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政策法规妥善界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口
2011-08-15□文/郝军
□文/郝 军
依据政策法规妥善界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口
□文/郝 军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人口界定问题是当前农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和难点。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土地承包人口;界定;政策依据;处理意见
在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有部分农村土地承包人口界定问题是当前农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将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农村工作实际,对这部分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供同行们参考。
一、过去土地承担税费重时,将户口迁到小城镇“空挂户”,现又将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处理意见:此类人员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户口一直在本村的合同制工人,以前按规定不尽义务也不能分地,现要求分地人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及《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处理意见:此类人员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毕业后将户口迁回村,要求分地的大中专毕业生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及《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意见:因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本村,视同于未就业,应当尊重其意愿,赋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到农村落户的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如下岗职工、待业人员
政策依据:《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处理意见:由村根据实际,按照规定程序民主讨论决定是否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二轮延包已经签订弃地协议的人员;二轮延包时口头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处理意见:对原二轮延包时已经签订弃地协议的,原则上从其约定:口头放弃的,原则上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户口在本村没有办理依法领养手续的外来小孩,如投亲落户的孩子
政策依据:《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处理意见:因其未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出嫁、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结婚后在外长期居住但户口一直未迁出的农村妇女;改嫁所带的子女等等
政策依据:《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二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处理意见:对出嫁、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凡户口迁到新居住地的,取得原居住地无承包地证明的,在新居住地应当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证明的取得方式,属本镇(街道)范围的由原居住地村直接出具证明,跨镇(街道)的要加盖镇(街道)经管部门核实章,跨县域的加盖县级经管部门核实章。
八、承包户有增加人口也有减少人口,机动地调整中应如何计算新增人口
处理意见:机动地调整时,新增人口即“净增人口”,以二轮承包后增加的人口扣除减少的人口进行计算。有净增人口的应该调整给承包地,没有净增人口的不调整给承包地。
另外,对于其他情形的人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界定;没有规定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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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