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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的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机制建设

2011-08-15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毕业生法律大学生

曾 静

(湖南农业大学2008级高等教育学专业,湖南 长沙 410205)

浅谈新形势下的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机制建设

曾 静

(湖南农业大学2008级高等教育学专业,湖南 长沙 410205)

针对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时存在的常见法律问题,在分析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缺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从就业法制知识普及、就业法律问题发现、就业法律困难援助、就业法制教育保障等四方面建立健全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机制的构想。

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机制

自高校毕业生就业由国家包分配转变为“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以来,毕业生就业时就遭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受就业形势严峻的影响,毕业生求职心切,又缺乏必要的就业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导致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和毕业生自己合法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如何针对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建立和健全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相关机制,进一步增强就业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成为亟需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时存在的常见法律问题

1、上当受骗。一些不良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社会经验欠缺、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等弱点,侵犯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有的巧立名目敛财,违规收取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注册费、保证金、培训费等费用;有的以高薪为诱饵,迫使毕业生应聘者立刻签订合同、约定高额毁约金,套牢毕业生;有的滥用试用期,多次约定试用期或故意延长试用期,榨取人力;有的不签订就业合同,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以口头承诺代替书面合同,甚至不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有的虽签订了就业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或是包含不平等格式条款;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或传销团伙,引诱、欺骗、敲诈毕业生,将毕业生引入歧途,给毕业生带来精神、物质上的损害,甚至人身伤害。

2、遭遇歧视。在目前供大于求的就业市场上,就业歧视普遍存在,一些本不该属于招聘考核的内容常被附加,比如对户籍、学校、健康、年龄、经验、身高、相貌的歧视。特别是女大学生,受到性别、年龄、身高、相貌歧视的现象尤为突出。

3、弄虚作假。有的毕业生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在招聘时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文凭、荣誉证书、学习成绩、实习经历等信息,或故意隐瞒一些不良记录,失信于社会、失信于用人单位、失信于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贻误自身前途。

4、随意违约。有些毕业生契约意识淡薄,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讲诚信,“朝秦暮楚”、“一女多嫁”,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协议关系,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后随意毁约,给用人单位利益带来损害,造成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

5、创业违法。当前毕业生的自主创业意识得到较大增强,但在创业过程中,往往因为不懂创办企业的注册程序、税务政策和合伙、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导致轻则创业受阻、失败,重则触犯刑法。

6、不正当维权。由于就业法律意识的薄弱,有些毕业生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或者软弱臣服、忍气吞声,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采用“以暴制暴”、“以侵害对侵害”等报复手段来解决问题,给社会、给自己造成很大伤害。

二、当前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的缺失

1、重专业、轻法律。从高校管理者、各个学院乃至每一位辅导员,无不注重专业课的建设与改革,因为专业课程的设置、教育水平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就业率”,影响对学校就业率的评估,关系到教师与教学主管部门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的变化。但相当多的高校对就业法制教育缺乏足够认识,没有给予法制教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人员应有的重视,课程建设落后,课时安排不足,工作保障不力。

2、重理论、轻应用。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仍然是封闭型的课堂教学,学生法律素质的评判标准仍然是法律基础课的笔试成绩。教师往往采用枯燥的传统灌输方式进行教学,堆砌、罗列知识点而不进行深度分析。部分高校虽安排了课外实践,但往往局限于少量的法制讲座,形式单一,内容专业性过强,不便于非法律专业学生理解和接受。因此,学生往往仅为考试过关而学法律,把法律知识记在笔记里、划在书本上,却很少用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法律素质得不到切实提高,无法形成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

3、重义务、轻权利。在当前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和就业法律指导课程中,大多数教师强调义务本位,注重的是义务和禁令的宣传教育,向学生灌输最多的是法律约束人们行为的各项规则,而忽视了法律作为权利“保护者”的作用,导致学生认为自己不过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因而消极守法,强化了“我不违法就可以不学法”的心理定势,维权意识得不到增强,法制教育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三、新形势下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机制建设的构想

针对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时的法制需要,结合当前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至少需要从知识普及、问题发现、困难援助、工作保障等四方面入手,构建系统、全面、科学的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就业法律知识普及机制

知识是能力的基础。毕业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律应用能力的形成,首先需要想方设法夯实知识基础。

1、充实和更新就业法制教学内容。要针对当前法制教学课程目的不明确、内容不全面、重点不突出、滞后性严重等问题,进行充实和更新。其一,要科学确立教学目的。结合实际需要,以合同意识、法制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维权意识为重点,全面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其二,要普及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业介绍规定》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让大学生充分认识和把握就业过程中所涉及的平等就业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救济权等具体法律权益。其三,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要根据时代变化和法律法规的废止、出台,及时增删教学内容,使教学紧跟时代步伐,紧贴就业需要。

