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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地点的警务(上)*

2011-11-03大卫威斯勃德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威斯犯罪预防警务

[美]大卫·威斯勃德

警学国际版

基于地点的警务(上)*

[美]大卫·威斯勃德

警务实践的核心通常在于人。基于地点的警务则改变了传统以“人”为中心的犯罪预防理念。地点警务的优点在于它比基于违法者的犯罪干预更具有时间稳定性,也更有针对性。基于地点警务所提供的警务干预目标是较少受到传统法律监督保障的。完善基于地点的警务,警察首先要认识到地点始终都是警察关注的焦点,还必须在理解和改变犯罪处理方法上,在数据收集和警察组织结构上相应地做出调整。

犯罪人;犯罪地点;警务;警察行动

在这篇文章中,我想说,警方应该把地点,而不是人作为警务实践的中心。我的观点不仅是简单地在警务实践中考虑地点因素,而是要使地点成为警察实用数据库、警务活动的地理组织、打击犯罪和治安混乱的警务战略等等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要对以城市为背景的警察角色进行定义。就本文来说,比起基于人的警务,基于地点的警务作为警察行动的焦点会更有效,因为对于警察行动来说,它提供一个更加稳定的目标,更强有力的证据基础,碰到更少的道德及法律问题。这些优势表明,警方把重点从参与犯罪的人转移到犯罪行为的情境中。这绝不再是那些已经促进和发展关注犯罪背景的警务变革的警察领导层们的一个激进想法(布拉顿1998,比尔曼1999,梅伯和米切尔1999)。另外,警察学方面的学者们提出地点在推断犯罪起因和犯罪预防等方面的重要性也已经有将近三十年了(艾克和威斯勃德1995,谢尔曼、嘉汀和伯格1989,谢尔曼和威斯勃德1995,斯佩尔曼和艾克1989,威斯勃德2004,威斯勃德、布什伟、朗姆和杨2004。基于地点的警务代表着新的一轮警务变革,尽管它需要重新思考警务实践关键的组织单位。

再次声明,简单的支持基于地点的警务是不够的,我将会提出实际上警察应该如何有效地实施与此相关的做法。当然,在推出新的方法之前,警察会遇到新的问题和机会来采取和更新警务措施。我在这方面的建议是完善政策以推进警务事业。警方已经在过去的二十年来表现出了他们对于推进警务革命和创新的浓厚兴趣(斯科干和弗拉德2004,威斯勃德和布拉干2006)。基于地点的警务是这一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自然进程。

一、什么是地点

在我们展开讨论基于地点警务的优点前,来定义我所说的地点是很重要的。基于地点警务不是简单地将警务战略在地理单元上开展实施。传统警务由于警察需要按规定在较大区域内划分操作区块,比如警察部门的辖区和责任区,在这个意义上传统警务可以被认为是基于地点的警务。事实上,在基于地点警务中,地点指的是地理聚集的不同水平,而不是传统有警察局执行官和规划者的区域。地点在此是指微观上很小的分析单位,如建筑物或地址,街区、街道或路段(艾克和威斯勃德,1995)。当犯罪集中在这些地方时,它们通常就会被叫做热点。

犯罪地点有两种非常有价值的阐述,它们在解释“地点”对于理解犯罪和警察干预方面的重要作用上有不同指向。在明尼阿波利斯(Minneapolis)的热点试验(1995)中,劳伦斯·谢尔曼(Lawrence Sherman)和我划定了增加巡逻的街区或路段(见图一)。

我们使用街区,一部分原因是它们代表了一个容易被警察识别的分析单元,为警察干预提供自然的环境。但是,我们与其他学者们一样也承认,下列因素使得街区或路段成为地点警务中的一种特别有用的分析单位:街区居民的视觉亲近,相互关联的角色义务,共同准则和行为的接受度,周期性的活动规律,街道的物理界限划定,以及街区的历史演变(汉特和宝门1982,泰勒、富森和布劳尔1984)。

在泽西(Jersey)市的位移和扩散项目(威斯勃德、维克福、雷迪、艾克、亨克和加耶夫斯基2004,威斯勃德、维克福、雷迪、艾克、亨克和加耶夫斯基2006)中,我和我的同事尝试鉴别出警方注意中离散的地点。但在这项研究中我们试图审查具体类型的犯罪市场。这种市场往往遍布一个大面积的犯罪活动区域内,并沿着街道扩散。图二是泽西市卖淫市场划定的犯罪干预界限。

