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训政体制的合法性探析
2011-08-15孙岩
孙 岩
(南京政治学院理论一系,江苏南京210003)
“训政”作为孙中山的重要思想之一,主要是指由国民党指导、训练国民学会行使民主权利,实行以党治国,从而建构由国民党一党独裁的国家政体。从1928年开始,国民党政权着手推行“训政”并公开声称“在人民未经政治训练及未完全了解实行三民主义以前,唯有党能代表全国人民负建国之大任”,“以中国国民党独负全责,领导国民,扶植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而使之发展,以入宪政之域,固至为明显”。[1](P658)但是,尽管在这一阶段国民党一党专政之心昭然若揭,但对于训政体制本身而言,其却能够得以在长时间内延续下去,并实际上推动着中国社会的向前发展,在废除不平等条约、取消外国在华特权、收回关税自主权、裁撤厘金制度和大幅度提高关税等方面,也都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和成果,这一切若没有体制本身的合法性归口,仅仅依靠强力是不可能实现的。
一、训政体制合法性的价值基础:文化传统的支撑
任何政治制度和政党体制都必然生成和存在于一定的国家、民族和社会之中,有着自己民族及国度所特定的历史、传统和环境,也即文化。文化因素隐藏在政治制度与政治行为的背后,却潜在的影响着政治制度与政治行为的生成、发展与变迁,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或者新的经济制度,必然有一种与之相契合的文化精神、文化价值观。”[2](P258)
文化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内蕴的精神力量,在一个社会发展进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指出:帕森斯强调“文化 (一个社会的共同信仰、规范和价值观)是维持社会紧密结合的‘胶水’,因为它特别不易发生变化。社会结构的变迁如果和文化相冲突,其变迁的速度将会非常缓慢”。[3](P627)对于中国而言,“在其帝国数千年的——如果不是更长的——历史上,一直是一个统一的文化圈,尽管其统治机构并不总是能保持着政治统一。中国的意识形态是中央集权的、伦理的和普遍的,换言之,特别带有非民族的色彩。现代国民生活变化着的条件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向这些理想提出了更加根本性的挑战。国家的正统合法性在现代转换时期发生了变化。”[4](P328)但其自身的这种文化变迁却是相当缓慢的,可以说直到20世纪初叶,中国社会都一直处于传统之中,其“灿烂的华夏文明,与大一统的政治格局相结合,形成独特的政治—文化同构,这不仅极大地加强了中国传统历史格局的牢固性,而且华夏文明长期以来都是向外辐射的。这是因为中国的东亚大陆地缘政治具有独特优越地位,外来‘挑战’和‘威胁’在文化上最后都同化于中国。中国的传统文化结构的特有优势,是中国二千年历史运动形成的钟乳石沉淀。”[5](P260)这几千年的沉淀累积起了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天人合一、家族本位、协和万邦等,但中国文化的惰性同时也是所世界罕见的。
进入民国初年,中国社会结束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从形式上进入了“民主共和”阶段。但几千年的岁月在中国的文化里积淀起了深厚的特质,而这种深厚的特质又与中国社会政治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存在矛盾,“东方君主专制政治对城市商品经济的压抑和排斥,使中国具有相对独立自治地位的市民社会难以自发生成,因而,从中国传统社会内部难以生长出一股强有力的近代式的政治民主化力量”。[6](P38)正如著名学者罗荣渠指出的那样,“中国现代化延误的主要症结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落后性、制度的独特性、中国历史发展的停滞性等内在弱点。”[5](P250)“一个现代的中国不可能与传统的政治文化同时共存。”[7](P383)因此,从人的思想、从人的内心来看,传统的思维方式、传统的处事原则、传统的文化积淀等并没有因为“民国”的到来而发生实质的变化,仍旧秉承着传统。
二、训政体制合法性的情感基础:领袖魅力与新型政党的感召
在马克斯·韦伯看来,合法性就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统治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顺从可能是个人或整个群体纯粹出于机会主义的原因,是一种虚情假意的奉承,也可能出自自己的物质利益而实际上言听计从,也可能由于个人的软弱和束手无策”。[8](P240)同时韦伯认为合法性的来源之一是以领袖人物的非凡才能为基础的,“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8](P241)某些领袖人物“被视为 [天分过人],具有超自然的或者超人的,或者特别非凡的、任何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或素质,或者被视为神灵差遣的,或者被视为楷模。”[8](P269)照韦伯的看法,这种合法性存在不同程度地潜伏于文明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治关系之中,而其突出作用,则特别表现于社会危机时期。在这个时期,为生活窘境所困扰的大众“把摆脱苦难的希望寄托在这些具有非凡能力的‘天纵英明’身上,于是成为他们的追随者和崇拜者”[9](P319)。
