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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导网络反腐机制的构建

2011-08-23汪火良

唯实 2011年2期
关键词:公权力网民腐败

汪火良

(湖北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导网络反腐机制的构建

汪火良

(湖北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的治理腐败的方式已为官方和民众认可,网民网络反腐具有现实的缺陷与不足,需要公权力机关的积极疏导和引导,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网络反腐中主导功能的发挥应从构建如下机制契入:公权力机关网络反腐的自动机制;公权力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网络反腐的联动机制;公权力机关与网民自律性组织之间网络反腐的互动机制;网络反腐的法治机制。

网络反腐;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导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网络反腐日益成为世界潮流。在第四届全球反腐败论坛上,一些西方国家代表和专家建议,将互联网作为一种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工具。“网络反腐”在当前已成熟语,中共中央党校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正式收录“网络反腐”词条。2008年,被称为中国的“网络反腐年”。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网络反腐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2月与网友实时交流时讲:“我一直认为群众有权利知道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并且对政府的政策提出批评意见,政府也需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

这些都表明了官方高度认同网络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并把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的治理腐败的机制。据此,网络反腐的主体不仅包括广大网民,而且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1]在网络反腐中有两股有生力量,一股力量是广泛的网民;另一股力量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网民的网络反腐热情高,但是,在意向表达上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表达上的非理性化倾向。为了吸引公众眼球,经常使用“雷人”的语言,甚至捕风捉影不负责任地发布信息,夸张腐败问题的严重性,放大腐败面,煽动社会情绪,造成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网民整体法律意识不强,一些网民利用网络的隐蔽性随意编造事实,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暴露他人隐私,甚至诬陷他人;网民还有急于求成心理,有些网民对于网络公布的消息一时见不到结果,就进一步制造更大的网络舆论,向治理腐败职能部门施加压力,组织公众与政府对立,这既影响网络反腐败的效果,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网民网络反腐具有现实的缺陷与不足,因而需要公权力机关的积极疏导和引导。治理腐败职能部门在网络反腐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毋庸置疑,但其主导功能的发挥却颇受掣肘。一方面,网上流入的海量信息真伪并存,真实性、可靠性没有保证,久而久之就会出现“狼来了的现代版童话”,造成反腐功能的弱化和“闹剧化”,造成网民对治理腐败职能部门的误解,对官方网络反腐失去信心;另一方面,治理腐败职能部门很多是在网络舆论十分高涨的情况下才开始介入的,结果错过反腐败的最有利时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也不无担忧地表示:我们提倡网络举报,但绝对不提倡在公共网上举报。举报信息让被举报人知道后,他会有所准备、会串供,导致很多事情查不实也无法查实,反过来被举报人会告其诽谤,司法机关只能追究举报人的诽谤责任。

在当下的中国,网络反腐已初显锋芒,初见成效,但其中网民自发反腐的成分很大,而相关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则大多是被动回应,这与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不相适应。在民间的网络反腐热情高涨之时,某些动用公权乃至司法力量打击网络举报的案件,又无疑加深了人们对网络反腐的担忧。国家公权力机关应当摒弃某些陈旧观念,积极回应广大民众强烈的反腐败诉求,充分运用网络工具,承担起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任务。为此,我们考虑从以下路径契入:

一、建立公权力机关网络反腐的自动机制

设立网络举报平台,成立专门的反腐网站,设置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到目前为止,全国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一些市、县纪检监察机关都相继开通举报网站,有的地方还开通了工作QQ举报和手机短信举报。这些网络反腐新形式和新内容,把公权放在阳光之下,为网络监督提供了前提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消除了腐败滋生的土壤,从源头上起到了反腐倡廉的作用。公权机关要成立专门的反腐网站,在地方上,有针对性的设立分网,以专门的法律机构为依托,设置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及时回复,将网民的意见集中起来,在一个平台上共同打击腐败行为。[2]各级公权机关要在其举报中心设置负责受理网络举报和查看网上信息的专职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能。同时,工作人员要实行实名制,更加公开、透明地进行反腐工作,以便于接受公众的监督。

建立网上信息筛选与审查程序,及时公布立案和查处情况。各级公权机关对于网上与腐败有关的各种信息与报道,应当建立专人登记、两人以上共同筛选与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程序,以保证网上信息筛选与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对于通过网络举报和曝光的腐败案件的立案和查处情况,有关专门机关应当尽量满足网民知情的要求,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予以公布。只有公权力使用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化、透明化,才能保证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才能为公民监督和揭发公权力机关的腐败行为提供途径,才能使网络反腐机制更加畅通。

