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的实证分析*
——基于全国31个省市区的数据
2011-11-02林秋兰
罗 燕,林秋兰
(华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劳动争议研究]
集体劳动争议的实证分析*
——基于全国31个省市区的数据
罗 燕,林秋兰
(华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近年来,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明显上升,我国劳动关系正从“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转变,探究集体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状况显示,已实施职工合理化建议数以及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负相关关系。因此,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中实行民主参与和重视调解机制有利于减少集体劳动争议的产生。
集体劳动争议;民主参与;调解机制
一、前言
2010年5月17日,本田汽车零部件公司数百名员工,因不满工资低、福利待遇差而自发采取“集体停工”形式要求企业提高工资待遇,最终导致广本、东本4家在华整车组装厂都停产,每天产值损失逾2.4亿元。①新闻晚报,本田零部件企业罢工 4家在华整车工厂停产 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wb/html/2010-05/28/content_ 340972.htm本次事件最终在专家学者以及政府等多方努力协调下劳资双方谈判成功,轰动全国的南海本田停工事件才得以妥善解决。其实,类似南海本田这种集体冲突事件在我国并非偶然,2009年我国各地因劳资纠纷而发生的集体停工、怠工、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示威事件常有发生。其中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有江西省南康事件、湖北省石首事件、河北保定棉纺厂千名职工沿国道“徒步进京旅游”事件,武汉锅炉厂千名工人3次堵路事件;吉林通钢事件导致7个高炉一度停产、1名企业高管被殴致死的惨烈后果;河南林钢事件中市国资委副主任被软禁90小时。诸如此类的工人集体行动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现实集体劳动争议的思考。我国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率在加快,规模在升级,开始呈现多发的态势。集体争议由于其涉及的人数多,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对社会的影响面较个体劳动争议大,如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将可能造成社会动荡,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探讨我国集体劳动争议问题,寻求预防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有效举措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
集体劳动争议由来已久,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国外学者对集体劳动争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工人罢工问题上,汉森(Hansen,1921)、格利芬(Griffin,1939)、李斯(Rees,1952)等人将研究的焦点集中于对罢工行为的测度方面,主要研究罢工频率与经济周期的关系。希克斯提出了产业纠纷模型,阿什弗尔德和约翰逊建立了罢工行为的数量经济模型。20世纪后期以来,罢工理论又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有劳资纠纷中信息的作用、信息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我国学者也对集体劳动争议问题进行相应的研究。董保华 (2000)从劳动立法角度研究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认为集体合同是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常凯 (2004)针对我国现实中对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履行集体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集体劳动争议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的现象,提出要把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列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从立法上要维护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杨芳霞 (2009)也认为应该将协商、调解、仲裁纳入利益争议处理制度。刘湘琛、曾嵘 (2007)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主张在处理罢工等集体劳动争议行为时应该采取“去政治化”的方式,以法律形式调整集体劳动争议,建立集体劳动争议的争议表达机制与反应机制两大法律程序。周慧红 (2009)等人认为金融危机使得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日趋突出,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应以调解为主,严控集体劳动争议事态发展,缓减冲突升级蔓延,把集体性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卢帆 (2010)也支持解决集体劳动争议应以改革和完善调解机制为主要手段。许晓军(2009)认为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应该是双方之间的协商合作,而不是主张劳资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他列举了在沃尔玛的“架构优化”事件中,员工开始自发“理性”地开展权益维护,并积极寻求上级工会的帮助。最终,在工会及政府介入和支持下,以协商方式迫使该计划暂缓执行。通过这个案件说明合作的实现,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政府干预,以及工会充分发挥集体协商的功能。彭光华 (2007)则认为,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框架构建中,应立法保护具有正当性的争议行为,而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应重视调解的方法以及行政裁决的重要性。此外,还有潘泰萍 (2010)分析了我国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及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预防和治理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建议。除了对集体劳动争议的理论研究外,也有学者对我国集体劳动争议进行实证研究。丁为民、漆志平 (2008)根据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资料对中国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考察发现,集体劳动争议立案数量和涉及人数也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处理难度大,往往涉及本企业大部分甚至全部劳动者,一旦矛盾激化,容易引起连锁反应,演变为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争议,给政府造成很大压力。张秋惠、于桂兰 (2010)通过研究1991年至2007年全国劳动争议发生的案件数,发现集体争议呈现大规模上升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集体争议事件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酿成集体突发性事件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此,集体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中之重。
本文在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状况进行了实证研究,试图发现可能影响集体劳动争议产生的因素,从而探讨我国预防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相关机制。
三、模型
集体劳动争议的产生与发展受一定社会因素的影响,本文使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利用实证数据分析可能对集体劳动争议有影响的因素对我国集体劳动争议的影响程度。根据经济理论和实际情况,设定回归模型为:
公式中的Yi代表全国31个省市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Xi代表可能对集体劳动争议的产生有影响的因素。本文选取了各地区工人组织状况、民主管理状况、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状况、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职工工资状况作为可能影响集体劳动争议的因素。工人组织状况选取地区组建工会数、地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事业单位数为衡量指标;民主管理状况选取实行厂务公开的企事业单位数、职工合理化建议件数、已实施的合理化建议数为衡量指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状况选取了各地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单位数为衡量指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选取了各地区的人均GDP为衡量指标;职工工资状况选取了各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衡量指标。β0代表常系数,βi代表系数,ui代表随机误差。
四、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全国31个省市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据及可能影响集体劳动争议的因素数据来自《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及人均 GDP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见附表1。
附表1 2008年全国31个省市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与其影响因素状况
五、结果分析
(一)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总数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均呈现上升趋势,涉及的劳动人数不断增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变化波动较大
