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法治视角下我国城乡转型期的社会发展
2011-08-15李文颖
□李文颖
探析法治视角下我国城乡转型期的社会发展
□李文颖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乡转型的白热化阶段,转型过程中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城乡转型期的社会发展和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但是,目前我国城乡转型过程中的法治状况不足以适应转型期经济改革、社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城乡转型过程中的法律制度,以为城乡转型各个目标的实现和促进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城乡转型;法治;社会发展
加拿大Aprodicio Alaquian教授指出:“中国城乡转型的根源在于农村的发展,而这正是大城市发展的基础。”[1]在我国城乡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过程中,农村法治建设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对于我国城乡转型期法治发展状况的关注,究其根本是对农村和城乡转型的过渡地区的法治问题的关注。本文试图以现代法治的视觉,通过对农村和城乡转型进程中的过渡地区的法治问题的侧重研究,以期为城乡转型期的法治状况的改善略尽绵薄之力。
一、当前我国城乡转型期法治发展状况
1.国家立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城乡转型期的社会发展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相对于城市等发展较快的地区,涉及农业和农村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对于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存在立法空白。我国有关农村的立法多侧重对农村管理的立法,立法层次较低,内容比较原则和笼统,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差。
另外,对于当前城乡转型时期的过渡地区如“城中村”的改造和治理,仍然处于两难的境地。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城乡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土地的投机买卖、农业土地严重流失、城市中心区衰落、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紧缺及环境污染等问题。
2.基层干部缺乏法治观念,依法办事的意识淡薄
在城乡转型时期,基层干部的作用举足轻重。然而,在这些基层干部中却经常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强制拆迁、粗暴执法、贪污赔偿款等等。从2005年底至2006年上半年,中央纪委组成15个调研组,对全国 13个省、27个县、85个村进行的调研情况上看[2],农村基层村官中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作风粗暴、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地方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比较严重,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的农村财务比较混乱,不公开,老百姓意见很大等。此外,还有些村官只关注行政命令,对城乡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没有足够的认识,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有些村官不依法办事,甚至出现了以权违法、以权代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3]。在城乡转型过程中,如果不彻底解决好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问题,将会严重阻碍城乡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发展。
3.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欠缺
虽然经过了近20年的普法宣传,但是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并没有因此而增强。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忍气吞声、搞家族主义、或者“私了”,却不会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在城乡转型过程中,出现暴力拆迁、赔偿不公等矛盾,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解决,而是上访,或是过激地围攻政府,或“以暴制暴”,从而造成悲剧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很多农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是脆弱的,让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是难上加难。
二、我国城乡转型期法治发展缓慢的原因
1.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制约了城乡转型期的法治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4]。农村法治的基础就是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城乡转型过程中,农村的经济发展是根本动力。因此,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决定着城乡转型期的法治发展状况。
在我国,乡镇企业、小城镇建设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在向现代化的转变过程中,农村经济还相当薄弱,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法律调节社会生活的要求不高、也不迫切。因此,农村物质条件的匮乏使得法治成长缺乏肥沃的土壤,城乡转型进程中法治发展步履维艰。
2.传统观念的制约
在我国城乡转型过程中,人们仍然受到传统的“官贵民贱”“官管民”等思想的束缚。一些基层官员还保留着传统的“人治”思想。这些导致人们在面对城管的暴力执法、对民房的强拆、强占等现象时,只能选择沉默,无奈接受。由于法治、服务型政府没有得到有效实施,这必然导致公权力制约不足,司法公正难以实现,民主进程缓慢,严重影响了法治发展的进程。
3.法治运行实效低下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教育水平低,再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纠纷的解决往往倾向于村干部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农民的低收入和贫困也是阻碍农民选择成本较高的诉讼程序的一大因素。另外,在中国乡土社会存在的大部分法律,基本是由立法者根据城市的法律需求制定出法律,并在一定程度上强加于乡土社会,而没有考虑到适应于城市的法律不一定会被生活于乡土社会的农民所接受。[5]同时加上国家在农村公共产品投入方面的不足,必然导致法律运行中实效低下。
4.“城中村”等城乡转型的过渡地区,人们职业构成复杂多样,物质生活的丰裕与精神生活的匮乏形成强烈的反差,法治难以顺利实施
“城中村”等城乡转型的过渡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既不同于城市中心区,又区别于农村;既有城市的繁华,也有乡村的落后。从而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收入来源多种多样。物质生活快速富裕的同时,也凸显了法制观念淡薄、不服从管理、乱占乱建、社会治安差等一系列问题。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城乡转型进程中的法治建设。
