商品,生产生活资料并不等于生产劳动力,所以生产生活资料的劳动不是直接生产劳动力的劳动。只有当生活资料被劳动者购买并消费之后,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才转化为生产劳动力的物化劳动。与此不同,教育培训工作者的劳动对象就是受教育者,前者的劳动是直接生产后者劳动力的劳动。以货币单位计量的各种费用归根结底反映社会劳动消耗。

(二)劳动力价值构成

现实中各种劳动力的质量有差别,按一定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质量等级,例如,按学历差别可以划分出初中、高中、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等质量等级。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培养不同标准质量的劳动力所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多少不等;培养同一标准质量的劳动力因各人先天素质和后天努力以及生活水平不同,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多少也有差别。各人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分别称为个别养育费和个别生活费,它们反映生产劳动力的个别劳动时间。按照价值规律,劳动力价值和普通商品价值一样都是由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可以通过社会平均养育费和社会平均生活费来计量。所谓社会平均养育费和社会平均生活费,是指在社会正常条件下生产某种标准质量的劳动力平均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其中,社会平均养育费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2)

式(2)中F表示某种劳动力在养育时期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t表示养育时间,即养育时期的年数;fi表示第i年平均消耗的养育费。表3反映了2008年中国两种劳动力的社会平均养育费。

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通常是按一定时间如年、月、日、小时分期支出自己的劳动力。社会平均养育费必须分摊到各年支出的劳动力之中,通过工资逐步得到补偿。例如,某劳动者的社会平均养育费为25万元,全部工作年限为40年,平均每年劳动力分摊6250元。这期间物价会发生变化,因而养育费还有保值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工资与物价指数挂钩来解决。劳动者就业期间的生活费通常按月支付,在理论上也可按年计算。下式表达某年劳动力的价值构成:

表3 2008年中国两种劳动力的社会平均养育费 单位:元

注:1.大学和高中毕业生分别于1986年和1990年出生,同时于2008年毕业;2.生活资料价值按各年全国城镇平均消费支出计算;3.教育培训费按各年各类在校学生平均消费的教育经费计算;4.以高中毕业劳动力为简单劳动力,该等级劳动力本人劳动投入为0,大学毕业生劳动力的本人劳动投入按在校期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资料来源:《2010中国统计年鉴》。

y=f+h

(3)

式(3)中y表示某种劳动力的年价值,f表示就业时期每年劳动力平均分摊的养育费,h表示就业时期每年需要的生活费。

养育费在成长时期陆续支付的时间长达20年左右,在就业期间通过工资逐步得到补偿的时间更是长达40年左右。如果把养育费用于生产劳动力视为一种投资行为,那就应当计算利息。但是本文因篇幅所限,不讨论计息问题。表4反映了中国两种劳动力的年价值,其差异主要是由养育费决定的。

表4 2008年中国两种劳动力的年价值 单位:元

注:1.高中和大学毕业生年均分摊养育费分别按42年和38年计算;2.年均生活费按当年全国城镇平均消费额计算。

资料来源:同表3。

劳动者退休之后一般还要生活若干年,需要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因为养老金不再直接用于生产劳动力,所以上面没有把它当做劳动力价值的一个独立构成因素,但它最终只能来源于劳动者在职期间所创造的收入。这可以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形式统筹解决:在上述生活费中增加适量养老金,并由社会按一定比例从职工工资和企业收入中分期提取积存,待职工退休之后再支付。

四、劳动力价值转移

所谓劳动力价值转移,是指劳动力作为商品被用于生产其他商品时,它的价值转移给新产品,就像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给新产品一样。[注]郑志国:《价值增值规律探究》,第117-130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当然,生产资料只是转移自身价值,不形成新价值;劳动力则不仅转移自身价值,而且它的使用即活劳动形成新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新产品价值由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和活劳动形成的新价值构成,劳动力自身价值不转移,被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取代了。这里涉及一系列复杂问题,本文限于篇幅,只作简要分析。

(一)从生产劳动力与使用劳动力的区别看其价值转移

对同一个人来说,生产他的劳动力和使用他的劳动力、他自身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他的劳动力创造的新价值,具有明确区别。认识这种区别是理解劳动力价值转移的关键。

第一,生产劳动力和使用劳动力的时空不同。一个人的劳动力总是只有先生产出来,然后才能使用。生产劳动力表现为养育和维持劳动者,这个过程要消耗生活资料和教育工作者的劳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主要发生在生活领域和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场所;使用劳动力表现为劳动者工作,这个过程由劳动者本人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主要发生在他的生产工作场所。在生产一个人的劳动力过程中形成的价值,不同于在使用他的劳动力过程形成的价值,不能把在前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力价值归结为在后一个过程中产生的一部分新价值。