2、改革和探索就业法制教学方法。要着眼于提高教学效果,积极探索教育规律,优化教育模式。要改进课堂教学方法。选取当前社会上影响重大、学生十分关心的案件作为案例,采用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等多种方式组织教学,引导学生分析、讨论,活学活用法律知识。要组织专题法律讲座。就如何避开传销陷阱、如何签订就业合同等热点专题,聘请专家来学校举办讲座,有针对性地增强学生对常见就业法律问题的解决能力。要加强知识应用。带领学生走出课堂,旁听审判,用活生生的案例事实、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法律的适用,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法的神圣与威严,坚定法律信仰。此外,还可以通过参观监狱、指导学生自己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团等方式,加强法制学习讨论和实践。

3、建立和形成就业法制教育网络。学校是进行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各个层面的紧密配合、长远规划,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就业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学校应通过“法治校园”建设,严肃校纪校规,加大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氛围;家庭应通过言传身教等方式,发挥亲情说服的效用,提高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社会应加强法制建设、法制教育和宣传,加大就业过程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打击力度,为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

(二)建立健全就业法律问题发现机制

早预防、早预警、早干预是解决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关键,要着眼于早发现问题,建立健全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的问题发现机制。

1、开展就业法律问题测试。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网上调查等方式,收集大学生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科学分析,把握其思想动态,筛选问题预警的范围和对象,有针对性、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指导、帮教。

2、进行就业法律问题监控。加强对毕业生求职就业情况的了解与掌握,随时监控问题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学校、院(系)、班级、宿舍、家庭等五级就业法律问题监控系统,建设以辅导员、学生干部为骨干力量的信息员队伍,对学生求职就业动向做到有了解、有备案、有分析;对学生遇到的就业法律问题要及时了解、适时干预、帮助处理;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苗头性的问题保持敏感,高度重视,关注事态进展,为应急处理做好充分准备。

3、实行就业法律问题预警。要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应急预警机制,对常见的、较重大的、较敏感的、易突发的法律问题提前制定干预工作方案,提出应对措施,明确工作流程,分配工作职责,尽量把问题控制于未发时期、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健全就业法律困难援助机制

作为尚未毕业或刚毕业的大学生,涉世未深,遇到就业法律问题时,非常需要以母校为主的社会组织伸出援手、提供帮助。

1、建立就业法律问题咨询机构。要在高校建立提供就业法律问题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采取面对面交流、网上咨询等方式,利用手机短信、QQ、MSN、E-mail等工具,向学生进行就业权益保护教育、个案咨询、就业权益指导、就业维权和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培养,促进大学生在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成立就业法律困难援助部门。要联合政法机关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在高校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部门,专门为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必要的帮助,及时、切实地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和人身安全。

3、畅通就业司法救济申请渠道。“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救济是法律保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虽已完备,但具体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些已有法规明确了司法救济途径,有些尚需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高校,有责任为毕业生申请司法救济提供帮助、畅通渠道,也有责任通过支持毕业生的维权活动,推动国家就业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四)建立健全就业法制教育保障机制

高校就业法制教育的组织领导、检查考评及队伍建设,是做好工作的物质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要把就业法制教育作为高校法制教育、就业指导教育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组织与领导,设立就业法制教育有关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就业法制教育专项经费,开足开好就业法制教育课程,配齐配强就业法制教育队伍,逐步形成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教育和帮助、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就业法制教育工作体系。

2、严格工作考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全面落实、有序进行、有效开展;要加强工作讲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对好的做法要积极推广,对带有普遍性的误区要加强警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标准,对工作进行量化和质化相结合的客观、全面考评,把工作业绩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进修、评定职称的主要依据,推动工作健康、科学、深入开展。

3、加强队伍建设。当前,高校毕业生人数众多、面临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而法律教师、就业指导等相关工作人员本身配置有限,且教学素质良莠不齐,难以满足就业法制教育现实需要。因此,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学生骨干及相关人员为辅助,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工作队伍已成为现阶段的紧迫任务。高校应采取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支持专兼职教师进行学历提升与专业深造、选派教师赴境外高校研修、引进专门人才、加强高校工作交流等多种形式培养和充实师资力量,切实推动高校就业法制教育水平的提高。

[1] 关新.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其培养[J].教育探索,2010,(1)

[2] 程基伟.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N].科技导报,2009,(27)

[3] 陈建新,袁贵.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透视[M].社会科学论坛(河北),2002,(4)

[4] 汪风涛.完善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基本思路[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5)

The Construction of Employment Law Education and Work Mechanism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ZENG Jing
(Hunan Agriculture University,Changsha 410205,Hunan)

under the newsituation of common employment legal problems existing among college graduates,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ack ofthe universityemployment laweducation work,and puts forward the idea ofperfectinguniversities employment lawand education work mechanism in 4 aspects:employment lawpopularization,employment problems found,employment lawassistance,employment laweducation guarantee.

university;employment laweducation;work mechanism

G415

A

1671-5004(2011) 03-0045-02

2011-2-14

曾静(1975-),女,湖南湘潭人,湖南农业大学期成绩2008级人文学院,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学、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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