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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现状与特点浅析

2011-10-09籍哲

财经界(学术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分业中央银行体制

籍哲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现状与特点浅析

籍哲

随着国际金融的发展,当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机构的设置已不再适应金融经营的实际情况,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从分析我国金融体制存在问题着手,提出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力度,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以期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提供参考。

金融 监管体制 现状

经过近年的探索、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在组织体系、法律框架、运作程序、监管手段、队伍建设等多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从总体上看来,已跟国际进一步接轨。但加入WTO以来,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政府的边界扩大,要遵守国际公约,使我国中央银行在许多方面失去了“主动权”。另一方面,客观调控重心分散化,从而弱化货币政策的效应,使得中央银行的调控的难度更加大。特别是大量的中资银行走向海外拓展业务,使中央银行在调节和管理上鞭长莫及。外资银行存在着混业经营,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来说是一个比较严峻的挑战,使得银行监管视线变得模糊,并与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与监管体制想冲突。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笔者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我国金融体制存在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偏重国有商业银行问题普遍存在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是存在差异的,突出强调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在我国,却并没有突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经营,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由于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因此,它的目标应当是存在着多重性和综合性的特征。既要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又要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利益但又不能触及个人的利益。我国现行的体制还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另外,在监管范围上,一般对国有商业银行就非常重视,对普通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够关注,甚至是放之任之,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等等,这些都是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二)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存在监督缺位问题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承担金融业的监管责任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个部门,但部门之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很难做到严格、科学地界定职能。例如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核心,就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持与其一致性,服从中国人民银行的意志,这样明显使两个监管机构权力与能力弱化,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者,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能力实施者。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组织结构来看,依然是一种计划管理模式,这样造成了负责现场检查的又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常常是各自为政,很难协调工作。另外,专业机构缺乏监督,特别是作为监管的核心,难免发发权力滥用的现象,监管腐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的相互监督。

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力度,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

(一)建设综合化的金融经营制度

综合化经营是一种最原始的金融制度,是金融制度长期演变的结果。而分业经营制度却是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在金融安排上孰优孰劣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重点。随着世界经济不断的发展,分业经营制度模式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发展的步伐,其弊端日益显现了,美国已公开宣告了分业经营制度的灭亡,开展实行了综合化经营。随着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一些大的综合化的商业银行受到的冲击则相对较小,因此,综合化经营对金融机构发展更具有积极效能。但深入研究,发现综合化经营制度也会存在着经济资源和政治权力进一步集中并造成垄断,进而导致利益冲突问题,信贷分配扭曲及其引发资产质量问题等等,但无论是从政策面还是现实实践,综合化经营已经得到鼓励并在积极推进,使是投资银行管理模式得以有效的转型。

(二)协调金融监管,加强金融合作

首先,若要切实提高金融监管力度,则应依靠完善的财政机制以及中央银行的配合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密切协调、合作才能真正做到监管效果的改善、金融行业的稳定。其次,加强各种不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必然离不开完善的联合监管制度的基础,以及风险处置机制的配合,从而避免监管浪费以及重复监管现象的发生。最后,个监管部门内部机制的协调运行、监管人员的默契配合也离不开监管组织的合理分配与领导以及监管系统的合理化运行。只有在各部门、各机构、各监管岗位各司其职,金融监管的协调才得以更加完善,监管效果才得以更加明显,金融风险的爆发才能有效遏制。

三、结论

金融机构监管制度要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从而使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从目前来看,我国不没有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金融监管体制建设还不到位,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我国金融监管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1]龚碧慧.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36)

[2]陈育文.当前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问题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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