2000-2009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从 135206件上升到684000件,并且在2008年劳动争议出现“井喷”时期达到693465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从2000年的8247件上升到14000件,而在2008年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曾到达21880件的顶峰点(详见表4-1)。但是,2000至2009年期间,除了2009年外,劳动争议案件保持正增长态势,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变化既有正增长也出现负增长情况,变化的波动性较大 (详见图4-1)。
表4-1 2000-2009年我国劳动争议状况
图4-1 2000-2009年我国劳动争议年增长率状况
(二)集体劳动争议主要分布于经济发达地区
本文选取了2008年度全国31个省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据分析集体劳动争议在全国各地的分布情况,从获得的数据中可以看出,集体劳动争议主要发生在北京、吉林、山东、广东、云南、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其中北京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最多,达2656件,约占全国集体劳动争议总数的八分之一。2008年,广东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共1897件,但涉及的劳动者人数极其庞大,达197756人,约占全国集体劳动争议涉及人数的四分之一。而在经济较为落后的甘肃、青海地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较少发生 (详见表4-2)。
表4-2 2008年全国31个省市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分布
地 区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件)涉及劳动者人数 (人) 地 区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件)涉及劳动者人数 (人)内蒙古 120 2676 海 南68 3542辽 宁 637 20658 重 庆421 4078吉 林 2123 20948 四 川680 6910黑龙江 783 5426 贵 州122 1734上 海 601 19215 云 南1033 3577江 苏 773 30920 西 藏602 9715浙 江 959 28163 陕 西209 1740安 徽 386 7008 甘 肃57 949福 建 521 20791 青 海21 358江 西 112 1814 宁 夏372 3953山 东 2338 29680 新 疆612 2776
(三)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回归分析
本文使用stata10.0统计分析软件,对2008年全国31个省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与可能影响集体劳动争议的因素进行广义最小二乘法估计,回归结果见表4-3。
表4-3 2008年全国31个省市区劳动争议案件与其影响因素状况估计结果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2008年全国31个省市区的地区组建工会数,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事业单位对该地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影响均不显著。
2008年全国31个省市区实行厂务公开的企事业单位数、职工年平均工资、人均GDP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影响均不显著,表明这些因素对该地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影响不明显。
2008年全国31个省市区已实施的合理化建议数对该地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影响在5%水平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这表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随着该地区已实施的合理化建议数增多而减少,地区已实施的合理化建议数每增多1个单位,该地区的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将减少0.0059884个单位。这说明采纳员工的合理化建议有利于减少集体劳动争议的产生。但是,各地区职工合理化建议件数对该地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影响在25%水平却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随着该地区职工合理化建议件数增多而增多,出现这种回归结果,可能是由于用人单位漠视职工的民主参与权,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未能得到采纳,职工的利益诉求未能得到满足,引发职工内心的不满,从而促使集体劳动争议的爆发。这一回归结果说明,用人单位不仅要在形式上重视收集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更要重视合理化建议的实施机制。
另外,各地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单位数对该地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影响在25%水平上也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这表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随着该地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单位数增多而减少,地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单位数每增多一个单位,该地区的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将减少0.0348466个单位。这表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预防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产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利于较少集体劳动争议发生。
六、结论及政策含义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正明显上升,我国劳动关系正从“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转变,这要求有关部门积极探讨集体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理机制。由于集体劳动争议涉及人数多,对资方和社会的冲击较大,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连锁性的群体性事件,应该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好集体劳动争议。在争议酝酿之初,还未到达不可调和之际,应多方努力协调解决集体劳资纠纷,避免矛盾升级。我们认为,实行职工民主参与是预防集体争议的一种较好途径。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问题应该坚持调解原则,争取大量的争议能够在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下得到妥善解决。此外,企业还应该加强自身的建设,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内部分配机制。集体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政府三方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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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Collective Labor Dispute:Based on the Data of 31 Provinces and Cities in China
Luo Yan,Lin Qiulan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Guangdong Province,China)
In recent years,collective labor dispute cases are increasing obviously in China.Labor relations are transiting from“individual adjustment”into“collective adjustment”.It is important to explore the prevention and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collective labor dispute.This paper mak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collective labor disputes in recent years in China.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number of the implemented staff’s rationalization proposals,the number of the established labor dispute mediation committee and the number of the collective labor disputes appear to be in negative correlation relationship.Therefore,to implement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and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advantage of the mediation mechanism in handling the collective labor disputes are helpful for decreasing the number of collective labor disputes.
collective labor dispute;democratic participation;mediation mechanism
F249.26
A
1673-2375(2011)02-0050-06
[责任编辑:曾 军]
2011-01-09
罗燕 (1966—),女,广东兴宁人,硕士,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林秋兰 (1985—),女,广东潮安人,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广东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及有效实施的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9)11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