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正宗”吗
2011-10-09刘嘉琦
文·图/刘嘉琦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正宗”吗
文·图/刘嘉琦
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企业,能不能称之为“正宗”,成为此案争执的焦点。2010年10月20日,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无疑,案件的最终走向,将在业界起到标杆作用。
产品标示冠以“正宗”二字
坐落于驻马店市驿城区的驻马店正道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道油业公司”)是一家在河南享有盛誉的民营企业。
驻马店的土壤富含钾肥,特别适合芝麻生长,素有“芝麻王国”、“中州油库”之美誉。清初,驻马店小磨香油就已经成了宫廷贡品。2000年9月,正道油业公司应运而生。公司生产的“正道”牌小磨香油除了选用当地芝麻为原料外,还采用了传统的石磨制油工艺。石磨研磨过程中不易发热,有效保护芝麻中的营养成分和天然芳香。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集诸多荣誉于一身。
在诸多荣誉中,正道油业公司比较看重的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4年4月,“正道”小磨香油通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标记专家组综合审查,并于同年5月26日获得了“原产地标记注册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这是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香油中全国唯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正道油业公司认为,地理标志认证是一新生事物,很多老百姓不理解,所以在产品标示上冠以“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字样。谁知“正宗”二字,却给正道油业公司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工商部门认定虚假宣传
2010年6月,工商人员在产品检查中发现,正道油业公司生产的“正道”牌小磨香油产品标签上标示有“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的字样,他们认为其宣传用语涉嫌与客观事实不符。于是,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华区工商分局”)当日立案。
7月23日,新华区工商分局向正道油业公司邮寄送达了平工商告字(2010)第47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8月16日又对正道油业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4万元的处罚。
新华区工商分局处罚的依据是,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正道油业将获得的地理标志认证宣传称为“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与客观事实不符,属虚假宣传,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为了弄清“国家地理标志”与“正宗”之间的联系,正道油业公司派人到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咨询,他们是其发证和管理单位。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科的工作人员说,依照《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正道油业公司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生产、并在产品包装上印刷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小磨香油,均属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正宗的驻马店小磨香油。
2010年8月24日,驻马店市香油协会向新华区工商分局发函称:“贵局立案调查的关于正道油业‘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事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认为,驻马店小磨香油(正道牌)获得地理标志认证,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告,这从法律角度进一步诠释了正道的正宗性。”
2010年8月25日,正道油业公司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将新华区工商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支持了处罚决定
2010年9月20日,这起被称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第一案”的案件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开庭。
在庭审中,“原产地保护”是不是“正宗”成为争执的焦点。
原告方正道油业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几份证据,其中就包括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新华工商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正道油业公司认为,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依法实施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是历史形成的,是稀缺的、不可复制的,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排他性。正道油业公司获得了驻马店小磨香油地理标志认证,就具有这些特性,因此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无可厚非。
原告的代理律师娄慧说,国家地理标志是一个产品是否“正宗”的前提条件,因此,正道油业公司在其产品标签上标示“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不是误导消费者,而是引导消费者去消费高质量的产品;不是虚假宣传,而是实事求是的客观反映,更没有因这种客观反映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后果。正是被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才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处罚。
而被告方新华区工商分局则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是对地理标志的认证,而非对是否“正宗”进行认证。而正道油业公司构成了在商品包装上对其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此作出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2010年10月20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正道油业公司的诉求。正道油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月6日,该案在平顶山市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法博士点评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发布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案件来看,正道油业公司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企业,能不能称之为“正宗”?这种行为既然不构成虚假宣传,以此为理由的处罚显然不恰当。但“地理标志”与“正宗”是否可以画等号,还需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该案的标杆意义显而易见,判决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正道”小磨香油
权威部门认为“正宗”无错
据了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起源于法国香槟酒和干邑酒,在国际上已有百年的历史。为了保证香槟酒的质量,维护香槟酒的国际声誉和市场地位,法国政府通过法律形式规定“香槟葡萄”的种植面积和品种。只有用在规定土地上产的葡萄酿制的酒才能冠之以香槟的商标。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质检总局派驻河南,担负河南省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以及认证认可等工作的涉外经济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原产地科科长张孟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原产地标志分为两种,一种是地理标志,一种是原产国标记产品。前者的要求高,其所标示的产品与特定的地理区域相关联,一旦获得认证,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独特资源,将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如果获得原产地认证不算正宗,那什么样的产品才是正宗?
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也认为,获得原产地认证的企业,称之为“正宗”,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没有获得相关认证,而在包装上印制“正宗”二字,才是真正的虚假宣传。
什么产品能称为“正宗”?
事实上,此前,有关媒体的报道和专家认为“地理标志”与“正宗”可以画等号。
河南省一家权威媒体在一篇题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张弓酒河阴石榴榜上有名》的报道中,就有这样的阐述:通过“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不仅品质优良,而且这种优良的品质和当地的水土、气候、文化、历史等都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地理标志”认证的商品,即成为正宗、地道的代名词。
在媒体上,广西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家曾这样阐述(当时梧州龟苓膏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没有经过审批的龟苓膏,只能称“某某牌龟苓膏”,而不能随便将自己的产品称为“正宗梧州龟苓膏”。
正道油业公司经理马磊说,大量极具权威性的论述和界定,足以说明“地理标志”与“正宗”可以画等号。如果获得“地理标志”的产品不能称为“正宗”产品,那么什么产品是正宗产品?
至今,工商部门也没有给他一个准确的答案。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思宇认为,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问题,最有权威解读的是其发证和管理单位,而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驻马店市技术监督局属于发证和管理单位,他们的证明和解释具有权威性。
经此变故后,正道油业公司在生产的产品上去掉了“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字样,改成“原产地小磨香油保护·驻马店”。 一旦正道油业败诉,则意味着所有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都不能称之为“正宗”。■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