这个案例中包括的是一组城市街区,但重要的是,它比以往作为犯罪干预和犯罪科学研究的重点社区或者警察辖区要小得多。移动项目和明尼阿波利斯试验说明因警察利益和犯罪基本结构的不同,分析的地点单元也会发生变化。如果警察大范围地采取这种方法,那么定义基于地点警务的分析单元会需要更多的投入和研究(又见威斯勃德、布鲁斯玛和伯纳斯可,即将出版)。

二、什么是基于地点警务

当我要解释为什么地点警务模式应该成为现代警务的焦点时,我认为有必要先定义什么是基于地点警务。其核心是关注犯罪聚集的地方以及与导致该地犯罪发生的相关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基于地点警务理论上是建立在“日常行为理论”(科恩和费尔森1979,费尔森1994)基础上的。这个理论主张犯罪就是合适的目标(如受害者),缺乏“有能力的监护人”(如警察)以及有动机的、潜在的违法人的出现这三方面共同作用而导致的。当然,这一切都必须发生在一定的地点和情境背景中,并据此基于地点警务认为上述因素会在某些特殊地点上有机结合(布拉提汉姆和布拉提汉姆1981,1984)。

基于地点警务模式的策略可以如热点巡逻一样简单,就如同明尼阿波利斯(Minneapolis)热点试验,警察采取的干预措施就是分派更多的巡逻力量在犯罪聚集的地方(犯罪热点)。基于地点警务也会采用复杂的方法来改善有些地方的犯罪问题,例如,泽西城毒品市场分析项目(Jersey City Drug Market Analysis Project)(威斯勃德和格林1995),一个三步骤项目(包括识别和分析问题,作出应对反应和维护犯罪控制效果)就用来缓解毒品热点的问题。在泽西城问题导向警务项目(Jersey City 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Project)(布拉干、威斯勃德、沃琳、马扎罗里、斯佩尔曼和加耶夫斯基1999)中,问题导向警务理念被用来针对暴力犯罪热点小区域制定特殊的策略。

基于地点警务中的“地点管理者”,往往是要改善犯罪和犯罪相关问题的中心人物(艾克1994,艾克和威斯勃德1995)。例如,发现了酒吧间招待和保镖规范行为的方式与饮酒中的暴力形成有很大的关系(戈梅里和克拉克1995)。像业主、管理员、酒吧间招待、门卫,甚至生活或居住在该地的人都可以成为地点警务模式中重要的资源(斯科特2005)。一种基于地点警务的方法就是用民事补救措施,来“说服或强迫非违约方的第三者承担行为的责任以防止或结束犯罪或滋扰行为的发生”(马扎罗里和罗海尔1998)。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可以使用滋扰和撤销诉讼法规促使房东和业主来帮助警察控制犯罪。

三、地点警务的优点

在给出了我认为的“地点”的定义,例举了基于地点警务策略的例子后,接下来我想谈谈为什么基于地点警务会成为警务中的一个中心战略和实践方法。基础和应用研究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对地点的更深入关注。正如我下面要详细描述的,就警力资源分配来讲,基于地点警务相比以人为主的警务模式可能更有效。对警方的犯罪干预来说,它比基于违法者的犯罪干预,更具有时间稳定性,也有针对性。也许更为重要的是,正如我下面提到,基于地点警务的有效性有令人信服的实验证据支持。

(一)基于地点警务的效益。由于人们总是期望最大限度地描述警务的特征,因此,对警察战略的效益评估也有很多不同方法。我认为,从警务效益这个定义开始是合理的,警务效益是指策略更有效,并达到能用较少目标实现同样犯罪预防的实效。这样的定义表明,更有效的策略同样是更有实际价值的。当然,不论确定的目标是怎么样,用相似的策略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效益在警务活动中是很重要的,因为警力资源是有限的。

在某种程度上,犯罪集中小部分潜在目标上,警务效益就可以最大化。就地点而言,基础研究指出犯罪高密度地集中在某些地点上。第一个展开这方面研究论证的是劳伦斯·谢尔曼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做的研究。谢尔曼审查了明尼阿波利斯的报警地址,发现一年内该市50%的犯罪报警电话集中在约3.5%的地址上(谢尔曼、甘地和波尔格1989)。最近,我与同事(威斯勃德、布什伟、朗姆和杨,2004)得出类似水平的犯罪不仅集中在西雅图的街区,而且一些特定的地点报告的犯罪案件集中度在过去长达14年中,保持相当的稳定。(见图3)。