第二,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和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动时间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假设有甲和乙两位劳动者,其中甲从事教育培训工作,乙从事普通商品生产工作。乙在开始工作之前,先接受甲的教育培训。在这里,甲为培养乙的劳动力,耗费了自己的劳动时间,因此,生产劳动力的主体是甲,而乙是作为客体接受教育培训。此外,生产劳动力还需要社会为乙提供生活资料,这要间接消耗他人的劳动。虽然乙为接受教育培训和取得生活资料,通常要由本人或他的家庭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生产乙的劳动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源于甲和其他有关劳动者。当乙开始工作之后,他在生产某种商品时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向社会提供劳动时间,这部分劳动时间来源于乙,即使用劳动力的主体是乙。既然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和使用劳动力的劳动时间是在不同的领域里发生的两部分劳动时间,并且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那就没有理由把前者归结为后者的一部分。

第三,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和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动时间物化在不同的客体之中。仍用上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甲的教育培训劳动物化在乙的劳动力之中,形成乙的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乙在以后的工作中生产某种商品比如汽车,他的劳动时间物化在汽车之中,形成汽车价值的一部分。显然,劳动力和汽车是两种不同的客体或商品,不能说乙在生产汽车的同时又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因此不能用乙生产汽车的一部分劳动时间来取代甲培养乙的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在计算生产汽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不能漏掉所消耗的劳动力中包含的物化劳动。

第四,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提供的活劳动是不同的价值实体,体现劳动力商品的不同属性。马克思曾十分明确地指出:“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25页。如果把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归结为劳动力所提供的一部分活劳动,那就把劳动力的价值归结为它的使用价值,这不符合马克思提出的商品二因素理论。

按照商品交换原则,一个人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或买方并得到相应的工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必须为企业劳动,而不可能再用已经卖出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或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用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买方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二)劳动力价值转移的实质

从价值实体来看,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给产品,实质上就是生产它们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以它们为要素的其他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

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在它被生产出来的过程中已经消耗了一定的人类劳动。当劳动力通过交换被用于生产其他商品时,过去生产这种劳动力已经消耗的劳动时间作为物化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以它为要素的其他商品的一部分劳动时间。生产劳动力要消耗劳动时间,使用劳动力又提供劳动时间,这两部分劳动时间都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劳动力本身包含一定的物化劳动,它的使用过程又是活劳动,这两部分劳动都参与使用劳动力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决定。在实际生产中,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表现为把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计入产品成本,正如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表现为把购买它所支付的货币额计入产品成本一样。

(三)存在劳动力价值转移时的商品价值构成

如果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那么产品价值构成为:

w=x+y+z

(4)

式(4)中w表示消耗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生产的某种产品价值;x表示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y表示劳动力转移的价值;z表示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4)式同马克思所分析的商品价值构成c+v+m相比,x=c,z=v+m,劳动力转移价值y是马克思所分析的价值构成中所没有的。

五、劳动力价值的代际关系

从人类的世代繁衍来看,任何一代都是前代养育的结果,也必然会养育下一代。如上所述,某一代劳动力的价值应当由本代成长时期和就业时期消耗的各种费用构成,而不是由本代就业时期消耗的各种费用和后代成长时期消耗的各种费用构成。这就是说,子女养育费计入子女劳动力价值,而不是计入父辈劳动力价值。但是子女养育费通常是由父辈支付的,两代劳动力价值有密切联系。

(一)消耗原则和支付原则

在两代以上劳动力生产中,怎样判断一项费用究竟计入哪一代劳动力价值?这需要辨明是遵循消耗原则还是支付原则。消耗原则是指一项费用由谁消耗,就计入谁的劳动力价值;支付原则是指一项费用由谁支付,就计入谁的劳动力价值。根据劳动价值论原理,判断一项费用计入哪一代的劳动力价值应当遵循消耗原则,而不是支付原则。虽然子女养育费通常由父辈支付,但却是由子女消耗,用来生产子女的劳动力,而不是生产父辈的劳动力。

同一部分费用不能重复计算,即不能同时计入两代劳动力价值。如果子女养育费计入父辈劳动力价值,就不能再计入子女劳动力价值,这样会出现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一,怎样确定不同学历者的养育时间界限?第二,怎样如实反映不同学历者的劳动力价值量的差别?

