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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社会管理思想的时代价值探析

2011-09-27隋秀英

理论导刊 2011年7期
关键词:时代价值列宁

隋秀英

摘要:列宁的社会管理思想丰富而深邃,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巨大优越性的必然要求、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社会管理的最高原则、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障等重要思想观点的提出,不仅开创了苏联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新局面,而且为我国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提供了思想指导。

关键词:列宁;社会管理思想;时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A82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7-0051-03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立即提出要由“夺取俄国”转变为“管理俄国”,在他的许多著作和讲话中,不仅精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实现科学管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且对社会主义社会管理原则、社会管理方式、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管理机制及社会管理策略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探索,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的新思想,全面开创了苏联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新局面。列宁丰富的社会管理思想对于指导我国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社会管理规律、完善和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巨大优越性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人类进步的伟大创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历史任务。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发挥,而需要科学高效的管理来实现,这是列宁在指导和亲历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过程中的经驗总结。

列宁所说的管理,不只是国家和政府对社会所实现的宏观管理,还包括对全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环节的微观管理。在列宁看来,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科学管理符合社会有机体内在联系和矛盾发展的客观要求,没有管理就无秩序,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社会化大生产,就不能实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就不能确保全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早在1918年,列宁就曾强调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性,如在《苏维埃政权当前的任务》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政党能够做到大体上完成夺取政权和镇压剥削者的事业,能够做到直接着手管理任务,这在世界历史上是第一次。我们应该不愧为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的这个最困难的(也是最能收效的)任务的人。应该考虑到,要有成效地进行管理,除了善于说服,除了善于在内战中取得胜利,还必须善于实际地进行组织工作。这是一项最困难的任务,因为这是要用新的方式去建立确保千百万人生活的最深刻的经济基础。这也是一项最能有收效的任务,因为只有解决(大体上或基本上解决)这项任务以后,才可以说,俄国不仅成了苏维埃共和国,而且成了社会主义共和国。”[1]477不仅如此,列宁还提出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要把科学管理的方法摆到党和国家工作的首要地位来代替武装镇压的方法,并且认为用这种方法同样能够战胜资本主义。他说:“我们采用镇压的方法获得了胜利,可是我们也能够采用管理的方法来取得胜利。”[2]160如此看来,列宁已经把管理的重要性和管理的任务提到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位置。在这方面,列宁深信社会主义制度较之资本主义制度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他也清楚地知道,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发挥,而需要科学、高效的管理来实现,列宁要求全党把管理工作视为必须马上用全力抓住的一个环节,其中的道理也就在于此。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列宁不但重视管理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意义,而且重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对管理的意义。列宁非常重视苏维埃管理机关的社会主义性质,他主张启用“一心为社会主义奋斗的工人”,建立真正新的“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机关”,而为了建立这样的机关,“我们应该提出的不是西欧资产阶级所提出的要求,而是向一个以发展成社会主义国家为宗旨的国家应该提出的恰如其分的要求。”[3]786列宁主张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总和。列宁还强调指出,要发挥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即要管理,就需要有一支久经锻炼的共产主义革命者大军,这样的大军是有的,这就是党。针对当时一些人不注意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列宁批评道:“我国社会制度中好的东西,可以说还丝毫没有经过考虑,没有被理解和体会。”他要求人们“非常慎重地、考虑周到地、熟悉情况地利用我们社会制度中真正的精华来建立新的人民委员部”,[3]786通过人民委员部来实现领导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任。列宁的这番教诲对我们今天在大力发展社会管理事业中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仍然是富有启迪和指导意义的。在我国发展和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就要通过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与全面进步。