相应地,还有一系列的研究表明,忽略对特定分析单位的定义,犯罪的集中在地理微观层面是显著存在的(布朗特汉姆和布朗特汉姆1999,克劳和布尔1975,皮尔斯、斯帕尔和布里格斯1988,罗尼克2000,谢尔曼等1989,威斯勃德和格林1994,威斯勃德、马哈尔和谢尔曼1992)。对于特定种类的犯罪类型来说,这种集中程度更大。比如,我和我的同事发现西雅图市29,849的街区中有86个街区就发生了该市青少年犯罪的三分之一案件(威斯勃德、莫里斯和格洛夫)。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小地理单元的犯罪聚集群不能够简单掩盖那些发生在较大地理范围内的犯罪趋势,比如社区。研究表明,那些被认为是小镇中治安良好的区域,往往其中的某些街区却具有高犯罪率,而那些被认为是治安堪忧的区域,却也有着相对犯罪率极低的地段(威斯勃德和格林,1994)。在最近的一个青少年犯罪热点的研究中表明,微观地点单位的犯罪随着不同的街道而有所差异(Groff,Weisburd,和Morris,即将出版)。实用地理统计数据能确定空间独立性,格勒夫等人表明相邻街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犯罪。

正如已经指出的,犯罪是集中在某个地点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同时又会在罪犯中聚集,这是30多年前沃尔夫冈、菲戈里欧和塞琳(Wolfgang,Figlio and Sellin)(1972)在研究中提出的。犯罪是更集中在地点上还是更集中在罪犯上呢?我们尝试着拿1989年到2002年间西雅图的犯罪案件作比较。我们的结果表明,当用目标作为标准时,的确更有效地集中在地点上。用这种方法我们发现了研究期间平均约1500个路段占了每年50%的犯罪量。在同一时期,6108个罪犯实施了每年50%的犯罪。简单地说,当警方的注意放在人身上而不是地点上时,他们需要瞄准之前目标量的4倍才能够发现同样程度的犯罪。

(二)基于地点目标的稳定性。到目前为止的讨论,整体评估警方战略有效性时忽略了一个主要问题。警务目标的稳定性是加强警务实践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一个分析单元犯罪率存在着很高的不稳定性,那么警方策略的有效性就降低了。例如,犯罪分子在不同时间内实施违法行为波动很大,在某一时期达到高峰,接着又十分低调。对这些罪犯实施监禁所投入的资源就可能没有什么真正的预防犯罪的效益,尽管说它有利于惩治犯罪。相同地,如果用于制定预防犯罪的新方案,而识别和追踪的目标很困难,那么策略的有效性将会受到质疑。

或许除了犯罪生涯中的可变性和不稳定性,在犯罪学中就没有其他的事实成立。差异性中一个首要因素就是大部分罪犯都属早龄犯罪,相对来说犯罪时年龄比较小(布鲁斯丁、科恩、鲁斯和威什尔1986,沃尔夫冈等1987,哥特弗雷森和赫希1990,特雷西和伦纳德1996,劳博和桑普森2003)。但是也存在着证据证明,大部分罪犯的犯罪行为存在着不稳定性,尽管是从短期阶段来看。这可能和基于地点的犯罪发展模式形成鲜明对比,后者相对呈现时间稳定性。在我们的西雅图基于地点的犯罪趋势研究中(威斯勃德等,2004),我们发现不仅仅是大约相同数量的路段占据了每年50%的犯罪量,而且1989年非常高和非常低犯罪率的路段到2002年也大致处在相似的位置上。这在图4中表明,用纳金和其同事研发的分组轨迹分析方法将犯罪轨迹中的路段标出来(纳金1999,纳金和特伦布莱2001)。然而尽管数据轨迹都有发展趋势,但是,令人震惊的是地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相对稳定的犯罪发展动态。

这种稳定性进而说明基于地点警务不仅是针对目标数量有效,而且警务战略应用在特殊目标上也是更高效的。地点,简单地说,就是不动目标。将警务战略用在一个高发案率的犯罪热点,并不是说来年该区域的发案率就会明显下降。犯罪地点的时间稳定性使得犯罪地点成为警力资源重点投入的对象。

