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也不能漏
2011-10-09卢劲杉
一个也不能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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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藏”色变
2004年7月至2007年7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藏强通过发工资、发红包、包吃包住、被打伤后支付医疗费等等手段,先后纠集数十名外地来沪无业人员组成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其中,藏强是“老大”,胡明亮、黄五星是团伙中的主要骨干,刘爽等15人则具体负责零包贩毒、充当打手等等。团伙长期的营生主要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组织内部可谓层次分明,分工明确。
在藏强、黄五星等人的组织下,刘爽等15人每天分三班,在闸北区长安西路地区销售毒品海洛因。非法敛财数百万元,其中仅2007年1月至7月,就先后购进1700余克海洛因转手零包贩卖。
为清除其他贩毒人员称霸一方,垄断这一地区的毒品零包贩卖,刘爽等人多次与其他贩毒团伙斗殴,胁迫吸毒人员,对当地居民和路人行凶。期间,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8起,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故意伤害犯罪2起,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一时间,当地居民可谓谈“藏”色变。
2007年7月,由上海市公安局和闸北公安分局组成的联合专案组经过数月艰苦侦查,成功地摧毁了以藏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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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深挖漏犯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有色金属生产国和消费国,在我国发展有色金属工业具有潜在的资源优势。我国矿产资源潜在总值居世界第三位,是世界上矿产资源总量丰富、储量可观、品种较齐全、资源配套程度较高的少数国家之一[1]。但是,我国的铜、铅、锌等重要金属资源矿石一般品位较低,成分复杂,且随着矿石资源的不断开采,易选冶的硫化矿逐渐减少,为有色金属行业的发展带来难题[1-2]。因此,资源的综合利用应运而生,对各金属的氧化矿及二次金属资源的开发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因这起案件在区域和全市影响大、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提前成立了专案组,在分管检察长的指示和带领下,提前介入公安立案侦查、抓捕到案、审查批准逮捕等环节,参与案情分析和证据体系的构建,也因此掌握了该案的基本事实,并在做强做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了引导性建议。
2008年 2月 26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将藏强等23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其他罪名移送到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中,闸北区检察院专案组的干警发现,有证据显示,郭鸿杰、姜丰、王东兴、花海宝、高哈者等5人都曾参加以藏强团伙,并参与实施了多起犯罪活动,属犯罪团伙的同案犯,而在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提送的《起诉意见书》中却并没有表明这5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是否处理,如何处理。
此外,经审查,藏强和几个骨干分子都有指认,2007年5月购进的1500克海洛因是从一个叫买买提的新疆男子那里买到的,如此说来,买买提很可能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而在这份《起诉意见书》中,这个人却并没有提及。
就这一情况,专案组立即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沟通,并了解到,侦查机关对买买提、郭鸿杰等6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他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时,在一些环节上存在一些困惑:
首先,买买提身份不明,贩卖的毒品也早已经不存在,现在仅仅靠从他手里购买毒品的人的指认,进一步调查的空间实在有限。
而且,藏强团伙主要是零包贩卖海洛因,绝大部分毒品都已经灭失,贩卖记录也已经销毁了,再加上时间过去太久,多数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具体次数和数量没有办法查证。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确定的指控标准是,能查清具体贩毒情况的,以查清的情况认定贩毒数量;无法查清的就认定参与贩毒,就低适用量刑条款。而目前查明的情况是,姜丰和花海宝被判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都发生在为藏强团伙站班贩卖毒品时,且人赃俱获,有明确的贩毒数量。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追究二人参与藏强团伙的贩毒活动,就会与其他被告人的指控标准发生矛盾,造成刑罚处罚不平衡。
至于对王东兴和高哈者的处理,因两人都是在以藏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初期加入,又都在不久后离开了这一组织,和其他人相比,参与贩毒的时间比较短,也没有参加其他行凶斗殴等逞强称霸的犯罪活动,罪行相对较轻,公安机关认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不大。
