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
2011-08-15邓晓蕾
邓晓蕾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广东从化 510900)
浅议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
邓晓蕾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广东从化 510900)
在信息传递日益便利的今天,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立法、司法、执法的监督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舆论监督对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时候,舆论监督影响了司法公正,由此造成的后果同样也不容忽视。如何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而尽量限制其消极作用,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司法公正;舆论监督;影响
一、从“许霆案”与“张金柱案”看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从“许霆案”看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2006 年 4月,许霆在广州某银行 AT M机上取款时,取出 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 1元,狂喜之下,许霆先后取款 171笔,合计 17.5万元,事后携赃款潜逃。后来潜逃一年的许霆被警方抓获。11月广州中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许霆无期徒刑。随后媒体把“许霆案”报道出来,该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及讨论。后来二审把许霆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短短几个月,许霆的命运一波三折。有人指出许霆案有这样的结果,应该感谢媒体。正是因为媒体对案件的及时报道和邀请专家对案件的理性讨论,使大众对一审的畸重判决普遍表达出吃惊,也使司法人员对案件重新审视。如果许霆案没有媒体的持续报道,不但不可能改判,连再审的机会都可能没有。从此案可以看出,舆论具有覆盖面大、影响深远、及时有效等特点,是“无处不在的眼睛”,舆论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二)从“张金柱案”看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1997 年的“张金柱案”至今让我们记忆犹新,张金柱临死前的一句话“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因为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被媒体报道以后,该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的反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声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法院审理期间,出现了壮观的场面: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近万名市民聚集收听,最终张金柱被判处死刑,但是根据《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的法条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人命后逃逸,最高判处七年徒刑。按照交通肇事和逃逸来说,张金柱判刑的最长时间是七年。不可否认,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显然有明显影响。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法庭审判前实际已失去对被告人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处被告人死刑,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实属罕见,甚至可以说是绝无仅有。张金柱是不是被“民意杀死”的?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如何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在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后人们开始进行反思。
舆论对司法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那么舆论是否应该对司法进行监督?群情鼎沸之下,法官能否保持独立?各种声音进行着激烈的争辩:一种是百姓的声音,他们认为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能够监督司法,增加司法的透明度,防止腐败;另一种是法学专家的质疑,他们认为司法独立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人员独立断案,司法人员断案有时候不得不考虑社会影响,这就同司法的独立性背道而驰。当然,司法需要舆论的监督这是不容质疑的,尤其是在民主法治的今天,司法更需要舆论进行监督,只是舆论在监督司法的同时,我们要尽量限制其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舆论监督妨碍司法公正的原因
(一)现实中的司法不独立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所遵循的一条准则,是司法公正的核心所在,它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甚至法官个人必须能够排除干扰,独立地审判案件。西方法治国家普遍认为法律有其逻辑,司法制度不应完全受制于民意,因而要求法官以及法院在平常保持与大众传媒之间一定的距离。[1]在我国,司法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要接受人大的领导,司法机关的各项费用都来自于各级财政,而我国又是一个相对重行政权的国家,因此我国的司法总是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同样,我国的新闻媒体也受行政机关的领导,当新闻舆论向社会发出某种信号时,司法机关就不得不重视。而这种信号往往会误导民众,从而使行政权牵着司法权的“鼻子”走。
(二)新闻媒体自身存在局限性
大多数情况下,媒体报道都会以道德要求作为其立场和出发点,而媒体的立场也容易受很多方面的影响,比如自身认识的影响、群众的情绪倾向、主导政治力量的偏好等,这样就难以完全客观地反映事实。另外,有不少媒体片面追求所谓“轰动效应”,热衷于对法院未审结的一些案件加以报道,并加以不成熟的评论,这样就会误导公众。除此之外,法律是一门十分专业的知识,需要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极高的法律素养,而我国新闻记者大多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因此,新闻媒体虽然也有维护正义的追求,但在实际生活中,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难免有失公正。[2]
(三)公众法律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社会法制还不健全,一些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相对薄弱,媒体报道出来案件事实以后,仅仅从自己的道德和情感上去衡量案件,而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去理性思考问题,容易受舆论的影响,这样判断就会出现偏差。
三、舆论监督如何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一)加快司法体制改革
1.完善司法独立
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使司法机关不再受制于地方,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供给改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系统,摆脱受制于行政的命运,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3]
2.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司法机关对其审理的各类大案、要案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审理前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客观地介绍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公众的法律问题、疑问进行相关说明、解释,避免舆论对人们的误导。
3.坚持公开审理
司法机关应尽量在法律或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审理过程,让百姓参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消除他们对司法的神秘感,从法律的角度更理性地去看待问题,同时也能方便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这样既不会激化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也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树立司法机关良好形象,维护法律权威的作用。
4.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司法人员要提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因为要理清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要求法官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崇高的道德修养、丰富的社会经验、洞察秋毫的判断能力。法院审理案件就像医院大夫为病人会诊一样,来不得半点马虎。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不能只靠轰轰烈烈的舆论报道,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必然要走入庄严的法庭,公正的审判必须通过严谨、细致入微、一丝不苟的司法程序才能实现。因此要求法官不过分关注媒体的报道,不受公众舆论影响,严格按照法律和证据进行裁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院独立审判的职责。
(二)新闻媒体要努力做到公正、客观、合法
首先,新闻媒体要恪守职业道德,要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事实,坚决杜绝媒体工作人员因贪污腐败而做出的一些失实的报道。所谓客观要求新闻报导保持事件的原有面貌,将其“原汁原味”地呈现到公众面前,由公众自己去判断、去认识、去选择和衡量;所谓公正要求新闻报导关涉双方当事人或者关涉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利害关系时,要公平对待并报导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因某一方当事人而特别去遮掩事实,亦不因某一方当事人而刻意去渲染情绪。[4]其次,新闻媒体的监督也要依法进行。作为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由于接触人员多、线索渠道广、信息反馈快、公众信任度高,人们只能从新闻媒体来了解案件,所以新闻媒体的报道对公众的认识有着导向作用,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必须依法进行,要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司法裁决前,舆论不能做出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报道和评论和加入自己的主观意志随意给人划分责任或定罪;司法判决后,在其他司法机关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新闻媒介不得随意抨击和评论司法决定,否定司法权威。最后,完善规范新闻媒体的相关法律。目前,我国对新闻媒体工作的立法相对较少,并且规定比较笼统,如果新闻媒体报道失实,往往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即可,因此,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失实行为还要加强规范,完善法律,也将其置于法律监督之下。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
我国的社会法制还不够健全,法律又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不高,对案件的认识只能从情感和道德上去判断,这样就很有局限性。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可以定期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比如法律电视节目、发宣传单、上法律课程等,也可以鼓励和倡导公民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同时坚持公开审理的原则,在法庭开庭审理的时候允许公民进行旁听,允许媒体进行直播,这样可以让公民近距离了解法律,消除对法律和法庭的神秘感,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监督司法运作、防止腐败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对这种自由不加任何限制,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我们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也要尽量限制其消极作用;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要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
[1]贺卫方.法官与大众传媒[N].南方周末,1998-11-09(9)
[2]康为民.传媒与司法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89~92
[3]王广辉,马涛.新闻监督影响司法独立之研究 [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
[4]褚廷有.发挥舆论作用促进司法公正[J].新闻传播, 2010,(5)
D916
A
1009-5462(2011)01-0022-03
2011-02-21
邓晓蕾,女,河南驻马店人,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师。
[责任编校:孙爱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