假设高中毕业生的养育期为18年,从18周岁时开始就业;大学毕业生的养育期为22年,从22周岁时开始就业,他们在就业前所需养育费均由父辈支付。由于大学生和高中生的实际养育期长短不同,养育费多少也不等,在计算他们的劳动力价值时,养育期结束时间是分别定在不同学历者开始就业时,还是统一定在某种学历者如高中毕业生开始就业时呢?换句话说,二者的劳动力价值是分别从18周岁和22周岁开始计量,还是统一从18周岁开始计量?如果统一从18周岁即高中生就业时开始计量二者的劳动力价值,那么二者一样从出生到18周岁期间的养育费计入父辈的劳动力价值,大学生从18周岁时起所需要的养育费是本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虽然大学生从18岁到22岁的养育费仍由父辈支付,但却计入本人的劳动力价值。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大学生父辈的劳动力的价值就不完全包含子女养育费,大学期间的养育费计算遵循消耗原则,高中及其以前的养育费计算遵循支付原则,不完全符合劳动价值论。

设想将养育期结束时间分别定在不同学历劳动者开始就业、具备支付能力时,例如,高中生和大学生分别从18、22周岁时就业,在此之前由他们父辈支付的养育费数量虽然不等,但都计入父辈的劳动力价值,此后再开始计量二者的劳动力价值。这意味着,对父辈来讲要按实际支付的子女养育费来计量其劳动力价值,例如,高中生父辈的劳动力价值只包括18年子女养育费,而大学生父辈的劳动力价值却要包括22年子女养育费。子女学历不同而引起父辈劳动力价值差异,这显然不符合实际。问题还在于,这样一来,由于大学生和高中生在就业前的养育费都已计入父辈劳动力价值,他们自身劳动力价值量的差别便被抹掉了。

(二)不同劳动力的价值大小差距主要取决于社会平均养育费

各种劳动力的价值大小差别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在成长时期所消耗的养育费,特别是接受不同学历教育的费用(包括自我投入)差别。对一代劳动者来讲,如果把他在成长时期所消耗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计入前代的劳动力价值,使该代劳动力价值仅由成人之后或就业时期所必需的各项费用构成,就难以反映他们之间劳动力价值量的差别。诚然,劳动者在就业时期的生活费用也有差异,若接受再教育则还会发生教育培训费,他们成年之后养育子女的时间先后、数量及费用大小也不等。但在同一个劳动力市场上,不会因为一个人的生活费用高,较早养育子女或子女数量多、费用大,就承认其劳动力价值大;反之也不会。只能设想按社会平均水平来计算生活费和子女养育费。劳动者就业时期接受再教育的费用差别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力价值大小,但对新就业者来讲,这项费用尚未发生,还不能按其可能的差别计入劳动力价值,根本无法体现不同质量劳动力价值量的差别。

假设大学生和高中生同时到一个单位去就业,他们在大学和高中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已由父辈支付并包括在后者的劳动力价值中,刚刚开始就业时尚未接受任何其他教育,也还未养育子女。这时,他们的劳动力价值应当包括就业时期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即使有差别也不会太大。二者尚未支付新的教育培训费和子女养育费,不能确定是大学生的这两项费用多还是高中生的多,只能按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其他同类劳动者已经发生的平均费用来计算。如此一来,大学生和高中生的劳动力价值就由差别不大的现期生活费和未来养育子女及接受再教育的平均费用构成,两种质量不同的劳动力价值差异基本上被抹平了。以这种方法计算的劳动力价值作为分配依据,将会导致平均分配或不合理分配。

(三)前代劳动力价值向后代的转移

因为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由他在成长时期所消耗的养育费和在就业时期所必需的生活费构成,所以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的工资大于劳动者本人维持现期生活的费用,剩余部分可用于养育子女。工资消费支出的这种去向也许给人一种错觉,好像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包括他养育下代的费用,自己被养育的费用反倒排除在外。运用劳动价值论来分析,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当包括自身养育费,而不包括子女养育费。成长时期消耗的养育费通过就业时期工资中超过现期生活费以上的部分逐步得到补偿。他如何花费工资,并不是他自身劳动力价值的决定问题,而是收入支出或使用问题。养育费补偿工资有多种用途:用于投资或储蓄,可带来利润或利息;用于本人接受再教育而支付教育培训费,并且确实提高了自身劳动能力,则它在转化为教育培训费之后追加到本人劳动力价值之中;用于本人享受性消费,如果只是个别人的行为,则不会增加他的劳动力价值,但如果是社会普遍行为,那就意味着社会平均生活费增加,因而也会增加劳动力价值;用于养育子女,生产出新一代劳动力,这部分费用就相应成为子女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在后一种情况下,一部分工资被用于养育子女,发生劳动力价值的代际转移。这不是因为前代把自己的劳动力直接用于抚养后代才将这部分价值转移给后代——如果这样,那只是类似于向普通产品转移;劳动力价值的代际转移是由于前代将部分工资用于养育后代,相应减少自身劳动力价值的补充,从而将这部分价值转移给后代。例如,某人每月消耗的劳动力价值为5 000元,这些价值随劳动力的消耗而转移给产品,他的劳动力总价值会相应减少。他得到5 000元工资,如果本人消费3 000元,另外2 000元用于养育子女,这2 000元价值以工资形成转化为子女养育费,最终成为子女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父辈支付子女养育费,培养子女劳动力,相当于为子女留下一笔以其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财富,而前者在被养育的过程中也曾从他们的父辈得到这样的财富。这种代际转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了人类的世代繁衍和劳动力的连续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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