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精神的培育与转型时期群体文化和谐的实现
2011-08-15李丽华
李丽华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河南洛阳 471003)
公民精神的培育与转型时期群体文化和谐的实现
李丽华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河南洛阳 471003)
公民精神的培育有利于促进转型时期群体文化和谐,主要体现在公民精神涵盖的主体广泛、公民精神的价值内涵、公民精神的发展方向均有利于各群体文化的认同;培育公民精神促进转型时期群体文化和谐,主要从进行公民教育、推动公民精神生长的主体基础,提高公民全面生活满足感与人际信任感、奠定公民精神生长的文化基础,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建设公民精神生长的良好环境,促进公民参与,推进公民精神生长的现实践行几方面着手。
公民精神; 培育; 转型时期; 群体文化和谐
文化是动态发展的,由不同群体文化所组成,群体文化的不同主要缘于群体不同的职业分工、生活方式、风俗习俗、思想观念等。如农民文化、知识分子文化、青年文化、商人文化、先富群体文化等。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呈现新的特点,群体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而文化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要促进群体关系的良性发展,增进群体文化的和谐是一个重要途径。
不同群体包括群体文化的和谐相处、共同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群体文化和谐指不同群体文化之间的关系和谐,具体指不同文化的群体在共同认同社会主义主导文化的前提下,在普遍认同平等互信、公平正义、和而不同、协调共促、友爱团结等理念基础上,在尊重差异、协调发展的实践过程中,不同的群体文化之间相互包容、协调运作、动态平衡、具有生机、有机统一,从而促进各群体文化的共同发展,推进和谐文化的积极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可见文化和谐是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的,即不同的群体对文化理念共同的认同。仔细分析转型时期群体文化的现实状况与发展态势,我们认为一条可行的措施是通过提倡公民精神推动各群体对基本理念的认同,从而促进转型时期群体文化的和谐发展,并进而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所裨益。
一、公民精神的培育有利于促进转型时期群体文化和谐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内涵有两方面基本内容,即宪政国家内社会成员的资格和权利。公民不同于臣民、人民与市民。公民是随着现代生产力的发展、民主法治国家的历程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均有明确的规定。公民精神是指公民在对公民身份的明确认知、公民权利义务的实践体认、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个人与国家社会的责任担当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积极的价值指向。它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私利与公利统一的观念,平等与尊重的观念,合作与宽容的观念,服从与参与的观念,自由与法治的观念,责任与正义的观念等。公民精神的提倡有利于促进转型时期群体文化和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公民精神涵盖的主体广泛,有利于各群体文化的认同。社会上所有的成员均是公民,且公民精神本身包括平等的观念,因此公民精神的提倡可涵盖所有的群体。无论是农民群体还是市民群体、贫困群体还是先富群体、干部群体还是群众群体,均不概外。它涵盖的广泛性还体现在公民精神的适用超越了传统经济基础上熟人社会的狭小范围,扩展到陌生人的广泛范围,因为这正是公民精神的适用主体基础。因为其涵盖广泛,而且它原本就是从各群体的公民身份的实践活动中生长出来的,只是在不同的公民身上表现程度不一而已,因此,它为不同群体产生广泛的认同提供普遍性的主体基础。
第二,公民精神的价值内涵能促进各群体文化的认同。公民精神所包括的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私利与公利统一的观念,平等与尊重的观念,合作与宽容的观念,服从与参与的观念、自由与法治的观念,责任与正义的观念等,由于其建构在公民主体身份的基础上,发轫于公民独立人格的前提下,提升于公民现实实践的过程中,因此比较容易得到各群体的广泛认同。有学者指出,“公民身份意味着一定的社区或文明社会在人与人和群体与群体之间有某种联系或网络,而且有某些规范和价值观使他们的生活有意义。”[1]32
同时,公民精神主要产生并作用于公共生活中,具有公共的品性。公共生活狭义系指以国家、政府为载体的政治生活;广义的还包括经济、文化、精神生活中那些具有“公共性”的部分。公共生活就是“大家的”共在、共有、共识、共享的生活领域,公开、透明、开放是公共生活的外在表现方式,公共性是公共生活的本质特征。换言之,公共生活就是客观 (有时也可以是主观自觉)上以“通过大家”(手段)并“为了大家”(目的)的一种生活样态和生活领域[2]。而正是在公共生活中,各群体容易出现差异、产生矛盾甚至引发冲突。这些差异、矛盾与冲突表现在文化上即出现群体文化失衡。公民精神由于其公共品性可成为各群体协调、缓解、解决这些差异、矛盾与冲突的可行的、有效的选择途径之一。