对于民初中国来说,孙中山作为中国革命的伟大先行者,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制度,打开了中国社会的崭新发展之门,当时孙中山所拥有的个人魅力是无人能及的。根据孙中山的设想,中国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民主宪政,这种追求是符合中国政治现代化发展要求和民众内心需要的,“孙中山的学说无疑是民国时期的主旋律,它预示着经济的发展,并在本质上是主张共和与民主的。……这种乐观主义在1927国民党创立国民政府之时,在1937年当处于逆境中的中国人民又有效地联合起来一致对日时,都曾像电光石火,闪烁一时。”[4](P2)
另外,在民初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各竞争性政党展开了激烈的角逐,中国国民党能够在竞争中取得实质性的胜利,主掌了中国的政权。对于当时这样一支具有先进理念和高素质党员队伍的新型政党而言,民众对其是充满信任和期待的,对国民党政权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政策举措也是充满希冀的。与此同时,民国初年国民党中央对于党员队伍的建设是十分重视的,作出了多项规定,比如1924年1月28日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章》中强调了党员的历史责任,指出“本党为历史的使命而奋斗,我国领土之完全自由及和平,全赖本党奋斗之成功。欲求此成功,必赖纪律之森严。党之成败,全系于此,望共勉之。”[1](P31)等。“改组以后,国民党给国人以耳目一新之感。有理想有志向的知识青年群相涌入。胡适即称:‘民十五六年之间,全国多数人心的倾向中国国民党,真是六七十年来所没有的新气象。’”[10](P266)时任南开大学教授的何廉曾记录下他当时的感想:“我们住在北方,我却真心实意地拥护南京政权,例如1928年,我、蒋廷黻和几个朋友从天津到南京。我们在南京见到新国旗时是多么激动呵——对我们来说,那或许是一个伟大新时代的象征。”[7](P11)可以说,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民众是对这一新政权抱有极大的希望和幻想的。这就必将使训政体制具有了合法性的基础。
三、训政体制合法性的绩效基础:现代国家的追求
近代以降,“中国人民一切困苦之总原因在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其工具卖国军阀之暴虐,中国人民之唯一的需要在建设一人民的统一政府。”[1](P254)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中国国民党以其自身的优势,首先就完成了国家统一的历史重任,建立了一个相对有效的社会控制体制,结束了中国社会军阀混战、民不聊生的状态,某种程度上遏制了近代中国的分裂、失范及羸弱的状态。这一重大的现实功绩为南京国民政府执政及训政阶段的提出,奠定了充分的合法性基础。
当然对于一个政权的合法性而言,还需要其执政之后的实际绩效作为支撑。美国著名政治学者利普塞特就曾指出,“新社会结构建立以后,如果新制度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不能满足主要群体的期望以便在新基础上树立合法性,就会产生新的危机”[11](P53-54)在这一论断中,利普塞特提出了一个关于合法性的另一问题,即是一个社会的有效性问题。有效性主要是指实际的政绩,在现代社会,政绩的主要标志就是能否保持经济社会的稳定和不断发展。因为,从人类的发展历史来看,“合法性的危机往往发生于社会经济结构变动的时期,因此必须实行相应的改革以满足人民和社会主要群体的期望,才能在新基础上保持其合法性。”[11](序言P4)
民国时期,作为领导中国实现统一的第一大党,努力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国家已经是包括国民党在内的绝大多数国人的一致追求。国民党自孙中山创建起,就一直宣称要从“民族、民权、民生”三个方面致力于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孙中山的《建国大纲》和《建国方略》中均对此有清晰的表述。在国民党的历次代表大会上也一直宣称将民生问题放在国家发展的首位。如1929年3月28日的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明确指出:“十余年来之内战,早已陷人民于水深火热。过去之以主张立宪、主张联省自治、主张阶级斗争为解救人民痛苦者,其结果不特无以解救,而国家之危亡,人民之痛苦,且更加甚焉。是故证以事实,人民之要求者,不在空泛偏颇抽象之议论,而在社会秩序之安定,土匪盗贼之铲除,农、工、商生产之发达,与食、衣、住、行四大需求之得有解决而已。”