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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控制

2011-08-15童元松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借款人保险公司商业银行

童元松

(无锡市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系,江苏无锡214021)

2009年5月,保监会颁布《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后,一度停办的车贷险重新回到市场。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 2010年,我国汽车工业延续了上年发展态势,在购置税优惠、以旧换新、汽车下乡等多种鼓励消费政策叠加效应的作用下,汽车产销双双超过1 800万辆,创历史新高,再次蝉联全球第一。基本型乘用车(轿车)市场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共销售949.43万辆,同比增长27.05%。但是,2007年国内汽车贷款买车的比例只占汽车销售总量的7%左右,经过2009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车贷渗透率也只达到10%左右,而经济发达国家居民购买汽车60%~70%的资金来自贷款,因此相距甚远[1]。这严重制约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好在我国汽车金融市场正逐步成熟,中国消费者选择贷款购车的比例预计在10年后会增加到 40%至50%,按此保守估计到2025年,我国汽车金融行业会有5 500亿元左右的市场,其对应的保证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一、保险公司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

(一)投保人的信用风险

投保人的信用风险指借款人到期偿还汽车消费贷款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在向消费者发放汽车消费贷款时,通常会基于多种因素判断消费者的信用状况,但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该判断可能与现实出现错误或者偏差。在贷款发放之后,消费者由于工作原因、收入变化、家庭变故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偿还汽车消费贷款,从而导致银行信贷资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进一步使得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这就是投保人带来的信用风险。

(二)被保险人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

被保险人商业银行在为了扩大贷款业务,获取更高收益,在基于有保证保险的情况下就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在贷款申请、审核阶段未对借款人提交的个人资信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对借款人提交的明显存在的虚假或有重大疑问个人资信证明均采取轻信、放任态度,也不对借款人的法定义务予以强调,仅凭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承诺函进行放贷。

(三)保险公司对风险控制不力

保险公司自身也存在道德风险,公司的实际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为取得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办理的快速与高效,抢占市场份额,没有对投保人(借款人)在投保时陈述的资信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对明显存在的虚假或有重大疑问资信证明均采取放任态度,轻易承保,从而为保险公司埋下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在该保证保险中也存在操作风险。它是指在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在实践中可以转化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因银行的有关贷款信息没有及时传达给保险公司的操作人员,或者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或者是操作人员没有正确领会上级的意图等原因,使得操作失误;或是由于操作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或操作中偶然失误而使操作不当,从而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损失。此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行为不端如违规操作、蓄意越权、欺上瞒下等等,也属操作风险。操作风险还包括诈骗风险,是指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以申请购车贷款为名、意在骗取银行资金,从而使被骗银行受到损失的可能性[2]。在银行受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会以保险人的角色进行理赔,成为替罪羊。

(四)保险市场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新的保险业务,很多财产保险公司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为了应付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纷纷降低要求,没有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提供保证保险,放松了承保核保的要求,恶性竞争的结果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操作和高风险,这显然不利于车贷保证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控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之策略

(一)保险公司防范投保人信用风险的策略

1.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我国,保险公司进行个人信用评估与分析的基础就是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该库内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唯一的信用记录号码,收入、纳税、借贷、还款记录和公安机关已录案件及社会捐赠等。当个人需要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时,只要出示号码,保险公司就可以查询所需资料,起到防范保险风险的作用。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参与个人资信咨询网络的建设,与银行、证券公司、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开展深层次、广泛的合作,使跨行业、跨系统的资源实现共享,建立汽车信贷及其保险的信息沟通机制和“黑名单”信息通报机制,共同承担和降低风险。

2.建立起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信用评估制度

欧美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支持下,保险公司能够很容易查询到客户的资信记录,提供保险过程十分简化,通过计算机管理方案评估信用对保险风险进行分类,从而有效地规避了风险。针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我国保险公司要建立有效的征信体系,具体了解购车人的资金状况,甄选高信用级别客户,或对骗取保险的投保人进行有效惩罚,强化客户按期履约意识,降低风险。保险公司评估客户风险时通常应考虑以下指标:客户的收入和财产、贷款的首付和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类型、保证保险的保额和汽车本身状况。保险公司应该联手商业银行建立汽车消费贷款及其保证保险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成本,使投保人的行为更加规范。

(二)防范被保险人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策略

1.从银行内部业务操作上控制汽车消费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要规范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严格管理汽车贷款合同,杜绝经销商掌握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在发放汽车贷款时,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以避免合同将来在出现法律纠纷时产生法律诉讼争议。银行信贷员在进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时要严格做到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重点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工作现状、收入程度以及偿还能力;贷后要关注贷款用途以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同时加强对贷款账户的管理,一定要保证借款人还款账户由其本人持有效证件开立,以避免经销商直接控制贷款甚至挪作他用。

2.从外部环境上加强商业银行车贷业务的风险监管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稳步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首先,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加强汽车贷款风险管理。保险公司自身可以根据国内外汽车工业市场和产业周期变化情况,密切关注和分析商业银行在汽车信贷业务拓展过程中的异常变动和风险变化趋势。在综合分析宏观信息的基础上,准确判断行业发展周期和趋势,及时给予风险提示,进行持续的监督。特别要防范借款人一车多贷、一人多车多贷等多头信贷的信用风险。其次,对不同的商业银行,对不同贷款品种与客户群体,实行差异化风险管理,严格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对商业银行进行信用跟踪、汽车消费贷款的业绩评估。再次建议商业银行实施严格问责制。商业银行要坚决查处汽车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假车贷”较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不再对其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三)保险公司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建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业务程序,并由内部的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对商业银行发放汽车消费贷款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根据消费者年龄、工作、收入、居住地和信用历史、财产状况、所购汽车等情况审核贷款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调整赔偿限额提供决策依据;其次,保险人应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流程进行认真设计,完善核保、核赔流程,在坚持分级授权经营的基础上,严格对投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规范操作手续。同时改进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保证保险业务的考核绝对不可仅以数量多少考核业绩,需追踪业务质量;再次,要强化损失追偿机制。信用保证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代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样保险公司针对于保证保险业务会形成一个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完整的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

(四)规范保证保险市场竞争秩序

财产保险公司自身要围绕经营责任,针对保证保险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措施边自查、边完善、边整改,并主动把信息通报给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董事长,接受监督。各个财产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交流和合作,不能只着眼于近期利益,擅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忽视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审核,扩大和增加该业务的风险。各保险公司之间需要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3]。财产保险公司、银行、经销商之间也要加强交流和合作,要形成有效的机制来规范贷保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1]唐 婧.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研究[J].消费经济,2010(5):46.

[2]徐舒灵.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J].市场周刊,2010(11):62.

[3]吴 焰.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8)[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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