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精神的内涵具备了能使各群体产生广泛认同的内在特性。比如,公民精神的核心理念是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它的本质意涵是确定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关系问题,但是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观念内蕴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而且其本身既是公民处理与国家关系的观念,又是公民处理个体间、群体间关系的观念,因此,雅诺斯基在其公民理论的著作中专门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时指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它包括着体现于市场和政治体制之中的人际过程和群体过程——公民对国家、公民对群体和群体对国家的过程。”[1]131当然还应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问题。“因为是否能有一定的社会平衡,要看占优势的是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不同群体的社会力量对比如何,以及代表那些较低阶级和群体的社会运动能动员多大的力量来追求自己的利益。”[1]134其实法律就是社会力量对比在政治上的反映,它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立各群体的关系,而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体现公民精神的这些观念由于兼顾到不同主体的要求与利益,所以能促进群体文化的沟通与认同。再如平等与尊重的观念、合作与宽容的观念本身也有具处理群体间关系的内涵,更兼其超越了私人性关系的特点,扩展到所有公民主体上,包括陌生主体之上,不论职业、地位、贫富等,因此特别容易得到各群体的认同。
第三,公民精神的发展方向有益于各群体文化的认同。从历史长河而言,公民的产生,包括公民权利的取得过程历经长久、发展曲折。宏观而言,它同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制度的转换、社会发展的程度及宪政国家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有西方学者指出,“公民权利与义务是阶级斗争、战争、人口迁徙及平等主义意识形态的结果。”[3]176这一说法至少部分证实了上述观点。而正是在此过程中,公民精神得以产生。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中国经历了二千年来亘古未有的大变革,经历了一系列的束缚与磨难,新中国终于得以诞生,它也为公民权利的取得提供了条件;但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左”的思想的错误影响,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间,公民权利的保障方面出现了波折。因此,在其过程中产生与发展的公民精神更显得弥足珍贵。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在公民不断积极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实践中,公民精神得到不断发展。公民精神由于适应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切合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理念,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推进公民精神的发展成为我国社会文化发展的一个路径。同时,由于公民精神适用主体的普适性、具体内涵的价值指引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群体文化发展的一种共同方向。而发展的共同方向性则为促进各群体文化对公民精神的广泛认同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二、培育公民精神促进转型时期群体文化和谐
公民精神是各群体在践行公民权利与义务中体现与发展出来的价值指向,但是公民的这种实践与提升并非是生而有之的,换言之,作为社会的成员,公民的公民意识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公民精神也是如此。这一前提实际铸就了公民无论是属何群体,培育公民精神的可能性。培育公民精神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进行公民教育,推动公民精神生长的主体基础。
公民教育是指通过教育各群体公民树立公民主体意识、践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对自我他人与社会国家的责任担当的过程,从而培养具有公民精神的公民。学校公民教育实质是为社会将来的后备群体服务,不能忽视。学校教育可以通过传授公民知识、培养学生公民身份的明确认知,通过唱国歌、升国旗等活动树立对国家的归属感,通过进行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培养参与能力,通过接受主要来自于教师的正向影响形成良好的公民人格等。
社会教育在对各群体进行公民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公民教育是终身教育,各单位均应进行公民教育。社会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大众传媒。大众传媒具有引导公民意识生长的重要功能,因此尤其应强调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采取措施保证其对各群体公民教育的正向功能发挥。
公民教育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一致的观点,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对各群体既要强调对公民义务的认真遵守,更要强调对公民自身权利的积极维护;既要强调公民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及日常公民的现实践行,又要强调在法律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平等与尊重,对符合社会主义主导价值的不同价值观念的包容;同时应重点强调公民的责任感及对国家的归属感。
国家和政府在对各群体公民进行教育中具有主导地位。首先,要制定公民教育规划,保证公民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和条件,引导社会的公民教育,鼓励采取各种方法促进公民教育的有效性。其次,要注重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予以时代转换为公民教育服务;当然也要注重吸收西方公民教育的成功经验,进行中国转换,批判地吸收为我所用。再次,要特别重视对农民群体、贫困群体等群体的公民教育,使他们树立国家公民的明确认知与自豪,增强参与意识。最后,要尤其重视对干部群体、先富群体、市民群体的公民教育,使其认识到公民的平等身份。