[1](P626)可见,训政之初,普通百姓最需要得到满足的应是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而国民党中央恰恰把握住了这一点,多次通过法律文件恢复中国经济,保障百姓民生,如1929年6月14日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振刷政治决议案》就对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建设问题提出了良好的设想与计划,大致内容摘录如下:“于最短期间内加紧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工作,如撤销领事裁判权、收回租界等;厉行禁绝鸦片及其一切代用品;限于本年年底将各省田租额数、农人生活概况、生产概况调查完竣,为实施二五减租之基础;改善工人生活,规定工人工作时间,增进工作效率,改良工作制度;统一币制,整理金融;整理盐法,减轻盐税,剔除积弊,调节盐价;严厉革新财务行政制度,整顿机关,清除积弊,养成下级财务人员,制定财务人员任用法;岁计、会计、审计制度之确定;由参谋部整顿测量机关,培养专门人才,并筹备飞机测量,特别加紧注重国境之测量;于最短期内整理铁道行政;厉行国民义务教育及成年补习教育;关于司法事项之改良进步,由司法院加紧规划……”[1](P759-761)因此,训政之初,“整饬国家,稳定社会,保障民生”是国民党的主要工作。而这也恰恰是中国普通民众经历了混乱状态后所希冀看到的,“根据一个可靠的统计数字,中国的工业 (满洲除外)自1931年至1936年的年增长率为6.7%。其他经济发展的数据,总的来说与这一估计一致。例如,10年来发电量增加了一倍,平均每年增加9.4%;棉布每年增加16.5%;银行储蓄 (按照1928年价格)增加15.9%,等等。这些数据比较当时世界上其他大部分国家都毫不逊色。”[12](P171)“在国民党的领导下,现代精英的成长,以及国家利用他们来实现民族整合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东部大城市中,此时已经具备了进行快速现代化所必需的社会基础结构。”[4](P463)这些贴合民意的政策和实效赢得了民意,必然也增强了其合法性来源。
四、训政体制合法性的法理基础:法律制度的持续供给
从人类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近现代社会的合法性来源更多的是基于理性的法律程序,体现为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托。戴维·海尔德认为,现代民主国家之所以具有合法性,主要就在于人们拥有理想中的规范性同意,即人们服从规则与法律是出于他们认为规则和法律是正当的,而且是值得尊重的。[13](P6)对于训政体制的合法性来说,其在“合乎法律”层面也同样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证的,“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8](P241)。
著名学者钱端升在其《民国政制史》中就曾经谈到“民国十七年十月三日,中常会通过训政纲领六条,其同时通过之国民政府组织法,即以此纲领为依据,其要点有三:(一)训政时期之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但政权之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二)训政时期之治权,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三)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亦由政治会议议决行之。”[14](P202)同时对训政时期的约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训政时期约法,全部八章,共八十九条,章首贯以引言,八章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计民生,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及附则等。”[14](P204-205)
1928年8月11日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训政时期颁布约法案》,指出“训政时期,应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同时也通过了《训政开始应否设立五院案》,“训政时期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应逐渐实施。”[1](P543)随后的1929年3月21日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又通过《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中国革命之目的,在于三民主义;而三民主义之实行,必须依照总理所定之革命程序以为建设。总理生平既分革命建设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冀其循序迈进,以完成革命之工作。”[1](P657-659)1929年3月23日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交中央执行委员会讨论,4月4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交中央常务会议讨论,4月22日中央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确定训政时期物质建设之实施程序及经费案》[1](P681)。1929年6月15日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训政时期党务进行计划案》和《训政时期之规定案》,指出“训政时期规定为六年,至民国二十四年完成”[1](P759)等。这些使得国民党训政阶段的法律依托愈发完善,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五、小结
