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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2011-10-09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人事处高潮

财经界(学术版) 2011年8期
关键词:追索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人事处 高潮

国际保理业务自产生以来,因其能为出口商节约成本、提高风险保障、简化手续、扩大利润,同时又为银行带来较高的报酬,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并已成为了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

一、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随着国外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也在逐步的成长之中。早在1987年10月,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就签署了国际保理总协议,代表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开始。中国银行与美国鹰狮保理公司签署了保理协议,开始以“出口保理公司”的身份开展业务。这标志着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逐渐开始了规范化、国际化的进程。

目前,我国已经有18家银行成为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正式成员,它们分别是:中农工建四大国有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深发展、浦发、中国渣打、中信、华夏银行等。

中国内地作为全球保理业务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2008年,中国的出口保理业务量达240亿欧元,跃居世界第一。同时,中国银行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也位列世界前列。

(二)国际保理在发展中呈现的不良现状

1、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比较缓慢

目前,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国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运用非常广泛。根据FCI的统计,全球保理业务量每年高达上万亿欧元。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保理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例如英国、意大利和中国台湾地区保理业务量可以达到GDP的15%。

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量大约有6万亿元人民币,占企业总资产的30%左右,有占企业数量90%以上的中小企业深陷应收账款之困,其资产价值的60%以上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日益增加令企业背上了资金压力和坏账风险两大包袱。但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和帮助企业规避信用风险的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却比较缓慢。据悉,我国保理业务总量在全球保理业务总量中所占比例尚不足2.5%,发展空间极广。此外,我国保理业务量和收入虽在不断提高,但在国际保理的专业领域内,中国保理并没有相应得话语权和影响力。

2、保理市场还不成熟

(1)保理业务品种较少。国际上保理业务的品种主要有发票贴现、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债款回收、进口保理、出口保理等,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量最大。这说明买方更倾向采取无追索权保理。但我国银行由于信用制度不完善及自身防范风险的目的,普遍提供的是到期保理和出口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在我国的业务量少之又少。甚至出现过某些银行因无法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转而迫使客户只能求助外资银行的现象。

(2)保理业务的信息化、电子化设施尚不完备。随着互连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化的程度越来越高,网上银行、网上交易等日趋普遍,保理业务也不可避免的网络化,网络业务的方便快捷等特点为保理业务的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但是目前我国的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公司信息交换功能和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软件系统开发方面和新业务应用方面滞后。这成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的保理业务的国际化。

3、保理风险控制不完善

(1)信用风险控制不健全。销售商和供货商的信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银行保理商的风险,销售商和供货商信誉和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银行是否卷入到贸易的纠纷中去。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催款追账等程序还不够完善,不能对客户信用进行准确的分析和管理,形成了信用风险。

(2)保理业务法律制度急需完善。保理业务自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算起,在我国已经开展十多年了,但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完善的保理业务方面的法律。现行业务的开展都以《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仲裁规定》和《国际保理服务公约》等作为业务开展的依据。随着国内业务的发展,急需出台符合我国经济特点和国情的保理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保理业务真正作到有法可依,促进我国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3)从事保理业务的人才匮乏。保理业务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操作水平,较高的英语、计算机水平,同时必须懂得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目前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国际专业化的培训,对相关的保理知识懂得较少,再加上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时间不长,工作人员的经验相对不足在办理保理业务的过程中业务不熟练、工作效率低,不适应保理业务发展的需要,影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速度和应用范围。

二、阻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信用文化方面

近年来,国内的社会信用机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距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依然较大,不健全的社会信用机制是阻碍我国保理业务的一大瓶颈。此外,国际贸易中的信用交易在我国尚未普遍建立,出口企业满足于传统的结算方式,不敢尝试新兴的保理业务。

(二)法律规范方面

相对于经济发达国家,我国的保理业务刚刚起步,相关专业人士、立法部门及银行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状况和风险掌握不够全面,因此立法工作很难开展。而直接从国外引进法规是很不科学的做法,因为有关保理业务的法规具有很强的实际关联性和操作性,不同的国情和市场决定不同的规范内容。因此,我国有关保理的法规迟迟未能出台。

(三)客户定位方面

目前,国内的保理业务与国外业务有一个明显的差别。国外保理商的目标客户是中小企业,而国内则是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但事实上,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资本由现有急需资金,对保理业务有迫切的需求。但如果保理业务的客户选择完全等同于贷款业务,势必制约保理业务的发展。

(四)运作模式面

国内绝大多数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基本上是把保理业务定位成一种单纯的结算产品或融资产品,由此将保理业务的运作放在结算业务部门或公司业务部门的一个处室或科室内,而且又没有任何的审批权,营销手段也有限,很难保证管理上的相对独立性,独立的保理品牌形象更无从谈起。

(五)准入政策方面

目前我国的保理商基本都是银行,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只是商业银行的诸多中间业务之一。经济专家认为,我国央行应尽快开放对保理业务的各种限制,让保理业务从商业银行中独立出来,成立独立的保理机构,专门从事保理业务。如果考虑到目前条件仍未成熟,可以选择性的在商业银行进行试点,在其内部成立独立部门开展业务。

三、对我国发展保理业务的几点想法

(一)国家政策方面大力扶持

目前我国的保理业务正处在蓬勃的发展阶段,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加大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政策支持,改变监管部门对保理业务视为传统信贷业务的看法,及时出台适合我国经济特点的保理业务授信审批、风险评判等制度。鼓励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金融机构成立独立经营的保理机构,同时鼓励广大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方面多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通过制定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中均有利可图,将我国保理业务做大做强,以应对竞争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这对于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造成保理业务无法可依,虽然我国早在1987年开始就开始办理国际保理业务,但截至现在还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只能借鉴FCI颁布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服务公约》等开展保理业务,特别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我国的保理商在产生合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容易产生极大的经营风险。当务之急是以国外成熟保理业务管理经验及法律规范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尽快制订保理业务法律法规。规范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保理业务健康发展,避免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尽快建立我国保理行业协会,完善我国信用服务体系建设,防范交易风险,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加快保理业务人才的培养,提高新技术新技能的运用水平

优秀人才培养是提高保理业务服务水平的关键。保理业务从业人员不仅应具备熟练的英语能力,还应具备丰富地金融、国际贸易、法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业务知识。因此必需加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建立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评定和审核制度,加强国际交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培养出一大批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提高我国保理业务的水平,积极拓展国际空间,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向更高水平发展。

电子信息化是目前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普遍采用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通信系统EDIFACToring。它的基础是联合国EDIFACT标准——一种由联合国支持并开发的环球电子数据交换标准。在这种技术支持下,全球商业活动中的文件都统一标准化,统一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活动。我国保理业务还处在发展阶段,很多票据、合同、商业文件等还要通过原始方式交换,因此我国当前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要把握技术手段上的高起点,支持金融机构、各类企业大力构建EDI技术,加强和国外保理商的合作和信息交换,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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