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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视野下的农民工劳动权益解读与保护

2011-08-15张熙凤

关键词:信任农民工

□曹 飞 张熙凤

社会转型视野下的农民工劳动权益解读与保护

□曹 飞1张熙凤2

农民工的契约主体身份转型、契约环境转型和组织机制转型有助于理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现状及其原因。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维护需要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组织资本方面的自我强化,政府应在立法、行政、司法、普法和法律援助方面对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维护。

社会转型;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引言

社会转型有利于解读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现状与困境:首先,作为契约主体的“农民工”具有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征,即农民工农民身份与工人职业的差距、契约范围的限制性、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的差别性;其次,是契约环境的转型,即从熟人社会的契约环境向陌生人契约环境的转型,其困境在于熟人社会的“场域”缺失与关联博弈的断裂导致契约的社会声誉机制弱化。劳动力市场劳动力的充裕供给与相对稀缺的资本导致双边重复博弈的声誉机制弱化,而在多边声誉机制治理中由于用工信誉信息的传播成本、识别成本太高而导致基于商业声誉的自动实施机制失效。再次,由于农民工社团式社会资本的缺乏和乡族性社会资本的过剩,导致农民工的组织维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维权的方式。

就农民工权益的维护来说,邓洛普(1958)的劳资关系三方主体分析框架(政府、资方和劳方)、常凯(1995)的“劳动关系三方格局:雇主、工人、政府”已经成为劳动关系分析的框架。而巴泽尔(1997)“实际经济运行中的产权是个人努力、他人争夺和政府保护的函数”的理论也为分析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切入的视角。即:劳动契约中民工权利的实现首先取决于民工自己的努力,其次取决于民工与作为雇主或发包方的“他人”之间的争夺,最后取决于政府的裁决或保护。

农民工自身的维权行动是其利益驱使使然,劳动法的性质决定了政府也具有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义务。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民工自身维权机制以及政府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讨论,将作为作者的后续研究。

二、从“计划身份”到“契约身份”的契约主体转型——农民工

从封建社会经济到资本主义发达市场经济的演变是遵循一条“从身份到契约”的规律(梅因,1959)。梅因公式的“身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是一种依附于“家族”的伦理身份。以伦理为本位的“身份社会”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20世纪中叶,“伦理身份”被击溃,但取而代之的却不是“契约社会”,而是另一种组织更严密,覆盖面更广泛的“身份社会”——计划体制,即依附于整个国家。计划体制将整个社会构造成一个超大型的科层结构,在其顶端是权力中心,它通过自上而下的权力分布网,逐级控制数量递增的下属层次。计划经济的运行极端依赖正式的组织和权威,于是,政府将所有的人编入一个庞大的科层体系,并固定他们各自的位置和角色。这样,便有了各种各样的“计划身份”。例如城里人与乡下人、干部与群众、国营与私营、单位与个人。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公”身份享有特权,“私”身份却不被承认或受到歧视。各种“身份”所享有的差别性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预先给定的,个人没有选择的权力。

单位制既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也是一种身份制度。对于农民工①来说,他首先属于“农业户口”这个大的单位,其次,他所从事的行业又是第二或者第三产业成为新型的个人,因此就具有了“农民+工人”的身份。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配置劳动力转型的过程中体现农民工特点的转型主要有:二元劳动力市场还具有计划体制的痕迹,主要表现为农民工与非农民工还不具有完全平等的契约范围与自由、不完全平等的社会保障、不完全平等的公共服务等等。

总之,阻碍农民工劳动契约平等化的制度因素主要有:身份制、户籍制、劳动人事制、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等等,这些行政管理制度也使得当时的中国社会整合机制主要体现为一种“行政性整合”。这些制度抗拒性因素导致了所谓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即一种是在城市中由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所构成的收入较高、劳动环境较好、福利待遇较好、更为稳定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另一种是在城市中由持农村户口的农民所构成的收入较低、劳动环境较差、福利待遇较差、缺乏稳定性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这两种劳动力市场的隔绝,反过来又会强化农民工在城市中的低下地位。