除了上述的一些合法性来源之外,国民党训政时期的合法性来源还有很多方面。改组后的中国国民党由一个高效率的组织体系,具有沟通、动员下层民众的能力,也使民众对其充满着信任和希望;三民主义的意识形态,在借鉴西方文明的同时,融合吸纳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主义思想,也为训政体制提供了一定的合法性支撑。当然,对于国民党训政体制本身而言,尽管其拥有着上述的合法性基础,但这种基础仅如昙花一现,并未真正支撑着国民党训政体制的持久发展,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这一体制也不断丧失着自身的合法性存在。一方面,国民党政权在其成立之初,“没有宪法的依据,没有经过民选。它的‘合法性’不是以法律为依据,而是依靠外国的承认和国内的一些大的政治力量的拥护。”[15](P5)因此,其推行的训政体制也必然缺少充分的合法性来源。另一方面,对于国民党训政体制来说,其与孙中山所倡导的“训政”是有着本质不同,它不是实现民治的步骤,而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代名词,如胡汉民就竭力主张“党外无党,党内无派”,认为国民党是“中国唯一无二之政党”。[16](P48-49)正如有学者评论说,“孙中山一生坚持民主主义,把训政作为实现由官治变民治的程序;尽管对人民的思想水平、管理国家的能力认识偏低,但仍坚定地认为,人民经过训练,能够学会管理国家。国民党奉行专制主义,对人民不是认识高低的问题,而是站在人民的对立面,恐惧、敌视、仇杀人民,用训政之名,行专制主义之实。孙中山主张训政,中心内容是地方自治,自治过程中,逐步把政权交还人民,训政时期,人民权力越来越大。其中绝无通过训政压迫人民,剥夺人民权利的因素。国民党训政的核心是一党专政;地方自治停留在文字和口头上,人民的权利被限制、被剥夺。孙中山思想中的训政,展现的是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前景。国民党的训政,以确立和强化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归宿。两种训政,不可同日而语。”[17](P195)“因此讲起国民党的训政两字,简直是最可笑的一件事。国民党不是没有品行较好,博通今古的人才,但是寥寥可数,其余的党员,或是店内小伙计,和小学教员,或读书不成,学业不成的……”[18]这些都使国民党训政体制逐步丧失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
[1]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 (上册)[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
[2]曾小华.文化·制度与社会变革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3][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 [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5]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增订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6]施雪华.政治现代化比较研究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7][美]易劳逸.1927-1937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流产的革命[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
[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 (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9]严强等.宏观政治学 [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0]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 [M].上海:上海书店,2009.
[11][美]利普塞特.政治人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12]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 (第二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13]周尚文等.合法性视野下的苏联政治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4]钱端升.民国政制史 (上册)[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15]陈志让.军绅政权 [M].北京:三联书店,1980.
[16]中华民国史料外编 (第30册)[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17]陈瑞云.现代中国政府 [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
[18]训政 [N].申报,193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