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问题探析①
2011-10-18盐城工学院宋永春
盐城工学院 宋永春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以市场自律型监管体制为前提的除强制性披露(受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会计原则要求)以外企业自身主动披露的信息。该模式主张企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度等都应以公司所处的环境、条件为依据,政府不应直接干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由于这些信息对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企业资本成本,改善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备受投资者和会计学术界的关注。而我国对企业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在一些准则或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准则或规定还存在许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我国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措施。
1 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1.1 能有效地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对于企业投资时,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披露出的信息往往不能满足投资人需要的信息量。企业向外界自愿地披露更多有关公司运营状况和发展的信息,这是一种有效的“信息传递”方式,这些有用的信息不但弥补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不足,更是降低了投资人的不确定因素。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盈利空间得以更好地体现,有助于企业融资。
1.2 会计信息的披露能降低企业资本成本
投资界一直存在一种“投资行为论”,即在期望报酬率相同时,投资者倾向于低风险;在风险一致时,投资者倾向于较高的报酬,这很好地阐述了报酬和风险的关系。当企业积极自愿披露有用的信息时,将有效减少其证劵风险。信息使用者对于会计信息的比较披露通常表现出较强烈的需求。
1.3 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 我国企业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尚没有约束自愿性信息披露专门的法律条文,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此规则是由证监会颁布的,上面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定较为模糊,规则中的条款只是注明了“不限于此”。对于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中信息的有效性、信息内容的具体化以及信息披露的途径等细节方面并未加以规定和说明。对于企业已经做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且触犯了法律法规的(比如企业披露的信息掺假或是最终收益与投资人的收益不符),司法界具体处理时,相关问题法律边界显得不清晰,这使得本身就抽象不确定的信息不能得到保护。企业的信誉可能会遭到公众的质疑,严重的情况下,投资人会起诉相关企业。
2.2 披露信息存在偏差
企业实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最终目的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信息的披露是以企业自身作为主体服务对象的。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偏差是难免的,偏差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2.2.1 延迟性信息披露
延迟信息披露是当前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里的“延迟”指的是坏消息发布的延迟。坏消息对企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引起公司的股价下跌和投资者的不满,企业当然希望通过延迟发布坏消息来取得挽回局面的时间,最大限度地减轻坏消息对企业的冲击。
2.2.2 企业有倾向地披露信息
我国企业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存在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尽量不发布或是少发布坏信息,及时积极地发布好的、对企业有利的消息。这里举一个例子: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在2006年年报中发布了公司2006年获得民航协会颁发的“用户满意优质服务金奖”和 “旅客话民航”评比第一名等好消息,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负面信息不加披露。
2.2.3 重点信息不突出
信息使用者(比如投资人和消费者)想要从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得到最为有用、与信息使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而不是关联度小的信息。我国企业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很多,大多无关紧要,篇幅看起来很长,实际上供使用者提取的有用信息很少,披露过于形式化,这使得使用者提取重点信息变得困难,披露成本也相应地增加。
2005年1月,她开始担任祥顺镇中心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刚接任校长职务时,她面对的是两个乡镇整合后178人庞大的教师队伍和12所发展参差不齐的村级小学,是12所学校中两所危房的窘迫现状,是中心校领导班子人心涣散,工作热情不高,没有向心力和战斗力,是村民不支持,家长不理解,生源大量外流等等诸多问题。压力是最好的动力,她迎难而上,凭着自己对教育事业的一腔热诚和执着的追求,决心带领祥顺镇基础教育走出困境。
2.3 信息披露没有很好地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我国企业的财务报告中对于本公司的人员组成、福利状况等信息披露的较少,披露仍在沿用传统的信息披露思想,即披露的信息基本上都是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对于反应社会责任的信息(如企业环保、人员培训就业和福利状况等)基本上不披露。两种因素可能导致这一现象,一方面是企业在这些领域做得不好;另一方面是企业认为这些信息无关紧要。
2.4 披露方式较为单一,且格式缺乏统一性
我国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主要是文字陈述,格调单一,缺乏比较性。我国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存在严重的随意现象,缺乏严肃的态度,我国在信息披露格式和形式要求上缺乏一个统一的指标。
3 对我国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建议及相关对策
3.1 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3.1.1 我国法律法规应鼓励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这需要通过在这一领域制定规则来建立一个鼓励性的平台,在规则中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间、途径、形式、程序和内容等作相应的简化和完善,鼓励企业在保证披露信息的质量的前提下自愿披露。完善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制度,以期达到促进企业主动披露的效果。
3.1.2 积极建立有效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保护机制
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信息披露的免责性条款规定极为欠缺,不利于保护企业的信息披露,难以有效消减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顾虑。为了消减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顾虑,建议借鉴一下美国的“心理确知要件”和“安全港规则”里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内信息披露的特点,补充到我国立法当中来,这也是鼓励和促进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手段。
3.1.3 规范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这里的“规范”措施指的是对信息披露中的“自愿”加以约束。具体来说,企业的监管部门和会计委员会要通过制定一个信息披露的行业标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作出约束)作为企业执行披露的参照,保证自愿性信息的真实度。
3.2 减小自愿性信息的偏差
3.2.1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要为企业的财务和运营状况,企业自身需要严肃对待。要知道,一旦信息披露出去,企业以及企业的监管部门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为了保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关部门(交易所和证劵监管部门)要对企业进行强制性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企业通过披露虚假信息借以操作股价的行为,保持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主要措施有以下几方面:(1)建立自愿性信息民事赔偿和保险赔偿制度,以保证企业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触犯法律时,有法可依。(2)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培训,注册会计师对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审核要做到公正、严谨、透明和准确。(3)监管部门制定反欺诈条款,严厉惩治故意误导风投投资行为的企业。
3.2.2 制定适当的披露战略
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有时也被企业作为一种自身宣传的有效措施。企业在披露信息之前,需要从战略化的角度对自身的资本市场中所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对企业的运营前景和以后的运营方式作出合理的预测。在这一基础上去制定自愿性信息披露战略,战略的最终目标仍然是服务于企业自身良好的发展目标才行。
3.3 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完善
自愿性信息披露形式之所以产生,其本身就是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完善。所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要尽可能的具体化、透明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制定策略:
3.3.1 企业的战略性信息
企业战略性信息的披露使得投资人能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细节情况,帮助其作出决策。企业战略性信息如下表所示:
表1
3.3.2 当前财务状况分析和财务预测
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信息,财务状况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必要对当前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利己利人。财务预测体现的是“前瞻性”,企业在对今后将要面临的风险和机遇作出分析后,预测今后的财务状况,是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最直观地促进。
3.4 改善披露形式
国内企业自愿性信息的披露过于古板,基本上全是使用文字叙述去阐述。一旦年度报告篇幅过长,不但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成本,而且不利于阅读者的理解。为了能向外界更好地展示企业运营的成果,信息材料中可以使用条形图、饼图、流程图、公司相关图片等,这些都能更好地概括公司整体财务和运营局面。文字叙述方面,要注意在语句通顺的基础上缩短句子长度,做到语言精练、准确。
自愿性信息的披露是企业改善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因此,促进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清晰地看到,由于我国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展时间不长,还有很多不完善和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只要不断规范我国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扬长避短、不断开拓,其前景一定是无限辉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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