第二,提高公民全面生活满足感与人际信任感,奠定公民精神生长的文化基础。
英格尔哈特等通过引入公民全面生活满足感及人际信任感等来探讨国家的政治文化变迁,指出,尤其是全面的生活满足感、人际信任感等构成的文化特征群对国家政治文化变迁起重要的作用。一个人对工作、居家条件、家庭生活、休闲时间的满足感,共同构成一国文化特征群的大部分内容[4]168-175。这一观点对我们很有启发。换言之,一个人的生活境况引起其全面生活满足感、人际信任感,进而引发其对国家政治的态度。当然我们以为他所指的人际信任感更强调社会信任的意蕴。其实,马克思主义早就指出,社会意识根本受制于社会存在。公民对国家政治的态度属于一种社会意识,表现为生活的满足感、人际信任感的社会意识最终还是应从人的生存状况中寻找根源。
因此,从反向推导,要提高公民精神生长的文化基础,提高公民的全面生活满足感与人际信任感,还是应从提高公民的生活境况着力。提高公民的生活境况,大体上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多方面。但在当前整体上经济建设发展势头较好、社会建设相对较弱的情况下,着力进行社会建设是一个可行的重要路径。
第三,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建设公民精神生长的良好环境。
公民精神的生长立足于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因为公民精神就是在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当前需要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为公民精神生长提供良好环境。我国民主政治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中“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5]因此,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应推动民主政治的民主化与制度化建设两大方面,一定意义上讲,这些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中国全能主义政治的总体性社会已经基本瓦解。”[6]当前应有步骤地、稳妥地在政治民主化与制度化上进一步推进。需要说明的是从建设公民精神生长的良好环境而言,目前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整体不断推进的前提下,应尤为注重加强政府建设。政府掌管公共行政,在公共政策的决策、实施与监督等方面如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参与,将对公民精神的生长起重要的作用。加强政府建设,应建设法治政府,正如应松年所指出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公开政府等等,最终都要落实到法治政府。”[7]
第四,促进公民参与,推进公民精神生长的现实践行。
公民精神的生长并不是抽象的理论问题,它是现实的实践践行问题。换言之,公民精神的培育是在公民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实践过程中生长出来的。有调查显示,“总体上说,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公民参与有了很大的变化。”但“从公民参与主体的情况看,我国公民的参与水平仍然较低,参与的稳定性程度较低,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程度较低。”[8]122
因此,注重公民参与,践行公民权利义务对公民精神的生长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应不断开放公共事务领域,扩大各群体公民参与的范围。在国家法律制定落实、公共行政管理、各种公共事务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公民开放[9]。这需要从法律政策上予以保证,当然它是一个渐进有序的过程。其次,完善公民参与的途径,推进公民参与的方式多样化。应充分利用国家系统的正式渠道促进公民参与,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渠道促进公民参与;利用民情反映、专家咨询、听证制度、立法参与、网上参与等方式进行参与。再次,应提高公民参与意识;促进公民参与方面困难的解决;注重农民、工人等基本群体的参与,注重弱势群体的参与等。
[1] 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柯 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2] 张兴国.公共生活的伦理视野[J].河北学刊,2006(6):53-56.
[3] Turner Bryan.1986a.Citizenship and Capitalism.London:Allen Unwin[M]//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 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4] 王乐理.政治文化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 李慎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J].政治学研究,2005(2).
[6] 本刊评论员.如何认识和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J].科学社会主义,2006(6):4-7.
[7] 汤耀国,游志斌,李 洁,等.民主政治:有序与突破 [J].瞭望,2006(11).
[8] 李 萍.公民日常行为的道德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 王 冕.和谐社会视角下法治政府建设路径探析[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D 661
A
1672-6219(2011)03-0032-04
2011-03-20
李丽华,女,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副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赵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