对于上述农民工由于户籍这个大的“单位”而形成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可以用帕金的“社会屏蔽”理论予以解释:各种社会集团都会通过一些程序,将获得资源和机会的可能性限定在具备某种资格的小群体内部,为此,就会选定某种社会的或自然的属性作为排斥他人的正当理由。如民族、语言、社会出身、宗教等。中国的情况正是这样,当财产所有权没有成为“社会屏蔽”条件之后,立刻出现了其它条件如户口、单位、出身等条件取而代之。“社会屏蔽”的排斥方式主要有“集体排他”和“个人排他”两种。帕金认为,集体排他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共同集团”,由于这个“共同集团”是整体被排斥的,它必然会做出比较激烈的反应,由此常常会激化社会矛盾。与此相反,个体排他的结果产生的是分散的身份群体。在个体排他的体制下,每个人都有参与的机会,一个人之所以被排斥,最通常的原因是这个人的能力不行或水平不够。现代社会的基本趋势是从集体排他转向个体排他。但遗憾的是农民工获得身份的过程还具有被集体排斥的特征。

首先,农民工无权进入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失业后,没有资格像城市失业工人那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费;其次,他们也不能参加社会保障系统,因为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以户籍为基础的。再次,农民工享受的公共福利与“非农民工”有重大的差别,比如孩子入学、社会保障欠缺等。因此,即使是表面上收入完全平等的农民工与“非农民工”,其实际的福利却因为户籍的因素而有影响。据中国农民工总报告课题组(2006)的研究表明:农民工基本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农民工子女上学难是农民工面临的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很多地方没有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另外,农民工家庭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留守农村的孩子缺乏良好教育,辍学、失学人数增多。据作者于2007年7月到杭州某区外来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城中村的调查:大多数农民工的小孩在老家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究其原因农民工大多数说,在杭州根本念不起书或者根本就没机会进入当地的学校。

三、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契约环境转型

信任一般被分成两大类,具体表述又有所不同:一种表述是将信任区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卢曼认为,“人际信任是建立在熟悉度及人与人之间情感联系的基础上的;制度信任是用外在的像法律一类的惩戒式或预防”。②另一种表述是将信任区分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韦伯,1997)。从表现形式来看,普遍信任系统由产权系统、货币系统、专家系统、政治法律系统等正式制度组成,基于法律的公开执行机制是运作的主要保障;特殊信任包括私人信任、亲缘信任、声望信任、宗教道德信任等形式,基于声誉的私人执行机制是其有效运行的主要保障。

在传统社会中,信任主要存在于具有伦理性质的“紧密关系”中,随着社会流动的加速,现代性社会具有了“时空虚化”(吉登斯语)及在时空分离基础上的“脱域”特质。所谓“脱域”,是指“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吉登斯,2000)。

熟人信任维系了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与社会交往合作,但自中国改革开放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正经历着一场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即“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等等”(李培林,1998)。这种转型的过程同时也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流动与社会交往的频次、强度和范围不断增加和扩大,社会互动的匿名性、短暂性与互动范围也不断扩大,传统乡土社会的熟人信任关系网络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呈现出逐渐弱化的趋势。人口的流动使人和自己关系网络外的人交往频繁,这种新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受原有关系网络的约束,因而打破了传统的稳定的社会结构。单位和公社(村委会)逐渐失去监督优势和约束力,社会治理的机制亟需重塑而没有建立。

农民工从农村到城市的打工过程,其面临的契约的执行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第一是在交易域中形成的双边关系和多边关系的契约执行制度,即交易双方经过长期交易形成一种稳定的关系,从而使得契约得以执行,即重复博弈,然而农民工一般的打工时间较短,而且数量很大,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挑选农民工,因此不具备重复博弈所要求的退出机制与威胁条件;作为多边惩罚机制的商业联合会(Grief,1993)和商法仲裁者(Milgrom,North& Weingast,1990)制度,虽然可以制裁雇主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集体惩罚机制必须保证有一个对用人单位违约信息的收集和传播主体,但信息传播的成本和费用本身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无人愿意承担。第二是根据社会嵌入性(格兰诺维特,1985)的概念,联结社会交换域的社区博弈形成的社区规范与文化的契约执行机制。日本德川时期村庄灌溉系统建设中偷懒问题的治理制度——“村八分”社区规范(青木昌彦,2001)和中国晋商的“利以义制”文化的契约执行机制(张珉、卓越,2003)就是两个经典的案例。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并不是同一地方或者社区的人,他们的关系主要发生在“经济域”而不是“社会域”,即“经济域”和“社会域”的脱节导致关联博弈很难发生,因而用人单位的机会主义行为明显增加而损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大多数剖腹产手术患者因对手术了解不充分,存在紧张、焦虑、恐惧等不良心理,非常不利于术后康复。因此,护理人员要将手术的相关知识及手术注意事项向患者详细的讲解,协助做好术前各种检查;指导患者学会有效咳嗽,避免震动伤口;同时,认真倾听患者的主诉,给予细致的解答,尽量满足她们的诉求,给予亲人般关心和安慰,消除她们术前、术中、术后各种不良情绪,树立乐观的心态,积极配合临床治疗与护理,争取早日康复。

