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公民对公权力的“不信任”
2012-08-15吴龙贵
浙江人大 2012年8期
公民表达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进步。对公权力机关的不信任,某种意义上正表明公民对法律的高度依赖感。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是非常可贵的公民品质。
认同公民对公权力表达“不信任”,并非鼓励公民完全无视执法机关的存在,率性甚至任性而为。应该这样说,无论以什么形式表达出的对公权力的“不信任”,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为了寻求平等对话而非恶意对抗。因此,公民的这种理性而克制的“不信任”,理应得到权力部门的理解和尊重。
但是一直以来,公权力部门似乎都不太能容忍公民的“不信任”,甚至视之为洪水猛兽。这样做的后果是,政府形象越来越糟糕,公民的“不信任”感越来越强烈。事实上,和公民“不服从”一样,公民“不信任”对于社会进步和法治进程,从来都是一种建设性的而非破坏性的力量,公民“不信任”既是对公权力“越位”的有力纠偏,也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现实而言,公民表达“不信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公民明明“不信任”却不敢于去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