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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区域自治

2011-08-15王必昆

红河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物质

王必昆

(云南蒙自市委 史志办公室,云南 蒙自 661100)

论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区域自治

王必昆

(云南蒙自市委 史志办公室,云南 蒙自 661100)

文章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分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提出了边疆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彝族;丧葬雨斗仪式;社会网络关系

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出现了极为严重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也受到全球性的关注。我国文化遗产尤其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繁荣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维护民族文化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使命。本文侧重于从民族学的视野出发,试图把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区域自治结合起来,既作纵观式的研究,又针对民族地区实际提出具有较强操作性、实用性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若干对策,以期引起对文化遗产的更多关注和对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更多启迪。

一 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概念的规范传播

文化遗产是一个发展的逐步规范的新概念,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及其相关概念的规范,得以全球传播。文化遗产可理解为人类历史上留下来的物质、精神财富,可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作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过去我国称文物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近年来逐步规范与国际接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即《世界遗产公约》)中,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文化遗产包括:

a.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窑洞以及联合体;

b.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c.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众、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被认为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二 民族区域自治视野下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

(一)民族及民族文化问题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2]这是斯大林于1913年撰写《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给“民族”概念下的定义,成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定义,也是当今最科学和最权威的民族定义。民族有自身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一般规律,熟悉民族事物及其规律,有助于做好民族文化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增强民族凝聚力和社会和谐发展。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也将随着人类社会的高度发展,在民族特点、民族差别趋于一致的条件下自行消亡。[3]80我国民族众多,文化繁荣,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文化构成的一个民族多元文化大家庭。民族文化是每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它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族人民创造了各具特色的生活方式和精神境界。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本质特点,都有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特殊性,这些特点便是每一个民族对世界文化共同宝库的贡献,补充了它,丰富了它。在这个意义上,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每个民族都是和其他民族同样重要的。”[4]

民族文化是民族问题、民族学当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关系着民族团结稳定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民族文化集中地反映了一个民族的特点,表现了一个民族的创造力、智慧和民族性格。每个民族都对自己的文化怀着崇高的挚爱之情。忽视或抹杀一个民族的文化,就是对这个民族的深重侮辱,这是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容忍的。[3]246

(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基本现状

我国是一个由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分布区域广,是文化遗产的“富矿区”。少数民族社会及文化急剧变迁的进程中,其文化遗产也呈加快消失的态势。在我国申报的世界遗产中,少数民族地区所占的比例极小。少数民族比较明显的特征如语言、服饰等均被汉文化融合,很大一部分少数民族人口不再讲民族语言,不再穿民族服装。据有关资料统计,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已全部使用汉语外,其他53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而且拥有将近130种语言,但很多的少数民族语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衰微。目前有20多种语言使用人口不足1000人,处于濒临消亡的状态,还有一部分语言甚至只有几十个老人会讲。诸如此类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民族界、文化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三)民族区域自治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民族地区的重要文化资源和精神需求,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民族文化的重要源泉,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文化基础。没有民族文化,没有民族文化遗产,自治地方民族的主要特征就显现不出来,自治地方的民族文化基础就受到削弱。无论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来说,民族区域自治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都有着本质的需求,对民族发展有着更为迫切现实的要求和意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自治权的基本内容中,分别就有语言文字自治权、民族文化自治权,明确了对涉及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利和职责。

要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实现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坚持和推行民族形式。民族形式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反映着民族的历史传统和心理感情、民族意识。自治机关要以自治民族文化认同的方式开展工作,要维护民族文化、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自治机关的各项工作中要充分顾及本区域内民族的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化过程,以及在生产、居住、饮食、衣着、婚姻、丧葬、节庆、礼仪上的群众性共同喜好、习尚和禁忌。[3]171自治机关有责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进自治地方民族文化建设。

(四)民族文化多样性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文化形成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无论从民族关系条件、经济条件还是历史情况条件来看,多样性的民族、文化都相涵其中,正是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存,才得以使各少数民族特色各异的文化获得延续发展,稳定了民族的共同文化特征,从文化领域形成了建立自治地方的重要因素。

文化多样性是民族地区持续发展的象征,是国家或地区的标志,也是推动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文化多样性就意味着社会资源的丰富性。我国多民族杂居地区文化多样性特点为我们创造了异彩纷呈的民族文化宝贵财富,也为这些地区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发展资源和发展样式思考空间。[7]

