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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如何加强诉讼监督职能的几点思考

2011-10-09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检察风云 2011年3期
关键词:错案民商事检察官

文/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对检察机关如何加强诉讼监督职能的几点思考

文/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是一名已执业20年的青年老律师,承办过许多刑案。通常我都是作为辩护人出现在法庭上的,像在云南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中出庭代理被害人亲属的情形,则十分罕见。但令人惊喜的是,长年来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却让我与许多优秀的检察官成为惺惺相惜、互相敬重的朋友。最近,我还受邀担任了上海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和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的评委,通过接触大量的事迹材料,深入、直观地感受到了检察官们在工作中为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人民利益而付出的心血,他们所取得的成绩是长期不懈努力的结果,大大增加了民众对国家法治进步的信心。

结合这两次当评委的经历和感悟,对于如何进一步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我作了几点零星思考,现不揣简陋,供大家参考:

一、要突破陈旧理念。在传统的“公检法一家亲”和对部门自律寄予过分信赖的观念下,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以最大限度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标,对刑事案件的各道程序进行有效监督,是困难的。在刑法、刑诉法修订实施十年后,司法实践中仍会出现佘祥林、聂树斌这样荒唐离奇的错案,证明了古人所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实乃至理。尽管经过多年的改革,我们在法律制度层面已有长足进步,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仍参差不齐,因此,要担负起法律监督的职责,首先必须在理念上假定所有被监督的对象都有可能自觉不自觉地违反法律规定,这是让监督机制产生效用的首要前提。

二、要改变考绩原则。法律监督的目的是防止发生错案和纠正已发现的错案。过去我们往往片面强调事先预防和不容出错,所以对出现办案差错采取了一刀切的责任追究制,甚至在评选先进时把办案无差错作为一项主要的考核指标(例如过分强调诉判一致)。表面看来,这完全符合“高、大、全”的要求,实际上却弊大于利。首先,“人非圣贤,孰能无错?”,这是常理。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出错,恰恰是基于对客观现实的理性分析和判断,是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的前提。其次,强调一有错即究责,犯错者基于自身的利害考虑,只会文过饰非、将错就错,结果反而造成有错无法纠的结果。

我是一名诉讼律师,经常会在法庭上与同行发生观点碰撞,一方律师胜诉了,意味着对方律师的主张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半的律师获胜是与另一半律师的失败相伴相生的,假如非要每件案子都打赢、永不出错才能当选优秀律师,那我们大概永远也找不到大律师了——这告诉我们,要实现真正的法律监督,必须抛弃完人原则。当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司法人员工作差错,我们也不能无原则地宽容和纵容,必须注意是否存在违背职业廉洁性的因素,还是单纯的对事实和证据的误判和对法律的错误适用。简言之,偶尔做错题可以原谅,订正了就好,但是绝不允许作弊。

三、要充实培养人才。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已有成熟的经验,可谓轻车熟路,但“重刑轻民”是个大问题。事实上,对检察机关来说,法律监督方面未来最严峻的挑战恰恰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非传统业务领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对法院的民商事审判活动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检察官队伍中急需大量补充专业人才和对已储备的人才加以精心培育,使他们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法,胜任工作。

四、要善于借力打力。律师和其他法律中介服务机构都可以成为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的友军,特别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诉、控告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当事人所委托的律师所做的前期工作成果,减少和避免走弯路。也可以听取非承办律师的专业咨询意见,或组织法律专家进行专题论证,从而形成对案件的正确分析判断。检察机关还可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人才交流和见习,提高检察官在处理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方面的法律实务经验。■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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