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启动追究机制。各级公权力机关举报中心的专职人员,对于网上与腐败有关的各种信息与报道进行筛选与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应当移送办案机构进行再次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案件即进入调查或侦查程序。决定不立案的,则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举报人不服的,可以在网上申请复议。

同时,还要加强公权力机关在网络反腐事件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网络反腐要想健康发展,必然离不开公权力机关的引导,人们对于一些腐败案件在很多情况下了解不够全面,人云亦云的事件非常普遍。因此,相关的公权力部门在网络反腐的一开始就要和普通的民众走在一起,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于造谣诽谤等事情要及时澄清,引导民众沿着有利于整个事件解决的方向发展,防止网络反腐走向极端。

二、建立公权力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网络反腐的联动机制

所谓联动机制,即是各级新闻媒体明确专人担任舆论监督信息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反腐倡廉舆论监督信息和内参;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新闻舆论监督专用电子邮箱,对媒体反映的问题,根据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明确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媒体反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焦点问题、重大案件的查办情况等等。[3]反腐倡廉网络建设的性质决定了不能单独依靠纪检监察部门一家来独立完成,应建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文化、公检法司机关、信息网站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并确立部门联系人,随时沟通联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反腐倡廉网络建设相关问题。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制定网络反腐的行为规则,包括网络反腐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客观真实原则、遵守法律原则、尊重人格原则等);进行网上举报、网上曝光、网上发表评论和报道的基本要求;网民反腐协会的职责;加入协会的网民的权利和义务;网络信息员或观察员的权利和义务;违反网络反腐行为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

三、建立公权力机关与网民自律性组织之间网络反腐的互动机制

网络反腐的规范化要靠公权力机关与公众一起努力完成。由于网民人数的广泛性和分散性,要组建网民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在地方特别是大中城市组建若干专业性的网民自律性组织则是可以做到的。首先成立一个总的组织,在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城市成立二级组织,相对应的在小城市直至县设立三级组织。基层组织发现腐败行为后,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由总组织讨论并确定其真实性后,作为代表向公权力机关举报并进行互动。另外,在组织内部实行实名制或者统一编码,责任到人,以防网络反腐被不法分子利用。这样,就会在社会中形成一张无形的舆论网,使腐败行为无处遁形。[4]

为切实做好网络反腐的引导和规制工作,应当抓紧组建网民反腐协会。网民反腐协会作为专业性的网民自律性组织,应当选举组织机构,制定协会章程,设置网络信息员或观察员,对本地区发生的腐败事件进行跟踪、观察或调查,并在网上披露。必要时,网民反腐协会还可以将自己掌握的腐败线索或证据材料送交公权力机关。

四、建立和完善网络反腐的法治机制

任何好的制度和形式最终都需要一定的法律和制度来规范,网络反腐也不例外。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相对于目前的网络反腐环境来说,这些法律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现阶段建立健全网络反腐的法律和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第一,各级公权力职能部门要构建完备的网络反腐法治规则,使网络反腐做到有法可依。目前要抓紧制定网络反腐法,立法要全面、系统、切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同时要求能与原来的法律相协调和补充;具体规定政府、商业网站、公民在网络反腐方面的责、权、利;明确界定正常的网络反腐和侵权、造谣诽谤,公民的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并针对违法行为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第二,要把网络反腐和制度反腐结合起来。网络反腐的偶然性和随意性比较大,只有把网络反腐纳入到制度反腐的体制内,才能把这种偶然性变成一种必然性,才能使网络反腐成为一种规范性和常规的反腐方式。网络反腐的制度化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有确立这些制度上的保障,才能赋予公民更多的知情权,才能为公民知晓政府并监督政府提供条件,才能使网络反腐机制更加畅通和持久。

第三,追究网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有关网络管理或侵犯公民人身权、人格权、隐私权的行为,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络反腐以其实时、快捷、廉价、高效、操作性强、安全系数高等独特的优势和时代特征,日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在目前阶段,网络反腐虽然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但是它在反腐方面总体上还是利大于弊的,是一种需要大力提倡的反腐方式。只要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公权力机关对其进行合理必要的管理和引导,网络反腐就一定可以成为反腐倡廉的有力工具。

[1]谭世贵.网络反腐的机理与规制[J].党政干部文摘:2009(7).

[2]牛先锋.网络反腐的功能及其完善对策[J].理论视野:2009(5).

[3]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910/ 21/t20091021_20245837.shtml

[4]赵勇,赵俊燕.网络反腐的特点、利弊及完善对策分析[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9(7).

责任编辑:张功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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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605(2011)02-0011-03

汪火良(1971-),男,湖北黄梅人,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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