地点是不变的对象,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不同于罪犯,它始终在一个地方。美国的国家统计局关于美国住房调查显示,美国人每7年搬一次家(美国住房调查科,2005年)。有理由假设罪犯迁移比这个更频繁。研究往往表明,追踪犯罪进行调查研究的难度很大(沃尔夫冈等1987,劳博和桑普森2003),根据以往的经验,警方用最新所知的地址寻找罪犯,但是,罪犯往往已不住那儿了。基于地点的警务模式提供的目标始终是在同一个地方。对投入在犯罪预防上的警察资源来说,这并非微不足道。

(三)基于地点警务的有效性。虽然传统和经验为刑事司法从业者提供了指导,但是学者、从业者和决策者越来越达成一种共识,认为犯罪行为的控制应该建立在科学证据的基础上,也就是“什么是有效”的证据(卡伦和简德瑞,2000,麦肯齐,2000,谢尔曼,1998,谢尔曼、法林顿、威尔士和麦肯齐)。尽管基于证据的范式在其他领域也在发展,包括犯罪和司法领域(见法林顿和威斯勃德2007,纳特里和大卫斯1999,达维斯、纳特里和史密斯2000),但这种趋势也许是卫生专业领域最为突出,“循证医学”的理念获得了政府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支持(米丽森1997,族格尔1997)。以证据为准则,基于地点警务获得了大力支持。事实上,国家研究理事会在仔细审查警务实践时,得出结论:“关于犯罪热点而开展的警力资源研究现在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了其有效性”(斯科干和弗拉德2004)。

国家研究理事会的结论是对过去十年九个一系列关于基于地点警务的研究中得出的(布拉干,2001)。其中,五项随机试验的研究被认为是该项目有成效的最可靠证明(坎贝尔和博鲁奇1975,萨迪斯、库克和坎贝尔2002,威斯勃德2003,威尔金森和统计推断工作队1999)。这五项也关注了犯罪位移的问题,认为犯罪位移是警方对某一特殊地点进行犯罪预防的结果。一直以来反对犯罪地理预防的原因也仅仅是空间上打击犯罪,而犯罪是会转移到其他没有受相同打击力度的地方去(李培图,1976)。这种空间位移论对基于地点干预的整个犯罪预防价值是种威胁,因为如果犯罪只会简单地转移到另一个街角,那么,很小范围内的犯罪预防其价值是相当有限的。

重要的是,布拉干和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审查的9个研究中有8个(所有的研究都采用实验方法)数据表明,基于地点警务方法有利于犯罪预防,并且有统计的显著性。没有一个探讨空间位移的研究发现明显的犯罪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的证据。事实上,五分之四的实验研究存在着“犯罪控制利益扩散”的现象(克拉克和威斯勃德,1994),也就是说临近这些地点周围地带也获得了犯罪预防的效果,尽管他们不是警方战略的重点。

鉴于空间转移的常用假设,值得一提的是最近“警察基础”(Police Foundation)中一项研究,其重点就是专门关于这个问题的,参考了我以前提到的关于“地点”的定义(威斯勃德等,2004,2006)。不同于先前的研究,泽西城位移和扩散项目目的不在于评估特定的警察干预的影响力。相反,它的重点在于探索因热点警务战略而引起的犯罪空间位移,在时间上的快速转移程度。本研究的结果与以往的研究相一致,是在对目标地区测试该方案结果的过程中形成的(如上所述)。不存在立即空间转移的情况,但是存在有利证据证明犯罪控制利益的空间扩散现象。

这项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定性数据在收集和理解方面的明显优势,使得我们了解到基于地点警务为什么会有目标影响而无空间位移影响的结果。违法者并没有知觉所有的地方都拥有同样的作案机会。举个例子,容易接触客户是贩毒分子的一个关键标准,同样的,较少居民的居住就会减少有关卖淫活动向警方报警的事件。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特殊性需求,也决定犯罪不可能在一个城市内轻易地转移。事实上,证明这种特点的地点相对来说比较少。反过来,罪犯分子从犯罪地点转移需要十分的努力并且承担着风险。正如一位贩毒者告诉我们:“你很难在一个不是你居住的地方做生意,因为那不是你的地盘。这就是人们如何自取灭亡(威斯勃德等,2006:578)”。此外,罪犯相对地对自己的家和地盘感到舒适些,也比较偏好于和周围的人交流。就像一个妓女解释说的,“在我自己的地方,我知道这里的人。在‘山上’,我根本不知道镇的那一头人的情况”(威斯勃德,2006:579)。