(五)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带来的民族文化安全及民族问题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正是为了维持民族文化多样性,维持民族共同文化的稳固性,保持民族文化特征,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民族问题的磨合消融和民族团结的实现。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我们发现很多民族自治地方已经丧失了自治民族的文化本色,民族话不讲了,民族服不穿了,民族房不住了,民族歌不唱了,民族舞不跳了,代之而来的是港台文化、日韩文化、西方文化的风行。特别是不少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成片成片地规划建设欧式建筑,抛弃了自己的民族特色,搞得不伦不类,完全违背了民族共同文化心理的要求。这些现象的漫延,必然会带来民族文化安全问题乃至引起新的民族问题,这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我们的大城市在学西方,小城市在学大城市,民族地方在学汉族地方,不保持民族文化遗产的延续性,不重视民族文化多样性,到头来我们就不是我们了。如果连民族文化都没有了,那这民族还存在吗?从某种角度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大问题就是“民族”问题,无论我们承认与否,实际上少数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农民已经被推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主体地位。面对这样一个主体,我们该如何去做?这是值得政府及学术界研究的。

三 文化遗产保护难的成因分析

(一)实用主义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扼杀

对于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不下来的一个最简单同时又最本质的原因,就是实用主义扼杀了这些文化遗产。因为实用,所以存在;因为不用,所以消失。由于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增多,少数民族语言交流障碍,所以就没人讲了。由于少数民族服饰做工复杂,所以就被现代服饰取代了。由于生产生活工具改进,民间的竹制品、木制品、手工艺品用不上,所以就被塑料、钢铁制品取代,等等这些,都是实用价值不同程度地扼杀了民族文化价值的体现。

(二)民族传统文化缺乏原有的文化空间

鱼离开水就不能活。民族传统文化也是这样,需要有一个赖以生存的特定的农耕文化环境,一旦失去原有的文化空间,保护下来的也只能是标本,而目前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很难做到“活态保护”,这是一个涉及各方面的综合社会问题。

(三)文化遗产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还未出台。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当法律屏障没有筑起的时候,任何文化遗产都会遭到流失或损毁。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达100余万件。现在,楼兰古城最完整的资料不在中国,而在大英博物馆;敦煌文书最完整的不在中国,而在日本;最早出现的湖南滩头年画是在德国和日本的收藏家那里发现的。近年来最严重的是损毁,有法可依与有法难依现象并存,而有法难依最大的障碍是法人犯法,法人犯法又主要集中在政府法人犯法。比如在席卷而来的“旧城改造热”中,很多城市的老建筑、老街巷连同老地名被一并拆除,很多文化遗产被“乐呵呵”地毁坏了,城市开发让城市记忆无影无踪。

(四)对病危的文化遗产止于临终关怀

我们对文物保护的思路就是修修补补,让零落的古建筑夹在现代的水泥森林中,而找不到文化遗产的意韵。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多的只是普查、记录、公布,对老艺人命名,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活态性的保护,而只把它当作患绝症的老人送往医院做一些临终关怀。名录公布后,名录依然不断消失。老艺人命名后,老艺人依然悄悄死亡。

(五)利益驱动对文化遗产的加速破坏

1、只认不投入。无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认可,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公布认可,政府能做的大多是认可公布,而保护经费投入得很少甚至没有投入。因为保护文化遗产很难见到直接的经济效益,利益驱动决策者决不会把钱投得太多。

2、违法收购倒卖现象泛滥。不少唯利之徒不断偷盗文物,低价收购民间传统工艺品,从农村倒卖到县城,从县城倒卖到省城,一直倒卖到国外,层层获取暴利。大到盗古墓、窃国宝,小到拆老门窗、揭老砖瓦,无所不偷无所不收,很多城市都有一个收购倒卖文物的小市场。报载一法国女子到贵州某县住下,专门花钱雇人到各村寨收购民族服饰,攒齐几大堆后就打包装箱顺利通过海关运送回法国,一干就是六年,直到警方发现才制止出境。

3、旅游开发的大规模加速度破坏。旅游开发是地方政府保护文化遗产最热衷的方式,而操作这种方式又往往是采取市场运作,导致文化遗产被过度过滥开发遭严重破坏。甚至申报世界遗产,最大的动力就是旅游开发前景。大量民族民间艺术表演形式被开发成旅游产品,慢慢地就被异化,失去了原生态本真,彻底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或应有的文化空间。对于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最大利益驱动就是旅游开发。如果对文化遗产不合理利用,那就会让旅游这把双刃剑一次性把文化遗产破坏掉,更难进行保护。