三、和谐社会下加强我国城乡转型期法治发展的建议
孙笑侠教授讲,转型期法治是不平衡发展的,我们可以“先发地区先行法治化”,然后带动后发地区的法治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经进入“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相应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也应该与此同步发展。而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又是和谐社会下我国城乡转型期法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目前,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阶段来看,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必将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政府要通过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等方式,引导他们根据市场需求来安排农业生产,从而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益,促进农村大市场的形成。只有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市场,改变原有计划体制下的政府统抓的局面,我国农村经济才会不断发展。只有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了,逐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农村法治建设才有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农村法治建设的土壤肥沃了,农村法治建设得到发展,我国城乡转型期的法治建设的发展才能水到渠成。
2.建立适合于我国城乡转型期的法律体系
法律要得到人民的拥护和信赖,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注重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就我国目前城乡转型期的法治发展状况看,需要紧紧把握住我国城乡转型期的实际,加快立法,对与城乡转型过程中人们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当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和修订。确立农村、农民、农业与城市、市民、工业的平等权,切实体现法治公平原则;认真对待“城中村”等城乡转型过渡地区的存在;严厉打击城乡转型过程中土地投机行为;针对城乡转型造成城市中心区的衰落、城市基础设施不足和住房紧缺等问题,进行缜密细致的思考研究,创建以保障转型期人们权利为主导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要解决好不同部门法和不同类别法之间的法律冲突,使立法内容更明确、更具体、更系统,从而建立起适应城乡转型时期的法律体系。
3.提高农民和城乡转型过渡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城乡转型发展的新时期,要加大对农村和城乡转型过渡地区的普法宣传力度。博登海默说:“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同时,还应该注意法律服务工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是人们了解学习法律、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最直接最便利的平台。此外,还可以成立文化工作站,对城乡人们进行文化教育培训,以解决当前我国普法宣传中重知识、轻素质,重条文、轻精神的问题,使人们了解法治的理念,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加强基层人员法律素质教育
注重加强对基层人员进行以提高法律意识和增强法治观念为目的的培训。基层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城乡转型过程中经济和社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只有加强对基层人员法律素质培训,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才能促使他们依法办事、公正司法。
我国城乡转型期的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发展进程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我国城乡转型期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历史任务。因此,建立有助于解决城乡转型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有助于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法律制度体系,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起着推进和保障的作用。
[1][加拿大]Aprodicio Alaquian,张俊军,古诗韵.中国城乡转型与特大城市地区规划和管理[J],地理科学进展,1997,(6).
[2]参见《加强制度建设中央为防“村官腐败”立新规》http://news.sohu.com/20070209/n248155812.shtml,2007年2月9日.
[3]姜纪元.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之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
[4]范敦强,廖楚湖,陈帅.探析法治视角下的我国新农村建设[J].法制与经济,2010,(4).
[5]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J].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8.
During the current transition of urban and rural in China as the hot process,the stand or fall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transition of urban and rural in China.has a direct impact on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However,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an not adapt to economic reform,social restructuring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ompletely.Therefore,in order to provide a strong legal protection for various goals of transition in urban and rural and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development,we shall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transition in urban and rural.
Social Development in Transition of Urban and Rural in China within the Perspective of Law
LI Wen-ying(96)
F291.3
A
1008-8091(2011)03-0096-03
2010-10-23
山东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271018
李文颖(1986- ),女,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杨红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