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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益性投资核算存在问题的探讨

2011-11-01黄杰林发春

会计之友 2011年27期
关键词:权益法

黄杰 林发春

【摘要】 文章归纳了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权益性投资核算的规定,分析了这些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长期股权投资按现行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不但核算工作量大,而且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和相关性,建议予以改进。

【关键词】 权益性投资核算; 应用中的问题; 权益法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权益性投资核算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等对企业不同的权益性投资的核算,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可大致归纳如下:

一是,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近期内要出售的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它们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的、有报价的股票,没有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应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划分长期股权投资,该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四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应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核算程序为:按初始投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后者大于前者的,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计量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

因此,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等于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含商誉)公允价值的份额。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公允价值是初始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以及以初始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现在的价值。它不但可能不等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而且可能不等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不以原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现在的公允价值,也很可能不等于该股权现在在活跃市场中的公允价值(售价)。

五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应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合并方应在合并日按取得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该数额与合并方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等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调整合并方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该投资日常核算采用成本法。

但是,编制合并报表时,母公司应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子公司净损益的份额时,可以直接按子公司的净损益进行确认。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等于应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

其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是将合并行为看作是一方购买另一方股权的交易,其初始投资的核算,与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的核算相同。要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后者大于前者的,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投资日常核算用成本法。

但是,编制合并报表时,母公司应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子公司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备查簿中记录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因此,在合并报表中,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等于应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含商誉)公允价值的份额。同样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公允价值是初始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以及以初始投资时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现在的价值。

二、相关准则规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分次购入同一上市公司的股权,前期购入的,不打算近期出售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面购入的计划近期内出售,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雅戈尔(600177)在2008年中期报告中,将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中信证券4万股股权投资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原来持有的23 940万股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可以这样做?准则规定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并没有规定企业分次购入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权必须划分在同一类,对此应作出规定。

二是,假如企业购入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权,都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陆续购入、陆续出售的情况下,由于不同时点购入的股权成本不同,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的数额也不同,分次出售股权结转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时,使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加权平均法?或是两种方法都可以选用?应当作出规定。

三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按公允价值计价,如果上市公司是“A+H”的上市公司,那么是采用A股市值,还是采用H股市值,或者采用二者的平均数?究竟哪一个资本市场更为有效,哪一个交易所的市价更能准确地反映其公允价值?准则及相关的规定文件并未明确。

四是,前已述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应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数额等于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含商誉)公允价值的份额,这个公允价值是初始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以及以初始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现在的价值。它可能不等于被投资单位不以原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现在的公允价值,也可能不等于该股权现在在活跃市场中的公允价值(售价)。实际上,它往往低于在活跃市场中的公允价值(售价)。鉴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通过减持股权,名正言顺地把长期股权投资改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然后按公允价值(售价)计价,在会计报表上反映资产价值的迅速升值。这给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企业在股权投资存续期间,通过改变投资比例“正常地”变更核算方法,进行财务操纵,提供了空间。

与此类似的问题是,不同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权,甲企业持有比例低于20%,把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售价)计价,乙企业持有比例高于20%,把它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在会计报表上,甲企业持有的股权(持有数量较少)的价值,可能远远高于乙企业持有的股权(持有数量较多)的价值。这显然不合常理,不利于会计信息的理解和使用。

三、长期股权投资按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带来的困惑

第一个困惑是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假设A公司是创立于2004年年初的一家上市公司,甲企业2006年年末购入A公司51%的股份,乙企业2007年末购入A公司21%股份,丙企业2008年年末购入A公司21%股份,丁企业2009年年末购入A公司5%的股份。

2010年年末,A公司会计报表上净资产的数额,是按本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的。丁企业购入A公司5%的股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2010年年末的公允价值(售价)计价。乙企业、丙企业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分别以2007年年末,2008年年末投资时在备查簿中记录的A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出来的。虽然它们都持有A公司21%的股份,都按权益法核算,但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可能不同。2010年年末,甲企业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调整时,是以2006年年末投资时在备查簿中记录的A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出来的。

这样做的结果是,同一个核算对象——A公司2010年年末净资产的价值在不同的投资企业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计算结果。A公司、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由于计算口径(基础)不同,所以算出来的数额不同。丁企业由于采用的计量属性不同,所以算出来的数额也不同。

它们都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由于计算口径(基础)不同,或由于采用的计量属性不同,造成它们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第二个困惑是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按照准则规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无论是日常核算采用权益法,还是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都必须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调整后的净损益计算、确认投资收益,进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问题是这样辛辛苦苦计算出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是否更具备相关性?

首先,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者投资时主要关注的不是付出的成本是高于还是低于取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他们更关心的是被投资单位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付出的成本即使高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只要被投资单位盈利能力强,很快就赚回来了。付出的成本低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这个差额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这个收益是不可靠的,是没有实现的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盈利能力差,或者连续亏损,这项本来就不可靠的收益就更没有什么意义了。

其次,按准则规定在后续计量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等于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含商誉)公允价值的份额。这里说的公允价值,是以初始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现在的价值。它可能不等于被投资单位不以原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现在的公允价值。原因很简单,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现在的公允价值很可能与投资企业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不同。同时,这个数额也往往不等于该股权现在在活跃市场中的公允价值(售价)。其实,这个数额更多的只和投资时的公允价值相关,它和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无法直接核对,它和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不以原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现在的公允价值不相关,它和该股权现在在活跃市场上的公允价值(售价)不相关(这是投资者更关心的)。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按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无论是初始投资的核算,还是后续计量,不但核算工作量大,而且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又缺乏相关性,应当予以改进。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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