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社会保险法》维护职工权益
2011-11-14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刘继臣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关祥坤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部长 刘继臣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 关祥坤
贯彻《社会保险法》维护职工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部长 刘继臣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 关祥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基本法,提升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位阶,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加快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推进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该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在于:
1.《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2.《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3.《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对社保制度进行立法。在制度目标方面,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保体系;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特别突出了对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在社保费征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不同程度的创新和突破。
1.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提高、保障能力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目前,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做到省级统筹外,其他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多数地方还处于县市一级,这不仅有悖于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原则,也给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和基金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和风险。有鉴于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是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而其他四项社会保险逐步做到省级统筹。统筹层次的提高,将大大增强保障能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2.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可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成为阻碍劳动力流动和损害公平竞争的负面因素,并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现象。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3.参保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根据现行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不利于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比较晚的劳动者、缴费不连续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利的实现,体现不了养老保险政策的“老有所养”的宗旨。为此,《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既可以续交至满15年,也可以按照规定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给参保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参保者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将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4.异地就医可方便结算。在现实生活中,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比如异地就医难的问题给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带来很多不便,民众迫切希望尽快解决。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在实践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研究亦发现SMILE在角膜6~10 mm范围以及取出基质透镜位置的下方角膜光密度值在手术前后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这与张琳等[14]的研究不一致,考虑此差异可能受不同的仪器设备分析软件的影响。
5.工伤职工待遇更加有保障。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实践中,由于有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或用恶意诉讼的办法拖欠工伤职工应得的工伤待遇,引发的争议较多,社会反响强烈。针对这种情况,《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制度,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又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仍可落实,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6.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得到提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失业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只能申领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相对较低,保障能力较弱,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社会保险法》对这一制度作了调整,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而使失业人员能够享有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
7.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关于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行国家政策未作规定。鉴于我国已经有十多个省对参保男职工的配偶生育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作出了规定,《社会保险法》将未就业的职工配偶纳入了生育保险。该规定改变了原有生育保险只保参保人员的做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建制本意。
8.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缺少强制手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对恶意欠费单位往往束手无策。针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具有操作性的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此外,《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将由一个机构征收,一改当前社会保险费多部门征收的混乱局面,有利于社会保险费的统一管理。
9.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是职工群众的“养命钱”、“活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此,《社会保险法》不仅在总则中就社保基金监管做出了原则规定,还专设一章对社会保险监管做出具体规定,以维护基金安全有效的运行。需要指出的是,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10.被征地农民可获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使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仍能生活无忧。
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写进医疗保险专章、个人身份证号将成为社会保障号、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严格保密个人信息、在华就业外国人参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明确法律责任等,都是此次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可圈可点之处。
社会保险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及实施,对于加快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设和完善之中,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很多问题难有定论。这就使得《社会保险法》在搭建制度框架和解决具体问题方面存在某些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1.原则性规定、授权性规定较多。即使不将诸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表述计算在内,《社会保险法》中仍有近十处授权性条款,包括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等。过多授权性条款的存在,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寻租费用和执行成本。
2.对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管理类的事业单位,有公益类的事业单位,还有经营类的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超过3000万。2008年2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在山西、上海等五个省市推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行。目前这项改革正在进行中,而《社会保险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使其于法无据。
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事关社会公平、和谐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利,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该以《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契机,立足于中国国情,全方位地参与社会保险工作。
1.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法规。《社会保险法》确定了工会在社会保险中的地位与作用。我们应该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的制定。要特别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对社会保险权利的利益诉求,在推动出台社会保险配套法规时充分体现对这部分人群的保护。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采用多种方式,将《社会保险法》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内容,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引导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3.强化学习培训。把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纳入工会法律工作规划,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社会保险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人员开展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培训。还要推动有关方面对政府官员、企业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
4.强化群众监督。《社会保险法》加强了工会在社会保险监督中的作用。工会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应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的全过程。除了通过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外,工会还可以通过与政府职能部门相配合,参与各级人民代表对社会保险的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推动各类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工会还应依法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协同配合有关组织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