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中介审计问题
2011-09-08郑根花
文/郑根花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中介审计问题
文/郑根花
引入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相关财务指标进行前置审计,对增强申报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审计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目前中介机构审计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审计程序过于简单。一是缺少对业务风险及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的整体审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中介机构在承接专项审核业务时,需对业务风险及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情况进行事前评估。从抽查的情况来看,很少有中介机构对企业整体情况及研发活动相关的立项、预算、执行等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了解测试,对于研发立项是否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未予充分关注。二是缺少对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内部控制测试。审计大多以企业归集为主导,以支出实际发生为原则进行费用归集,缺少研发支出与研发项目预算之间的比较,出现费用发生在立项之前或是平均分配各项费用的情形。三是缺少对收入项目部分内容的审计。中介机构对于收入的审核较为简单,或是以《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或是仅以企业提供的收入台账和合同为依据确认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
——未能充分关注非标准《年度审计报告》对《专项审计报告》的影响。企业提供的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是进行专项审计的重要基础,对于非标准《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如对预收账款、存货计价、销售收入等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将直接影响到《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认定。中介机构应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后,对上述事项作出处理,或是履行审计程序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或是发表非标意见,但在抽查中介机构的底稿时,未见对上述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并采取消除上述情况影响的审计程序,也未按《指引》的要求,出具非标《专项审计报告》。
——政策把握不够准确。《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归集口径来自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规定,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归集口径是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两者存在较大差异,部分中介机构未能准确理解上述差异,审计中出现差错。如加计扣除中的研发费用允许3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一次性计入,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需以折旧的形式计入。
影响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主要原因:一是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二是客户委托目标的偏差,客户对注册会计师为提高审计质量而采取的行动不予积极配合。三是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四是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存在漏洞,重业务、轻执业质量现象较为严重。五是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六是当前政策有待完善。高新技术资格认定中要求用于研发的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高,但归集口径较为宽松,相关性认定难度较大,同时当前政策滞后于企业出现的新情况,如企业中试阶段如何界定、中试收入是否应冲减研发费用、以投资入股等非外购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等政策不明确,造成中介机构政策把握难度加大。
笔者认为,提高中介机构审计质量,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违法成本。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三是事务所应健全三级复核制度,不断地提高审计质量。四是完善政策法规,减少政策盲点。建议统一高新技术认定中的研发费用政策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降低研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严格立项审批及预算控制管理。对当前政策中的盲点问题,如中试阶段如何界定、中试收入是否应冲抵研发费用、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等问题予以进一步地明确。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