二、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社会管理的最高原则

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管理,是列宁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科学、高效管理的首要方法。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也是社会的主人。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其实质就在于吸引劳动群众参加对国家的民主管理并在其中起决定作用,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心应放在保证劳动群众能够实际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上。巩固政权和发展社会主义都要“吸引劳动者,吸引贫民参加管理国家的日常工作”。[1]303 “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他们才能实施社会主义。”[1]464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事业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参加社会主义社会管理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人民群众应当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任的领导者、群众应当有权撤换他们、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小的步骤、群众应当有权提拔任何工人群众担任领导职务,这就是列宁提出的所谓四个“群众应当有权”。要在社会管理实践中真正体现民主管理和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做到这四个“群众应当有权”,就要真正做到广泛地吸收群众的智慧,真正把群众的内在动力和聪明才干充分发掘出来并持久地坚持下去。为了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列宁还一再要求通过立法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固定下来。根据列宁的意见,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都曾对此作过许多具体规定。

列宁认为,坚持人民管理原则,也是克服和摆脱官僚主义的有效方法。他曾明确指出,如果说能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官僚主义。官僚主义、拖拉作风是社会主义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一大祸害,“官僚不仅在苏维埃机关里有,而且在党的机关里也有。”[3]791克服官僚主义最好的办法是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使更多的人懂得管理知识并能事实地参加到管理中来。“只有当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工作时,才能把反官僚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直到取得完全的胜利”,[1]770才能真正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即“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1]210 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能真正完成管理、监督和监察的职能就必须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对此,列宁曾指示各级国家机关都要认真地接待群众来访并妥善地处理好他们的请求和控诉。列宁对于人民群众寄给他私人或人民委员会的信件和控诉书极为重视,责成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阅全部书面请求和控诉书,并要求人民委员会对一切书面控诉都应当在24小时内向他报告,口头控诉则应当在48小时内向他报告。不仅如此,对于根据控诉书和书面请求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他也要求进行认真的监督和检查。列宁还曾要求克里姆林宫房屋管理主任建立一种能够保证人民群众顺利上访的制度,使每个到他那里去访问或者到人民委员会去访问的人,如果持有秘书处准许通行的命令,就不能让他耽误丝毫时间,确保所有的访问人都能顺利实现他们的上访。列宁在《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案》中对如何接待群众的来访问题,也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如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张贴关于接待群众来访的日期和时间的规定,不仅要贴在屋里,而且要贴在人人可以看到的大门外面。接待室必须设在可以自由出入、根本不需要什么出入证的地方。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有登记薄,把来访者的姓名、意见要点和问题性质最简要地记录下来。星期日和假日也要规定接待时间。此外,为了更加广泛地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工作,列宁也非常重视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注意解决群众和机关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今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讲话中也明确阐述了社会管理要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思想。胡锦涛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创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局面。要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由此可见,我们党已经对在发展社会管理事业中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思想有了创造性的发展,也使这一思想所包含的内容更加丰富而全面。

三、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障

十月革命胜利后,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列宁开始关注法制建设问题,他指出:“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我们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4]353 “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5]90-91列宁认为,加强法制建设的原因在于,分配上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所以需要有国家这一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需要有确定权利准则的法律来保障劳动和分配的平等、巩固公有制;政治上,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对敌镇压是必要的,只有当社会各个成员在社会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没有差别的时候,国家才会消亡,才有可能谈自由,“如果没有剥削、如果根本没有令人气愤、引起抗议或起义而使镇压成为必要的现象,那么人们是多么容易习惯于遵守他们那必需的公共生活规则”;[5]85-86思想上,在社会主义社会虽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但还不能消除剥削阶级思想在道德、精神上的影响,人们还不可能同私有观念彻底决裂,思想境界还不高,还不可能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自觉地为社会劳动,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政权、中央集权的强力组织、暴力组织,既是为了镇压剥削者的反抗,也是为了领导广大民众即农民、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来调整社会经济,因而在社会主义整个历史阶段均必须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列宁强调要通过加强立法和完善法制来实现依法治国。当无产阶级革命首先在彼得堡取得胜利的第一天,列宁就起草了四个重要法令,即《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成立工农政府的决定》、《土地法令》。在列宁领导的苏维埃国家建设时期,先后制定了两部宪法即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宪法,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大量各部门法律并且开始编纂法典,到1923年已相继颁布了《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苏俄刑法典》、《苏俄民法典》、《苏俄土地法典》、《苏俄劳动法典》、《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等,用最短时间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列宁不仅强调健全法制,而且特别强调要保证法制的统一。他指出,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联邦统一的法制。为此,列宁通过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确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为立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和颁布在全国通行的法律,这从源头上保证了全国法制的统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列宁在完善法制建设方面还强调要对旧的法律体系中“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法律条款不能与整个旧法体系一起废除掉,而应将其有选择地吸收到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使之为保障本阶级的正当利益服务,甚至要求凡是西欧各国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到苏俄民法典中。

