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2011-10-0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范逸文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范逸文
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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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提高相关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本文总结了我国现阶段金融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法。
金融监管 分业监管 混业经营 改革
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和出于维护社会公众的目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金融监管的目标是实现经济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政策的一致性。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包括:存款与非存款类货币银行、短期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业、外汇市场、保险业、投资基金以及衍生的金融工具市场等。金融监管不仅是政府稳定金融过程的一种必要措施,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沿革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85-1992年是初始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央银行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金融业。本阶段的工作重点一方面加强了央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进行了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当时金融监管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对这方面的研究与重视不够,体制尚不健全,所以金融监管的结果并不理想。
2、1993-1994年是进行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的阶段
当时国内金融业出现了严重的非法集资、信贷资金违规使用、非法运营银行信贷资金等现象。为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整顿处理了违规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非法运行的外汇期货市场。
3、1995-1997年,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在这一阶段,我国先后颁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 《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以及《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
4、自1997年至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深化改革,主要是建立和发展了金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以及金融监管职责独立性的提高
2003年成立了中国银监会。银监会的主要职能是依法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这样就出现了“一行三会”的平行配置,即: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
二、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中央银行、人民银行等执行机构对金融市场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与指导。金融监管,可以有效地制止不良经营等现象,保障了我国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1、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化的基本制度保证,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在中国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金融机构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它们之间有着比较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安全稳定的金融业,金融监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
2、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可靠保证
在国民经济货币化和经济关系信用化的条件下,实现金融也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正面作用,必须实施对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从而为国民经济生活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促进了社会和谐。
3、金融监管是构建一个良好金融市场的必要措施
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促使金融业提高效率,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1、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即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并保证货币政策的执行,加强宏观调控。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组织机构包括财政部、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直属国务院领导的由国务院派驻各金融机构监事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负责专门监管。我国金融立法也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设立的。同时,具体金融机构负责具体的金融业务领域。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一种较完善的分业模式。
2、与金融监管体系配套的法律规章体系已基本形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多部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与此同时,金融行业各个领域,也出台了相关行业自律公约。标志着与金融监管体系配套的金融法律规章体系已基本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下,金融监管由以往单纯的行政性监管变为依法监管。
3、金融监管方式与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步得到完善
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条例等逐步得到规范完善。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监管机构建立了分工合作备忘录。通过举行联合会议,相互之间可以进行信息交流,情报资源共享,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解决。合理有效地监管方式与制度保证了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4、针对各种可预见与不可预见的金融风险建立了风险处置机制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从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重组和改革有效降低了金融风险。另外,市场化风险补偿与退出机制的建立既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也提高了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四、金融监管体制尚存在的问题
1、配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已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其他金融监管法规,为金融监管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随着经济发展,事实说明这些立法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
2、监管的空缺和不协调
随着科技创新与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与金融的信息化,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这方面的监管尚处于空缺状态。
3、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一般不会主动披露经营信息。金融信息的适当披露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通过信心披露,金融监管进一步增强,存款人及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证,对金融系统安全与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4、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集团化的发展使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早已开设业务涉及金融行业。例如:1999年成立的东方、华融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还可以进行股票二级市场外所有金融业务。同年,人民银行准许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投资基金类证券的投资业务。目的是提高保险基金的资产保值和增值能力,保证其得到有效运营。这些现象拓宽了金融机构的业务,促进了混业经营趋势。使我国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被监管对象有可乘之机,造成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矛盾。另一方面,当新业务推出时,容易出现监管重复或空缺。这主要是由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有所交叉,需要多个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但往往协调不当造成的。
5、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不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要想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跟上全球发展的方向,必须大力改革与深化。首先,我们要改变以往较单一的内向管理策略,向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转变。其次,要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方式,使我国的监管向国际化靠拢,加强国际监管的协调与协作。再次,我国大多数监管人会员的金融理论和工作经验还满足不了监管工作的要求。
6、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
随着开放力度的加大,大量外资金融机构涌入我国。其中某些机构的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虽然操作者不同但归属一家集团管理。在信息资源共享、人员分配、资金调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将以往较少受官方监督的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纳入我国监管范围是我国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措施
鉴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我国要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着眼点应放在以下几方面: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进程
金融监管是一项关系到企业、公民切身利益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金融监管切实有效地实施,进而保障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我们要虚心学习国外金融监管的理论,借鉴其成功经验。同时,着眼于国际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使各个监管部门权责明晰,协调各部门关系,最终消除监管重复与空缺,形成一套完整稳定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增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地方根据实际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但还是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金融稳定必须在高层次上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以成立专门负责管理和协调三大监管主体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可以构成由监督管理文员会与监管机构共同组成的金融协调机制。
3、不断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现代金融监管人员需要较高的综合素质,掌握金融基本知识、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专业的法律知识等,才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为此,一方面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派遣金融监管人员到发达国家接受现代金融监管理论教育,掌握金融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
4、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体制
向金融参与者和金融市场参与者充分披露当局政策变动信息。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发展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会计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等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逐步形成金融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信息披露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六、结束语
随着我国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国内金融业一步步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国际金融经济瞬息万变,给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只有不断地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深化改革,才能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效率,才能保障国内金融市场安全稳定的发展。
[1]高秦伟.混业经营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进[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
[2]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3]王君.金融监管机构设置问题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1)
[4]徐鹤程.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J].商业时代,2008.12
[5]张威.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条件下选择研究[J].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6]吴志攀.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
[7]黄建华,廖海燕.对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J].金融与证券,2004.(3)
[8]谢平.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央行职能[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0
[9]张荔.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10]王燕.WTO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J].经济界,2002.(05)
[11]钱小安.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J].财经科学,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