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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刍议
——基于信托视角*

2011-11-17林人慧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10期
关键词:银行业务受托人委托人

林人慧

(闽江学院 经济系,福建 福州 350018)

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刍议
——基于信托视角*

林人慧

(闽江学院 经济系,福建 福州 350018)

中国是全球最大和最具潜力的私人银行市场,私人银行业务越来越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利润增长的重要来源。本文在厘清私人银行业务定义的基础上,从信托的角度界定了它的本质,并认为国内商业银行尚未按信托理念加以经营,必须借助银信合作这一平台,才能更好地抢占私人银行业务市场。

私人银行业务;信托;银信合作

2005年以前,国内绝大多数人不知道私人银行为何物;2010年末,有16家外资银行机构在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有113家本土银行机构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其中,已有10家中资银行设立了专门的私人银行部门。

私人银行业务高歌猛进的原因有二:一是中国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财富市场(表1),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成长空间;二是私人银行业务是银行利润增长的重要来源。据统计,私人银行服务所带来的利润能够达到银行普通零售业务的10倍左右,在过去几年美国私人银行的年均利润率最高可达35%。

表1 中国2005年—2010年百万富翁的增长情况表

一、关于私人银行的界定

金融业界对什么是“私人银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大致地,“私人银行”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一种业务(Private Banking),一种以财富管理为核心,面向高净值客户(图1)提供的顶级专业化的一揽子金融服务的业务(Lyn Bicker,1996;连建辉、孙焕民,2006)。它可以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承办。二是指一种机构(Private Bank),一种以高净值客户为目标,通过银行高层人员(客户经理)与之建立私密的信任关系,直接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的金融机构(David Maude,2007)。它可以是独立的法人,也可以表现为法人的一个部门。三是指私有的银行,包括私人所有或家庭所有的银行以及私人银行家事务所。

在我国,提到“私人银行”,多数停留在以上第一层面。在本文,笔者直接称之以“私人银行业务”,并将立足于商业银行来探讨该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资料来源:Capgemini&Merrill Lynch.World Wealth Report 2009整理所得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本质是信托

(一)全权委托,专业管理

全权委托管理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个本质特征。2005年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对私人银行业务给出一个法律解释:“私人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其中,“全权委托”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个本质特征。

信托正是基于充分信任的全权委托管理。信托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有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的所有权转到受托人名下,形成具有特殊含义的信托财产。这种所有权上的转移,以及之后“受托人以自己(而非委托人)的名义管理财产”,都意味着一种全权委托。

可见,私人银行业务本质上就体现信托关系。所谓客户的“全权委托管理”,实际上就是将客户(委托人)的财产交给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受托人),在不违背客户设立委托目的的前提下,客户经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为委托人个性化的目标服务。这一信托特征在私人银行的最高境界——“家庭办公室”(family office)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家庭办公室”的客户经理全权管理着客户财产并随时满足客户各种需求,如全球的保管、技术的咨询、整合的报表以及家庭的慈善事业、子女教育、家庭成员健康管理、家族兴旺和财产传承等等需求,它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理财的概念。这与子女保障信托、公益信托、遗嘱信托、保险信托、MBO信托等都是相对应的。

(二)私密性

私密性是私人银行业务的“生命线”。从客户踏入银行的那刻起,与银行发生的一切都是客户的秘密,哪怕最后没有开户或者是取消账户之后,客户的个人信息仍然是一个秘密。只要客户没有触犯法律,这些秘密会烂在银行里。

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同样有替当事人保密的义务。《信托法》第33条规定,受托人有义务满足委托人隐蔽要求,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处理信托事物的情况和资料保密。在制度设计上,信托中的受托人也均是以自己的名义来管理和处分财产,避免了委托人的曝光。

三、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不体现信托理念

与国外私人银行纷纷推出基于信托原理的财富管理产品和业务不同,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在利用信托这一理念进行财富管理的少之又少,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能实现财产的风险隔离保护功能

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因此,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遭受破产风险时,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的债权人的追及范围,从而可以有效保全客户的资产安全、隔离风险。

混业经营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各私人银行部尚未持有信托牌照,无法实现财产的风险隔离保护功能,这也制约了现阶段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在我国,这高净值客户的需求可分为三个阶段(张琪,2010):一是提供传统子女教育服务、财富服务、慈善方案;二是理财业务服务;三是要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现在私人银行的客户正处于第一个阶段向第二个阶段转型的过程。在第一阶段,私人银行还可以只为客户提供规划和设计(不替代客户进行决策和操作),而在第二阶段,就必须接受客户私人财富的全权委托管理。在没有信托牌照的情况下,这将无法进行,风险隔离也就无从谈起。

(二)分业监管的现实与客户综合经营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私人银行从业人员则需要兼顾综合经营的需求和分业监管的现实。私人银行业务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客户需求的多样性必然要求私人银行提供跨产品、跨市场、跨机构的综合服务。但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只能提供以投资咨询为主的金融服务和以医疗教育为主的非金融增值服务,产品服务的局限性很明显(表2)。

这与信托“金融行业的轻骑兵和多面手”的特征完全不符。信托是我国金融市场中惟一能横跨多个部门投资经营的金融机构。同时,通过创造性的结构设计,信托能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