可以说,虽然建立在传统熟人关系网络之上的信任正在衰落,但新的陌生人信任的保障机制尚未建立,或者虽有所建立但受传统信任观念的抵制而运行不力甚至被消解。旧有规范失效,出现规范真空,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要转变传统的信任观念,将社会信任从熟人信任转向新时期的市场关系和制度关系,“从情感依据转到理性依据”(杨秀香,2002)。从特殊信任(熟人信任)向普遍信任(制度关系信任)的转变,意味着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制度体系将成为调整、规范陌生人之间交往的制度安排。

但法律要成为建立普遍信任的基础,必须以比较低廉的司法消费成本和较高的司法效率为条件。但由于法律的消费需要巨大的司法成本和较低的司法效率,劳动契约的很多执行并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政府的“运动式执法”或者私力救济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就农民工与民营契约的劳动契约的困惑来说,不仅面对“熟人社会”治理规则的缺乏,也面临“陌生人社会”的法律治理的低效。农民工一旦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发现自己受骗上当、权益受损,往往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与高度组织化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法律抗争,无力承担法律诉讼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造成“需求补偿能力的不足”。当交易损失在可以承受的心理范围内时,在“寻求补偿”和“忍受交易损失”之间,农民工往往“理性地”选择后者,因为进行法律诉讼等寻求补偿行为意味着一笔额外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支出,如果寻求补偿的成本大于所受的损失,那么结果就是得不偿失。即使赢得了与其所受的损失相等量的补偿,但从为此付出的大量成本来看,其损失依然没有得到补偿。熟人信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显露出弊端,而陌生人信任又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的“文化堕距”(culture lag)理论对此可以作出解释。该理论认为,由相互依赖的各部分所组成的文化在发生变迁时,各部分变迁的速度是不一致的,有的部分变化快,有的部分变化慢,结果就会造成各部分之间的不平衡、差距和错位,由此产生社会问题。一般来说,总是“物质文化”先于“非物质文化”发生变迁,物质文化变迁的速度快于非物质文化,两者不同步,于是就产生差距(郑杭生,2004)。该理论在本文的对照是熟人治理的式微下,有效的基于正式制度的陌生人治理机制尚未建立。

四、社团式资本的缺乏和乡族式资本的依赖

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社会人际信任与社会资本均来自自愿性社团内部个体之间的互动,是这些中间组织推动了人们之间的合作并促使了信任的形成(普特南,2000;福山,1998)。郑也夫(2001)也指出:信任产生于社会中间组织:宗族和自愿组织。“这些与领地或准领地相系结的组织,有着明晰的边界,边界保护了成员间的识别性和频繁的博弈,避免了混乱型冲突,边界内有着相互依赖的双向关系和赖此建立的相互间的义务”。但是,以全权统治形式出现的人民公社却以“单位”取代了中间组织,以“公有制”取代了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私人领域和边界,使得人类社会第一次出现了“马蹄型”社会结构:上面是庞大的国家机器,下面是亿万个体,中间极度萎缩(福山,1998)。与此同时,强大的意识形态力量以崇高理想为目标,以强大控制力扑灭着异端思想,并封杀着任何异端思想可能滋生的空间,它实质上成为一种强制性地对社会成员人身控制和社会动员参与的手段。因此,这一时期信任本质上是强制性的,它具有两大显著特征:一是宏观上,国家计划取代和遮蔽了社会信任关系的制度要求和社会群体自身的内在需求;二是微观上,社会信任关系以伦理道德、“熟人文化”为基础而非法治(不等于没有制度信任)(戚攻,2003)。

苗梅华认为(2007)中国社会资本发展阶段处于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过程中,“乡族式”社会资本网络关系在个量上被消解,但在行动能力上则表现为社会资本的“过剩”,与此同时,“社团式”社会资本网络关系尚未建构完善,在行动能力上则表现为社会资本的“不足”。由于缺乏“社团式”社会资本——社会志愿性中间组织,社会协调呈“哑铃型”——一端是强大的政府,另一端是原子化的个人和家庭,这便难以把整个社会联为一体,而那些“乡族式”社会资本网络关系所固有的特性,阻碍了转型期中国法治秩序的形成,主要表现为:第一,传统社团组织具有浓厚的血缘、地缘性,为专制统治提供统治工具;第二,社团组织成员缺乏公民意识,导致工具理性不断得到张扬。第三,社团组织缺乏独立性,致使社会权力参与社会事务能力不足;第四,社团组织制度供给不足,难以使其真正成为弥补政府与市场调节空白的有效手可以利用的之间组织很少。