不管是什么导致空间位移现象的缺失,但是这些研究结果都加强基于地点警务工作的证据基础。如国家研究会报道,警务学者已经开发了相应的犯罪预防方法,说明基于地点警务得到大力支持。

四、法律和道德的关注

警察常常抱怨他们对犯罪束手束脚。虽然说警务工作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一直是争议产生的源泉(比特纳1967,俄亥俄和雷明顿1993,斯科干和弗里德2004,维克沙姆委员会1931,威尔森1950),显而易见的,基于地点警务所提供的警务干预目标是较少受到传统法律监督保障的。习惯法和我们传统法律对地方的考虑会比对人的考虑要少。但不是说警察在地方上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的。然而,宪法和程序法对于目标地点有时候还是比较宽松的。

当一个地方成为犯罪目标或值得特殊需要保护时,对于个体违法者就容易达到执法合法化。例如,卡汗(Dan Kahan)和梅尔斯(Tracey Meares)注意到,执法人员“不必取得授权,甚至不需要有可疑原因就能够在检查站让驾驶人员停下,对进入机场或政府楼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这也就意味着在特定地点,当公共安全放在中心考虑时,在其他地方违反个人权利的警务活动在这些地方就容易被接受。犯罪集中的地方通常是符合这个原则,而事实上,在许多城市里毒品市场就会受到特别的关注。另一个例子就是学校安全地带,因为学校存在易受伤害的潜在的受害者,所以特殊的警务活动就比较容易展开。宪法问题就显得很复杂,因为它并不能在每个情况下都将入侵合法化。然而,政治家、法官、普通市民事实上都有种直觉,认为警察应当允许在某些有特殊问题的地方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开展警务实践,如在获得居民的支持、且犯罪聚集的地方。

因此,基于地点的警务在制定犯罪预防战略而确定目标时,就避开了许多限制。但重要的是,基于地点的警务又是一种更少胁迫的警务方法,从长远来看,使犯罪预防策略更加人性化。要使基于地点警务成功,有必要警察扩大他们的工具箱,充分考虑到他们的目标对象是地点而不是人。相对执法来讲,民法对中止基于地点的犯罪更为有效,正如切赫(Cheh,1991:1329)发现的,“警察和检察官都接受民事策略,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动用武器可能会导致反社会行为,还因为民事补救可以提供快速的解决方法,又符合刑事审判中严谨的宪法保护。”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犯罪预防的战略从刑法考虑转移到从民法或行政法考虑,其结果就是犯罪预防措施更少地建立在逮捕和监禁犯人为目的的传统执法理念上。

提高预防,降低监禁。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美国的监禁率越来越高。在监狱上的开支已经远远超出教育和医疗保障支出的两倍(休斯,2006;Hughes 2006)。道德上的代价是230万的美国人呆在监狱里(萨博、库切尔和哈里森,2007;Sabol,Couture,and Harrison 2007),受到了不人道的对待和人格上的侮辱。基于地点警务旨在减少地区内犯罪机会,而不是等待着犯罪的发生然后逮捕犯罪嫌疑人。成功的犯罪预防项目不需要很高的逮捕率,特别是采用对违法者开展劝阻,引导方式时,比如通过“第三方警务”的方式(马扎罗里和兰斯利,2005;Mazerolle and Ransley,2005)。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基于地点警务的预防犯罪方法能够提升公共安全度,同时又减少了监禁带来的人力和财政上的损失。如果基于地点警务能够成为警务活动的重心,而不是逮捕罪犯,那么我们很可能会看到在相同时期内监狱里人口的下降,而且犯罪预防措施效率会大大提升。(未完待续)

D631

A

1674-3040(2011)04-0087-05

主持人:梅建明,[美]黄锦就,许韬

2011-07-27

大卫·威斯勃德(David Weisburd),美国乔治·梅根大学教授、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教授,获2010年度犯罪学最高奖项“瑞典斯德哥尔摩犯罪学奖”(又称犯罪学诺贝尔奖)。

*本文系作者于2011年5月在由浙江警察学院、亚洲犯罪学会、浙江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同主办的

《犯罪控制与警务战略》高峰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来稿系英文稿,经作者同意并授权,翻译成中文在本刊发表,文章略有删节。由浙江警察学院2007级国际警务班赴美留学区队学员沈如意译,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丁靖艳校译,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教授金诚最后审译。

(责任编辑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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