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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法治建设途径研究——基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

2011-08-15朱思文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城乡司法

●朱思文

(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 芜湖 241000)

法学

新农村法治建设途径研究
——基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

●朱思文

(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 芜湖 241000)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暴露出来的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不仅直接危害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而且直接影响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完善法治、建设法治新农村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根本途径。

法治新农村 城乡一体化 农村治安 途径

一、新农村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新农村的治安现状

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是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随着农村社会生活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农村各种犯罪诱因激增,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盗窃、抢劫、敲诈、斗殴、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有所存在。此外,因征地、拆迁;争山、争水、争矿;或因民间纠纷、对政府行为不满等而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也在逐渐增多。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在城市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开始转向农村或城郊结合地区,并呈恶性发展和蔓延趋势。有些地方封建迷信又死灰复燃等等。

上述情况表明,农村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治安案件居高不下,不仅妨碍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还导致农村法治建设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新农村治安形势严峻的原因分析

1.立法与法律实施不完善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167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多部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涉农的立法数量大幅增加,立法质量日趋提高,但仍有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如农民权益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制度不完善。此外,立法对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视不够,现行政策鼓励农民多种粮,但农民在获得粮食丰收之后,卖粮难使他们遭受惨重损失,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切实有力的法律保护。“现行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中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条款依然存在,既有同位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有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不仅使群众无所遵循,也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所适从。而且现行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过时的条文,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这必然导致新旧法律条文之间产生冲突,使法律效力问题无法得到解决。”[2]11除了涉农立法的不完善,我国农村还缺乏实质性的法治,严重影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2.部分基层干部素质较差,基层政权法治文明程度不高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干部素质不高,对群众感情冷漠,公仆意识较差的情况始终存在。一些乡镇干部与民争利,甚至与民对立;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缺乏依法行政意识,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腐败、徇私舞弊的现象时有发生。

3.农村司法和法律服务欠缺

广大农村司法和法律服务欠缺。主要表现在:第一,城市法律服务机构偏多,农村偏少,乡镇律师短缺,法律服务滞后,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而且农村司法人员普遍学历偏低、素质不高,具有律师从业资格证的司法人员很少。第二,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现象比较普遍。西方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3]“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农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按理说是比较容易的,但农村干警作风不正、刑讯逼供、办人情案、权钱交易、藐视法律等现象非常普遍,加上诉讼过程的过于烦琐和复杂、花费高昂,致使农民耗费了很高的成本和代价去打官司,但仍然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导致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信力丧失,转而寻求其他途径。 ”[2]15第三,司法救济渠道不畅。对处理纠纷和维护农民的权益来说,司法救济渠道是最经济和最专业的。但是从所有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几乎看不到司法机关的作用,即使在事后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中,司法机关也没能充分的发挥作用,这不仅没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

4.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不健全

因经济条件所限,当前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的治安力量非常有限,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中难以做到及时有效。

部分民警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对待群众态度很差,机关作风严重,少数民警执法为钱、执法扰民,这一切都直接导致了警民关系紧张,使群众对警务建设的参与意识不强,最终导致了治安法律效率下降,犯罪率明显提高。

5.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滞后,普法教育形式化

农村文化生活贫乏,宣传教育活动形式单调、覆盖面窄,缺乏针对性。多年来农村普法教育基本上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的进展。农村普法工作基本上是临时应付,不注重实效;而农民因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又要忙于生计等原因也难以顾及学法,也极易使他们受到犯罪侵害。

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建设法治新农村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农村法治建设问题的核心是解决我国农民权利的缺失及农村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体系,要把在农村改革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及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农村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农村经济长期持续的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一,要转变和更新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观念。在立法和执法的观念上要完成从权力行政意识向权力服务意识的转变,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第二,要严格行政执法,避免执法权交叉重叠,执法队伍过多过乱,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明晰职责权限。第三,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要将法律知识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教育。第四,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为防止农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应建立财产申报登记,离任审计的制度,同时,要做到乡村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对于不合理的支出,要按程序追究责任。

(三)完善农村司法和法律服务制度和机构

1.加强基层司法队伍建设

在农村,许多司法工作由一些文化素质较低、业务能力较差的临时或辅助性人员来做,这严重地影响着农村司法效果,影响着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应该依法停止合同工或者临时工从事司法工作。要加强对现有法律服务队伍的培训,对素质不高、业务能力差的人员要及时予以清退,对知法犯法的违纪人员要依法惩处。要加快培养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改善农村法律服务队伍中法律人才缺少的状况。

2.加强司法行政的管理监督

首先要建立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导的法律服务格局,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其次要完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公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执业登记制度等等的业务工作规范。第三是依法严惩在工作中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法律严肃性的法律服务人员,增强法律服务行业的公信力。

3.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首先,完善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其对农民法律援助的职能。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提供的法律援助应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给农民更多的关注。其次,建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即“农民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职能是面向全体农民,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等法律援助,并为经济贫困的农民进行免费刑事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代理。最后,建立城乡法律服务事业一体化制度。“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与法律服务所‘所所结对’、‘处所结对’活动,推行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律师事务所观摩实习、律师到结对法律服务所开展业务研讨和联合办案,公证人员定期到结对法律服务所驻地开展公证法律知识宣传、协办涉农公证事项等工作,引导律师和公证人员向法律服务较为薄弱的农村、基层倾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推进城乡法律服务事业一体化”。[4]110

(四)密切警民关系,构筑农村治安防控体系

针对目前农村地区警力配备不足的情况,为加强农村的警力配备,保障农村的和谐稳定,公安部已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实施社区和警务农村战略的决定》,要求在以1个或多个行政村划分1个警务区、配置驻村民警。但是,要使农村治安符合法治新农村的要求,除了增加警力数量,还应该提高农村基层警察的素质,基层民警要改变机关作风,主动关心群众冷暖,密切警民关系;要增强及时高效解决治安问题的能力;要遵守办案的纪律,依法办案。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要改变过去枯燥乏味的说教方法,采取法制文艺表演等农民喜爱的形式宣传法律,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栏、广播、电视、学校等进行宣传。

注 释: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167.

[2]王彩芳.法治新农村建设途径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7.

[3]徐爱民.从培根受贿看知易行难[J].法治论坛,2007,(7).

[4]王辉.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城乡法律服务现状的调查与分析——以东营市为例[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报,2010,(27).

D912

A

1009—5381(2011)02—00112—02

朱思文,女,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09级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陶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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