对于农民工来说,现有的制度设置没有为其提供组建自我维权组织的空间。这其中的障碍主要有三点:一是,在我国,整个组织体系是通过单位实现的,农民工不是城市居民身份,因而很难有资格在城市组建自己的组织。二是,要找挂靠单位,但其为农民工服务的宗旨很难满足挂靠单位的组织要求。三是,国家对民间组织一直很敏感,真正独立的民间组织是不被允许存在的。这种结构性的社会政冶背景,显然不利于农民工组建自己的民间组织。因此,尽管老乡会这样的基于强关系的组织具有其局限性,但在中国司法成本高昂和社团组织不足的情况下,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的老乡会的维权组织就成了农民工社会救济的替代性机制。

五、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农民工权益维护中的自我平衡机制

对于农民工来说,首先,应该提高自己的人力资本,即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与基本技能无疑会提高其与企业进行谈判的筹码;其次,应该不断完善自己的组织资本,即完善农民工工会的建立;再次,要完善自己的社会资本,不断探索与培养次级关系网络。

强化人力资本,提高谈判的筹码。首先强调的是,农民工的总量固然很大,因而会导致资本稀缺与劳动力充裕的市场结构进一步失衡。但真正的有技能、高素质的劳动者并不是很多,而且已有的研究表明高素质的劳动者无论是收入还是权益都受到了很好的保护,因此,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最根本的措施。姚先国、俞玲(2006)的研究表明:农民工的职业选择与人力资本密切相关。对杭州地区农民工的问卷调查和实证分析表明,文化程度对农民工成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司职员的影响最为显著;职业培训经历有助于提高农民工成为公司职员和在服务业、工业和建筑业就业概率;拥有城市工作经验对农民工职业选择具有普遍的积极作用。郑功成、黄黎若莲(2006)对农民工的文化程度的调查结果为:初中以下的占11.6%,初中程度的占48.6%,高中及中专程度的占35.9 5,大专及以上程度的占3.9%。陈成文、王修晓(2006)对长沙市的实证研究表明:城市农民工的先赋因素对其职业声望的影响有限,相反,自致因素的作用十分显著,突出表现在工作经历和职业技能的积极影响上;原始社会资本(强关系)更多地与城市农民工的生活满意度相关,而新型社会资本(弱关系)则更多地与其职业声望相关。从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城市农民工就业的影响来,要有效地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就必须高度重视城市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增加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存量,同时努力把社会资本的培育视野从过于依赖强关系向强、弱关系兼顾的社会资本体系转变。

强、弱关系兼顾的社会资本培育。一般认为,社会资本是真实或虚拟资源的总和,通过社会网络获得。社会网络又被区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在传统型的农村社会经济交往中,利用人际网络中所蕴涵的社会资源就成为一种常态的文化现象。就农民工的“强关系”与“弱关系”而言:前者以血统、亲缘、邻里等初级群体为基础,人际交往遵循的是供给法则与人情法则,网络内部带有明显的情感色彩;而后者则遵循需求法则,是农民在理性权衡的基础上为谋求自身利益而发展起来的。从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人际交往和沟通上来看,进城农民工尚没有真正地融入城市生活,没有建立起以业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网络。从规模看,农民工的社会资本比一般城市居民的平均水平低得多;从密度或异质性来看,资本中较高级职业类别占有比例低,低级职业类别占有比例很高。其实,一个贫困群体要得到发展,就要在其最初的群体之外发展社会关系,将群体最初的空间、经济和思想界限向外延伸,而不应局限于内群体自身的发展。因为在异质性的社会网络里,地位低的人可以从很大的地位范围内选择与其有强关系的交往者以获得社会资源。因此,农民工应该不断完善自己的次级关系网络。

组织资本——企业内部工会的无效与农民工企业外部工会的建立。对于农民工来说:忽视平衡劳资关系或者说离开平衡劳资关系的种种“维权”举措,只能是隔靴挠痒,不会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根本原因在于劳资关系不对称,直接原因是现行各种维权举措尚未“对症下药”(邸敏学2004)。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提高他们的组织程度,成立完全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组织,壮大农民工的力量。但就农民工的组织维权来说,现有的文献研究表明,企业内工会的“缺位态、依附态、变形态和无效态”,肯定会影响到农民工的积极性,农民工工会的兴起与成立也反映了民营企业企业内工会的低效。从农民工自身来说,其在城市的生活往往是两栖的生活模式,而长期生活在社会排斥的状态使得其城市归属感低,往往是过客的心理,同时农民工的全国流动决定其很难在一个城市的某个企业取得固定的“工会籍”;从农民工的社会支持网络来说主要是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基于对做法律、组织的信任。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农民工基于自愿入会的“自愿性”降低。基于初级关系的工作找寻和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实际上构成了对农民工企业内工会的替代。因此,当下农民工工会的维权模式主要以外部工会模式为主并且发挥了作用。