四 边疆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与对策

(一)加大宣传和树立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要让各族群众知道哪些是文化遗产,我能为保护文化遗产做些什么,逐步形成大家都珍爱文化遗产,大家都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

(二)重构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民族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更越有文化价值。我们要克服经济全球化对民族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构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民族文化影响力,切实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我们民族自身。

(三)开展民族地区文化遗产普查与申报

要结合2007年至2010年开展的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细致摸清民族地区的物质文化遗产家底,并有计划地做好“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记录档案、有标志说明、有管理机构)。同时要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再作普查,扎实做好普查项目的整理和建档。

在开展文化遗产大普查的基础上,文化部门或文物部门要积极逐级申报县级、市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积极申报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条件的地方还应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甚至世界文化遗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申报上级保护项目,来促进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加快保护与合理利用。

(四)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

对重要文物特别是即将垮塌损毁的古建筑,政府要及时投入文物维修专项资金,文化、文物部门要妥善组织专业资质单位抢修保护。同时,对已修和未修的文物都要加强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失传的危机,政府要组织文化、民族事务、文联等部门进行抢救性保护,对难以保护的也要进行抢救记录,留下文字、音像资料存档。对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活化石保护、博物馆保护、家庭传承、学校教育、旅游与开发、整体人文生态保护、数字化与网络保护等方式来进行。对受到各级政府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作传承人,各级政府应给他们一定的经费补贴,在精神和物质上肯定他们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付出的辛劳和作出的贡献。特别是对生活困难、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的民间老艺人,更要给他们更多的关爱。

(五)做好对民族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利用

对各级政府命名为民族文化保护区的村镇,一定要做好保护规划,优先安排经费投入,进行整体性人文生态保护,使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呈活态性保存发展。同时,要合理利用保护区来促进当地的民族团结、旅游开发、经济发展等工作。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旅游景点独特性的根本所在。在对民族地区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时,一定要铸造好独特深厚的民族文化灵魂。

(六)加快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目前,县级以上基本上都设立了文物管理部门,对各级文物即物质文化遗产有了规范管理。但对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却没有机构来进行管理,只有少数地方成立了编制较少的管理机构。要有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作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落实机构、编制、经费,建立工作制度,认真开展对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建档、保护、传承、管理等业务,同时还应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与文化馆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单独设立编制,合署办公。

很多民族地区的实践证明,民族文化传习馆是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和传承的一种成功方式。在少数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具有较大代表性的地方,应积极倡导建立民族文化传习馆,把民间老艺人队伍组织起来,有计划地对民族文化进行统一规范的传承,一代传给一代,让民族文化后继有人。

文化靠活动,文艺靠舞台,只有提供更多更大的舞台,才能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而边疆民族地区由于受经济贫困的制约,缺少的就是各种舞台。因此政府要定期举办民族文艺汇演或展演,提供展现机会,进行文艺比赛,通过舞台艺术的开展来推进民族文艺的发展。

(七)加大文化设施的建设力度

针对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欠发达,特别是广大农村交通信息闭塞,农民文化生活贫乏,缺少文化设施的实际,各级政府要把“两馆一站一室”(即县级要有文化馆、图书馆,乡级要有文化站,村级要有文化室)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预算专项资金,逐年安排,加快完成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巩固和发展民族文化阵地。

博物馆是最能展现文化遗产的地方,是最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机构,是最重要的公益文化教育场所。边疆民族地区应把博物馆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建设的重要项目,尽力建设博物馆,把当地的文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博物馆进行保护,展现本地区的民族历史文化底蕴,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八)加强领导,提供保障与服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文化遗产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导,统一制定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逐年增加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抓好队伍建设,做好指导服务,确保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提高政府对文化价值滞后性、间接性和社会性的认识,充分保护和利用好文化遗产,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1]李波.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描述模型探析[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2]斯大林全集:第11卷[M].286.

[3]刘弘浍,刘建文.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政策[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

[4]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民族问题著作选[M]. 700.

[5]吴思震.探索多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N].贵州日报,2008-09-01.

On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s and Autonomy of Minority Areas

WANG Bi-kun

(Office of Local Chronicles, CPC Mengzi Committee, Mengzi 661100, China)

The paper explai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autonomy of minority areas and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otection of the cultural heritage as well as suggests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border ethnic areas.

cultural heritage; autonomy of minority areas; cultural diversity

G123

A

1008-9128(2011)03-0041-05

2011-03-16

王必昆(1970-),云南蒙自市史志办主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文化、法律文化。

[责任编辑 自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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