为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除了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和改革执法体制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列宁强调,必须遵守严格的革命秩序、必须恪守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和命令,并监督所有人来执行。法律制定得再完备,若得不到遵行,那无异于一纸空文。在这方面,列宁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就是共产党员尤其必须率先垂范地遵守法制。绝不允许利用执政党的地位规避法律、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要“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从轻判罪的可能性”,“对共产党员的惩办比非党人员加倍严厉”,这是“起码常识”。1918年5月,莫斯科革命法庭审理关于莫斯科审讯委员会4名干部受贿案件,最后仅判6个月徒刑,列宁得悉后,非常气愤,立即指示不枪毙这样的贪污犯而只判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这样的同志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并开除出党。1922年3月,根据人民群众对莫斯科市苏维埃中央住宅管理处滥用职权的大量申诉,决定对该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证实该处一些负责人伙同莫斯科公用事业局局长、党员索维特尼柯夫滥用职权,但在3月14日俄共莫斯科市委常委会召开的有莫斯科市苏维埃主席团参加的会议竟否决了这一检查结论。列宁得知此事后,立即写信给俄共中央政治局,指出:“执政党庇护自己的坏蛋,这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他建议给予莫斯科市委常委严重警告处分,并“向所有省委重申凡有一丝一毫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罪责的人,中央都将开除出党”,通过司法人民委员部,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

为保证法律全面准确地实施,就必须创制和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这是实现依法治国和有效管理的重要环节。首先,建立和完善国家监督机构。在列宁亲自领导下,1918年设立了监察人民委员部,1920年改组为工农检查院。1923年列宁又向党中央建议,把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使之拥有更高的威信和更广泛的权力,并指出检察长有权利和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为排除地方干预和影响,列宁主张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地方检察人员只能由中央机关任命,只受中央机关领导;其次,列宁强调要有“从下面”、“自下而上”的监督。热情欢迎群众来信来访,不管是揭发、批评、意见、建议、申诉等,都是直接或间接地暴露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问题,对政权建设是大为有益的,为此,列宁要求各级机关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列宁还强调要善于接近群众、联系群众,赢得群众的绝对信任,领导人不应脱离被领导的群众、先锋队不应脱离整个劳动大军。为了接近群众,根据列宁的建议,俄共(布)八大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把长期担任党和苏维埃机关工作的共产党员派到机床和耕犁旁去工作;再次,列宁强调要重视舆论监督。1924年俄共(布)十二大上,他指出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应当有系统地有计划地利用苏维埃的和党的报刊来揭发各种犯罪行为(懈怠、受贿等)。此外,列宁还重视知识分子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他指出,“吸收知识分子和专家是为了把具有真正现代水平的人才,即不亚于西欧优秀模范的人才集中到工农检查院中来”,以便提高工农检查院的工作效能。

列宁的经验启示我们,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同样都要依靠法制,良好社会秩序的营造和维系也离不开法制和规则,建立和完善法制的过程是漫長的,但用法制规范社会管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却是一种长效机制。要通过法制化建设来解决社会管理任务日趋繁重与社会管理重叠、缺失、无序的矛盾,逐步实现社会管理由分散化向网格化管理的转变,由“单打一”向“多方协同作战”转变。要从机制上切实解决社会管理条条包揽、权责交叉、多头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维护社会长期稳定和有效处理社会公共危机事件的社会稳定机制,逐步理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优化整合各类社会管理资源,逐步健全职责明晰、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的社会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社会管理合力,实现社会管理方式的系统化、快捷化、精细化、规范化。历史教训告诫我们,只有法治才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最强动力,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效果最佳和效益最持久。

参考文献:

[1]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列宁.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5]列宁.列宁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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