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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

2011-08-15□文/徐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24期
关键词:应付款公积金负债

□文/徐 睿

随着我国住房保障体制的建立,为了让职工有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以提高其解决自住房能力,改实物性分房为货币化公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国家自1994年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国家、单位和个人为购房或建房所做的资金储备。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备金。在工作期间,由职工个人和高校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高校只是为了使职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该资金而代为管理。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高校发放工资时统一从职工工资中扣缴。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预算拨付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由高校将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记入职工个人名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费用及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职工在调动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高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有关部门集中管理,它的缴存通过高校进行办理,因而它的核算与管理也是高校会计核算与管理的一项内容。1998年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规定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结余情况。新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上与原会计制度相比,大大简化了核算过程和相应的会计科目,但是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尚需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一、现行会计制度下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1、设立的相关会计科目。“事业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以及规定比例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核算代扣代缴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其他应收款-缴存公积金”核算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设的职工个人账户中公积金的存取。

2、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缴纳、支取等业务流程的账务处理

(1)每月计提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事业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2)代扣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时:

借:事业支出-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3)按月或季将单位及个人负担住房公积金合并缴交住房公积金中心时:

借:其他应收款-缴存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或财政补助收入

(4)每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利息入账:

借:其他应收款-缴存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5)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收款-缴存公积金

二、现行会计制度下高校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不符合《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

1、以上处理方法是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的一项“负债”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负债》中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将款项未缴交至住房公积金中心时确实构成一项负债,缴交后该项资金已分别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其所有权已属职工个人。在支取时不能将其认为是单位的资金流出,只是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的减少。

2、如果将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单位对职工的一项负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余额也应认定为单位的一项资产,根据《会计准则-资产》中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项资源预期会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住房公积金从单位将款项存入住房公积金中心时起已属于职工个人的资产,该项资金已不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它只能给职工带来经济利益。具体的讲,该款项属于职工个人,但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单位只是为了使职工接规定用途使用该资金而代为管理。

3、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将“其他应收款-缴存公积金”并入资产项目中;同时,将“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并入负债项目中。高校教职工人数较多,每年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符合有关规定可以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教职工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全部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教职工在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还在继续按月缴存,直到退休。这样单位资产负债表中虚增的资产和负债累积额会不断增加。但根据资产的定义和负债的定义及“实质重于形式”、“合理性”等会计原则,这样处理会造成资产和负债的虚增。

三、对住房公积金现行会计核算的改进建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可视为职工长期住房储备金。目前职工在支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不需要高校审批,这样住房公积金对于高校而言既不能控制,又不能拥有,所以不能作为高校资产入账,同理不能增加高校的负债。根据上述论述及相关规定,高校住房公积金核算作如下调整:

1、设立的相关会计科目。“事业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以及规定比例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核算代扣代缴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缴纳、支取等业务流程的账务处理

(1)每月计提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事业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2)代扣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时:

借:事业支出-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3)按月或季将单位及个人负担住房公积金合并缴交住房公积金中心时: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第(1)、(2)形成单位的一项负债,第(3)将款项缴交至住房公积金中心,该负债就已履行。在职工根据规定用途需支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做账务处理,因这项业务不是单位的会计业务,它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或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单位只是根据规定和要求代为办理。

3、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核算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做上述核算改进前,应按账面余额做如下一笔分录交原挂账的数字冲销: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收款-缴存公积金

四、理顺关系,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职工住房公积金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高校应加强管理。首先,领导应重视,按要求设专(兼)职公积金管理人员,并充分运用计算机作为管理手段,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其次,针对公积金的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计算年度,复利计息的特点,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应以打印便条的形式,向每一位职工通报一年来各月的缴存数、当年的利息数以及下一年的计息基数、缴存基数、缴交率。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的透明度,使职工心中有数;第三,建立定期对账制度。高校要定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同时,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利息清单,及时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与完整。

[1]吴清山.新形势下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探讨.商业文化,2009.9.

[2]沈俊等.浅析高校住房公积金.事业财会,2005.1.

[3]祝道武等.高校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研究.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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