关于公诉部门提到的郭鸿杰处理问题,侦查部门的意见是,此人现在正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狱中服刑。虽然现有的证据表明,郭鸿杰并非是持有毒品,而是贩卖毒品。这样一来,法院基于原有证据做出的判决就有错误。但是原判决已经生效,如果要直接指控郭鸿杰涉嫌贩卖毒品罪,恐怕存在法律障碍。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闸北检察院公诉部门通过主诉检察官联席会议和分管检察长、科长、承办人三级案情分析会等形式,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
大家研究达成共识:首先,藏强团伙在成立初期就已经初步显现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王东兴和高哈者都是在分明知道这是一个黑社会组织,仍旧几乎每天都参与他们的贩毒活动,从这一点看,两人应该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第二,经审查,公安机关在毒品犯罪的指控标准上有可能导致量刑偏差,现有证据能证实藏强团伙每个成员都是每天参与贩毒,贩毒次数都在三次以上,所以应该以多次贩毒为指控的主要标准,对查清数量作为辅助标准。
第三,对于有关生效判决的问题,可以同步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基于以上共识,检察机关对郭鸿杰等5人应当依法予以追诉,并于2006年2月向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明确提出要求对上述5人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移送闸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了取得公安机关的理解支持,闸北区检察院在向侦查机关发出追诉通知,同时,专案组积极将自己的想法与对方沟通,并获得侦查机关的邀请,专门派员积极与侦查机关专案组配合。
在此期间,一方面积极引导侦查,将买买提贩卖毒品的线索移送本院侦查监督科进行立案监督,引导公安机关从本案中反映出的毒资的银行汇款记录等线索入手,侦破买买提的身份,通过补充藏强组织购买毒品细节的证据,锁定这段时间仅从买买提那里进货的数量、骨干成员分包毒品的数量和大宗贩卖和零包贩卖总量,通过这些证据,间接印证从买买提处购进毒品的数量,为以后的诉讼打下基础。
同时,从组织结构、贩毒手段、成员分工、具体犯罪事实等方面,强化同案犯的指控和长期在藏强团伙处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的指认,锁定郭鸿杰等被告人参加以藏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他犯罪事实。
在审查中,检察干警发现,郭鸿杰和姜丰即将刑满释放,于是,要求公安机关针对这二人的罪行加大侦查力度,加快侦查速度,争取刑满释放之际直接予以逮捕。同时,立即向市院和二分院汇报请示如何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得益于市院公诉处指导和公安部门的全力配合,上海市检察院和闸北区检察院就买买提、本案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等提起公诉,都取得诉讼于判决一致的预期效果。
其中实施监督的6名对象中,经法院判决,其中买买提被以盘买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几人也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等获刑。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该案专案组因此荣立上海市检察机关三等功。
评 点
延伸监督方式,加强监督力度
评审会现场(陈黎/摄)
在藏强团伙一案中,闸北区检察院依托科学的办案机制、准确的运用法律规定,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监督成果,而在延伸监督方式,加强监督力度方面,尤其显示其监督成效。
首先,严格排查证据、论证事实,为诉讼监督提供依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执行者,而任何监督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和清楚的事实作为依据。闸北区检察院专案组在审查中发现,现有的证据均将藏强团伙的主要毒品来源指向一新疆人“买买提依明·乌甫尔”,其涉嫌向藏强团伙出售的毒品达1500余克以上,但公安机关并未对其立案侦查,经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后,立即将线索移送本院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经审查后予以立案监督,买买提最终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此外,公安机关对指控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并未进行区分,为正确适用法律,专案组紧扣两种犯罪的区别,对十余节事实百余份证据进行了集中审查,正确区分了两种犯罪事实。
而在整个操作过程中,通过加强沟通协作强化监督力度,确保了诉讼监督发挥实效。考虑到公安机关在追诉郭鸿杰等5人存在不同意见,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认识,为取得诉讼监督的最大成效,本院在发出追诉意见前,通过办案组之间的沟通,梳理证据,厘清事实;通过部门之间的会商,阐明追诉的法律依据和重大意义,以取得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发出追诉后,全程跟踪,监督、督促侦查机关有效的启动了追诉同案犯的程序;通过引导取证的方式夯实指控的证据;通过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解决办案程序上存在的难题,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