就外部农民工工会的具体模式来说,行业工会和劳务输出地与劳务输入地的双重维权模式已经发挥了良好的效果,全国联网模式也值得探索。外部农民工工会之所以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由于其独立性强、级别高、动员社会资源的力量强。其积极作用一则是为农民工集体维权提供了有效的桥梁(因为其往往是连接公、检、法、工商、税务、劳动、妇联、新闻媒体等单位与企业的纽带);二则是其为防止暴力维权或者是自救式维权提供了缓冲的余地,使可能的暴力维权行为转化成为本质上是政府主导下的外部工会救济模式;三则是有可能把很多企业必输无疑的劳动争议案件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解救出来,既防止了企业的恶意诉讼,也节约了农民工可能的巨额诉讼费用;四则是农民工维权地缘维权和私力救济可能蕴涵的社会紧张成为政府本身引导农民工工会建立的重要背景,因而获得了政府的支持。

(二)农民工权益维护中的政府职能

政府首先应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剥离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公共福利差异,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教育、医疗和公共福利制度改革,为农民工进城务工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和起点。其次,政府应在立法、行政、司法和普法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立法的完善与加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法律也是一种指引机制。因此,劳动法要成为有效协调劳资关系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机制就必须明确具体,而且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以规制用人单位的机会主义行为。而现有劳动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条例有的规定的惩罚措施过轻,有的则根本没有或者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所以才导致大量的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鉴于此,应当对劳动法的所有规范进行梳理,着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规范中的制裁,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起到它应有的威慑作用和规范作用。明确规定的制裁让用人单位一看便知,自己违反了哪一条将要承担什么后果,受到什么制裁;让劳动者一看便知,自己有什么权益,因而有利于自我维权。

完善与加强劳动监察等劳动行政手段。司法具有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行政具有主动性,是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政府对拖欠民工工资的干预当然属于行政行为;司法具有中立性,司法机关对于欠薪企业和民工的看法是一样的,奉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行政机关对民工工资的追逃,则明显地偏向于弱势的民工群体。政府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劳动争议的恰当解决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机制和手段,是维护双方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因此在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过程中,应当体现充分保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方便、快捷的原则。在涉及农民工方面的案件,司法程序方面应简化诉讼程序和收费制度。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与农民工工伤的案件,应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应该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机制,使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制度化、具体化、规范化。让那些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不因为经济困难而不能起诉、不敢起诉。此外,建立农民工公益诉讼制度也有利于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农民工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工会或民间团体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侵权方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农民工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但有助于保障受害者的实体权益,而且可以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

通过普法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在当今法治社会中,劳动者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是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普法活动的合理逻辑是基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备,目的是通过普法活动来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通过对农民工的普法可以使他们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范围,有效地降低法律信息传递、搜寻费用及对策费用。普法可以同时对很多人进行,而且普法对象越多,那么普法的平均成本就越小,同时懂法的人会通过语言信息交流的方法进一步扩大法律的知晓范围,这就是普法的规模经济性。因此,应该努力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普法教育,全面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随着民工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的提高,相信其维权能力和维权意识会因之提高,这不仅有助于农民工理性维权,也有助于减少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注 释:

①关于农民工政策的演变,参见:徐永新.我国农民工政策的演变及未来走向[J].河南社会科学,2004(4):91-93.

②卢曼的观点,转引自张其仔,《社会资本与资源网络化配制》,载于《中国社会文化心理》,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第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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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ractual subject status transformation,contractual environment transformation and organizational mechanism transform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contribute to explain their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cause of it.The 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needs their self-reinforcement in human capital,social capital and organizational capital.The government shall adopt the protection measurements for the migrant workers'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including legislation,administration,jurisdiction,legal aid and legal popularization etc.

The Interpret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Background

CAO Fei&ZHANG Xi-feng(60)

DF0-059

A

1008-8091(2011)03-0060-07

2011-05-05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维稳视野下的农村人民调解机制研究-以陕西省为例”的阶段性成果。

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0071;2.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710065

曹飞(1974- ),男,陕西榆林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劳动经济学、“三农问题”、法经济学研究。

邓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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