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2011-08-15陈红桔
陈红桔
(湛江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陈红桔
(湛江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不明确是导致我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短缺与法学专业毕业生结构性过剩的根本原因。科学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切入点和关键。未来法学教育应该是多层次、一体化体系下的高起点、法律事务的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的精英化相统一的发展方向,因此也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理应在多层次结构上的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共同培养。
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改革;人才培养目标;一体化;多层次
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尽可能地提高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和职业修养,从而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在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率排名文科专业倒数第一的今天,在社会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求贤若渴的当下,确实有必要剖析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其深层次的原因。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法学教育发展30年回顾。法学教育的发展程度是一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缩影。1978年十一届三中会全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后,法学教育在我国逐渐受到重视,并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的恢复和重建。我国特有的 “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法学教育格局在20世纪80年代基本形成。1997年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再一次为我国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1]。借高校扩招之契机,法学专业几乎遍及各类本科院校,除综合性大学法律校系和专门的政法院校外,师范、财政、农科、医科、水利、理工科等院校均开设法律系,法学教育可谓一哄而上。这一时期的法学无疑成为最热门的专业,高录取分数和高学费收费仍然无法阻挡成千上万的学生走进法律院系。进入21世纪的我国法学教育更是以 “赶制法律人才”的方式在发展,到2008年11月,全国的法律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专科在校生22万人[2]。
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对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3]。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将为法治国家的成长提供丰沃的文化土壤和强劲的精神动力。基于这一认识,我国对法学教育倾注了极大的关注。回顾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来年的发展历程,人们可以强烈地感觉到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急促步骤和迅猛势头。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毋庸置疑,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为我国培养了数量众多的法律专业人才,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我国法学教育随着法治的发展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数量的激增并不等于法学教育的成功,表面的红火更应促使我们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有清醒的认识[4]。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显示,2007年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位列文科各专业排名最后,这一成绩令法学教育备感尴尬。事实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一直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法学教育 “产品”供大于求的表象与社会对高素质法学人才求贤若渴的现实突显出我国法学教育的尴尬[5]。尴尬背后,折射出过往法学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了法学教育自身和相关的各个方面,主要表现为几个不相适应:法学教育规模与质量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对高素质、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不相适应;法学本科教育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基本要求与多样化发展态势不相适应;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相适应[6]。究其不相适应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其主要和根本原因是各层次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
二、法学教育改革——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重审与定位
(一)法学教育改革之取向。人才培养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不对此正确定位,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势必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更不能培养出真正适应法治国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7]。本人认为正是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在究竟应当确立什么样的培养目标和模式上长期徘徊,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混乱和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严峻。因此准确地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切入点和关键。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迈入21世纪的中国正期待着大批高质量的法律人才和以法律为背景的大批经贸、金融、行政管理和外语等复合型人才。
(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之重审。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界对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看法。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受制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社会的发展要求,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我国政府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来看,法学教育既承担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后备人才,又承担为全社会各层面培养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的重任。社会法治化、法律职业化也意味着社会不仅需要知法、懂法的民众,更需要精通法律精神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种需要表现在人才的量和质两个方面。从量的方面来讲,法治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它需要法律精英充实到法律职业,推动法律制度的良性、高效运作;它还需要精熟法律之人充实到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这种需求量是巨大的。从质的方面来讲,当代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素质要求是全面的,包括知识、技能、思维方式、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等多方面的内容,这种需求是高标准的[8]。也就是说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任务,即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法学教育不再以培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作为单一目标,而是培养在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力开展工作的专业人才。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高素质、高品质人才。
三、法学教育的各层次目标定位
我国法学教育层次之多,堪称世界之最。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 (其中硕士学位教育又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另有大量五花八门的法学成人教育,各级党校也在从事一定形式和规模的法学教育。此外,我国各级法官院校、检察官院校和公安院校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9]。如此众多层次的法学教育,看似繁荣,实际上是在低层次、低水平上的重复办学、盲目发展,既不利于一元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也不适用法治国家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这也是造成高素质法律人才相对短缺而法律专业毕业生结构性过剩的主要原因。法学教育的职业特征和时代任务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体系必须是一个多层次、一体化的体系,高起点、精英化应是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由此决定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理应在高起点的准入和多层次的结构上准确定位。
(一)第一层次法学教育为本科层次的法学教育。法学中专和大专教育已经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学科交叉化的时代特点,也不符合国家和社会对大量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学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切实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社会适应力,本科层次的法学教育应当分三种培养类型:
1.通识型。这一类型的本科教育旨在培养适应政治、经济以及各行业管理的需要,从事社会生活中一般的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才,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法律工作者,保证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良好运作。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来看,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已经进入 “大众化”教育阶段,一方面,毕业生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才能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也为他们提供了许多从事与法律职业紧密相关的职业的机会。因此,这一阶段的教育应该是一种通识教育,而不应该是狭窄的、单一的专业教育。它培养的是既有着较为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又有着其他人文社科或必要的科技知识,适应市场竞争、多元化择业的复合型人才。这一类型的本科教育以学科核心课程和交叉学科、其它应用学科为重点,课程模块开设适应市场需求的公务员考试、文秘能力训练等课程。明确其通识教育性质,并不是说法学教育中不含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的结合实质上是通识教育中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书本知识与社会知识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及法律诊所等活动与通识教育并不矛盾,只是需要在开设课程和所占课时数上注重其比例。
2.应用型。这一类型的本科教育是为了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培养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门法律人才,主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工作。因此,这一阶段的教育应该强调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律职业人才不仅要有足够的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职业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独立性职业,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为一是应当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知识;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综合素养。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主要包括:法律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法律精神与法治信仰;法律职业伦理与执业规则;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推理及法律解释技术等。法学教育的任务不仅在于传播法律专业知识,更在于培养出在传播法律精神、促进民主政治、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法律家和法学家;三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职业技能。将理论素质培育与实践技能养成有效均衡为一种高境界的法律人品。对主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工作者来说,法学教育的意义更多的是在于为他们提供科学、严格的职业训练,这种职业训练培养的应是法学学科的职业型人才。职业型人才培养目标本身并不排斥法律知识的教育,它不仅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且还应以获取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核心。2002年开始的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建立了我国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意味着法学教育有了法律职业背景的支撑和发展的方向性引导。
3.研究型。这一类型的法学本科教育是为了适应法学理论发展的需要,从事法学研究的学术型法律人才。以通识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为重点,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为报考硕士研究生打好基础。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始终是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而高级法律专门人才就是法学教育中的精英。法律的发展和法律共同体的进化需要法律精英,一个没有法律精英的法治国家建设是无法想象的,没有法律精英就没有法学,也就没有法律,因为法律是一项兼具理论研究与实践建构的双重性事业[10]。在西方法学史上,有学识的法学家必然成为维护法律的重要一员。法学家们所从事的主要工作是从经验,从特定的案件和问题中推出了有现实效果的结论并把这些结果事例为一个系统化的法律知识体系;同时,法学家又通过法律解释活动,进一步为法律实践提供知识资源[11]。
(二)第二层次的法学教育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这一层次的法学教育应定位为复合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首先,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要求攻读此学位者必须具备其他专业和学科的学士学位,而且只允许非法学学位者有资格入学,其目的是使这一新型法学教育模式从源头上确保学生学科背景的复合性。其次,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是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以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为教学的中心,其目的是保证学生的法学专业知识具有复合性[9]。我国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在探索中国特色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发展道路,进而推进我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三)第三层次的法学教育是法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教育。这一层次的法学教育应定位为研究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对法学博士学位教育培养目标的研究型定位不存在任何争议,但近年来,由于博士学位教育的迅速发展和用人单位追求高学历、高学位现象的普遍存在,法学硕士越来越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于是,有人建议将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基于法学硕士学位教育是以法学二级学科为基础来培养的专门型的法学人才,尽管他们可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但他们是精通特定法律领域的专才,即专家型的法律工作者,另外还因为法学硕士学位教育是法学博士学位教育最直接的基础,绝大多数法学博士研究生都是法学硕士学位获得者,故本人认为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仍应保持其研究型的培养目标定位。
无论是法学教育的精英培养目标、职业教育目标还是通识教育目标,不管是本科、法律硕士还是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法学教育层次,都始终应围绕法学教育的知识价值、法律技能价值、法律职业价值和法律信仰价值,将知识的传授、法律技能的训练、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的熏陶于一体,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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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林等.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31.
[3]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
[4]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OL]. http://www.law-walker.net, 2002-02-15/2004-06-16.
[5]杨力.中国法学教育的尴尬与突围[N].法制日报,2009-04-29.
[6]王健.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动向——2009年法学教育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综述[J].中国大学教学,2009 (12):18.
[7]金宏武.21世纪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J].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72-73.
[8]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5-10-21.
[9]曾令良.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定位[J].法学评论,2002 (1):146-148.
[10]吴跃章.论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11):115.
[11][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17.
Reviewing on Reform and Cultivation Aim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CHEN Hong-ju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Z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Zhanjiang Guangdong 524048,China)
The uncertainty of cultivation aim of legal education is the main reason that leads to the shortages of high quality law personnel and the surplus of law graduate structure.The key to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lies in the scientific orientation of training aim of legal education.The future legal education should develop to the direction of a multi-leveled and integrated system of high starting point,popularization of legal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elite of the unity.Therefore,the aim of legal education must be a mixture:a multi-level education system for practical legal talents,research talents and social management talents.
legal education;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cultivation aim;integration;multi-leveled
G642
A
1673-0313(2011)05-0151-03
2011-07-12
陈红桔 (1972—),女,湖南衡阳人,副教授,从事法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