表2 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产品与服务一览表

(三)过于注重短期的增值服务

和西方注重家族财富的长期管理不同,我国私人银行客户目前更注重短期增值服务。笔者认为,这种差距的原因在于客户群的差异:国外私人银行已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很多客户已经是第三代、第四代,即所谓“老富”,他们通常有自己的兴趣和关注的事业,无暇理财,加之金融市场和机构的成熟度较高,使得这些客户习惯于将财富长久的委托私人银行进行管理。而中国的高净值人群目前主要是创富第一代,即所谓“新贵”,既往的经历,使他们普遍具有相对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喜欢快速交易型产品,并且倾向于直接参与投资决策,而不太信任理财机构。相应地,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各大银行普遍在非金融增值服务这些短期产品上下功夫,使之越来越朝着“高级金融超市”而非“私人会所”的方向发展,有悖于“财富管理”这一核心竞争力的维持。

信托因连续性的设计,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2001《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辞职、解任,均不影响信托关系的存续;受益人受益权的转移和继承也不影响信托关系的存续。因而受托人(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契约开展长期的财产管理以至遗产规划等业务,引导投资者(受托人)树立长期理财观念。

四、银信合作:私人银行业务的有效实现方式

根据银监会的分类,银信合作主要包括银信理财合作和银信其他合作。目前,市场上所提及的银信合作主要是指银信理财合作。所谓银信理财合作,银监会给出的定义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银信其他合作主要包括: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或代理收付信托资金等。

(一)信托在私人银行业务中特有的优越性使银信合作成为必然

由于分业经营体制,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国外私人银行业务所没有的困境:不能实现财产的风险隔离保护功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综合需求等。同时,我国私人银行产品创新能力有限,无法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产品同质化加剧了盲目和无序竞争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面对现有金融体制的约束和日益增大的风险,必须跳出商业银行领域探索新的私人银行业务的有效实现方式。

信托在私人银行业务中特有的优越性使银信合作成为必然。(1)信托的制度性优势可以帮助银行间接突破分业经营的政策限制,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投资范围,增强竞争实力。信托公司作为目前唯一能够横跨三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和融资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手段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例如,我国2007年3月出台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可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私人银行完全可利用信托公司这一优势设计信托产品,与信托公司开展在境外理财方面上的合作,绕开有关限制间接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限制,增强产品的竞争力。(2)信托的产品优势可以间接提升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创新能力。信托既可实现个性化定制,又完全面向高端人士。私人银行完全可以将信托公司视为产品设计与提供方,以私人银行的少数特定客户为基础,委托信托公司设计符合特定要求的信托产品,由银行客户加以认购并由银行自身进行托管。这是一个信托与银行双赢的局面。

(二)银信合作的前景依然乐观

2010年7月,基于对“隐形信贷”的忧虑,银监会口头通知多家信托公司,暂停一切与银行理财业务对接的银信合作产品。在实际运用中,银信合作常常变成了银行规避管制的创新业务。比如,银行要发放一笔贷款,但为了逃避银监会对于银行信贷比例、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银行将自身的贷款通过信托公司转化为向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专项用于向企业发放贷款。这样,银行就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功的将表内的贷款资产转移至表外科目里面,形成“隐形信贷”。表外资产本来是按公认会计原则容许的会计技巧,银行将旗下一些资产,包括子公司、贷款、衍生工具等置于此项,以降低公司债务与资本比率。但随着国内信贷额度的收紧,银信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过大,形成的隐形信贷几乎与表内信贷并驾齐驱了。于是,这种创新便干扰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弱化了监管部门货币政策效力,也为购买信托产品的客户及银行系统积聚了风险,以至于银监会不得不紧急叫停。

但是,笔者认为,银信合作的前景依然乐观。理由有三:(1)银信合作是基于市场需求而产生的,且利于摆脱分业经营的束缚,因此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分业经营的格局下,银信合作能满足市场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是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业和信托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途径。(2)被叫停的只是信托贷款融资类的“银信理财合作产品”,而非所有银信合作产品,更非银信合作。“银信理财合作”的业务模式,实际上是指银行利用信托通道设计理财产品,并由银行进行销售。由于信托渠道的灵活性,此类产品可以被设计成信托贷款类、票据类、证券投资类、债券类、权益类,甚至是组合投资类。而在2010年7月月被称为“全面叫停”的银信合作产品的主体,其实只是关乎贷款、融资这一类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非信贷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并非管制目标,其再次放行没有难度。同时信贷类理财产品纳入表内监管,并提取风险拨备后,优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依旧可以期待通过调整后的银信合作业务融资。(3)叫停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是以国内信贷额度的收紧乃至通胀形势严峻为背景的。一旦宏观经济好转,银信合作前景广阔。

[1]梅俊彦.中国私人用联席会议成立工行希望政策放行委托管理[N].国际经济时报,2011-09-21(10).

[2]刘靚,崔毅.危机后中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比较研究[J].浙江金融,2010,(1):30 ~31.

[3]私人银行:成长的烦恼[EB/OL].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leadership/mroll/20101011/15568758702.shtml,2010-10-11/2010-11-18.

[4]杨林,颜金林.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SWOT分析[J].市场经济与价格,2010,(3):39 ~44.

[5]伍永刚.银信合作新规或使银行净利降2%[N].中国证券报,2010-08-13(0).

[5][英]戴维·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6]陈建辉,孙焕民.走进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7.

F830.30

A

1006-5342(2011)10-0007-03

20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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