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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环境伦理规范探究——以《太平经》为例

2011-08-15李广义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天道太平道教

李广义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哲学教研部,广西南宁530021)

《太平经》是道教理论的重要载体之一,相传为道教第一部经书。关于《太平经》的成书来历,后人多是据范晔《后汉书·襄楷传》中所说,经近代著名学者汤用彤、陈撄宁、王明等先生的科学考据,确认其为东汉作品。

环境伦理规范是一组道德戒律,是根据环境伦理学基本原则制定的用以约束人的行为的一组规则,规定了人的行为怎样才是道德的,哪些是不道德的。一般说来,基本的环境伦理规范就是:尊重生命、尊重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1]285环境伦理规范的践行对环境道德境界的提高是很重要的,从责任到义务,从他律到自律,都是环境伦理规范的渐进过程。中国传统(包含道家、道教)环境伦理思想中有许多值得现代环境伦理借鉴的地方,作为道教重要经典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载体之一,《太平经》中亦含有诸多环境伦理规范。笔者认为,以“重生贵生”为哲学底蕴的《太平经》,其环境伦理规范主要表现为“重生戒杀”、“守道而行”、“珍惜资源”三个方面。

一、重生戒杀

法国著名的环境伦理学者施韦策提出“敬畏生命”的思想。他认为,一个人在下述情况下是道德的,他遵守义务去帮助所有他可以帮助的生命,而害怕伤害任何生命。他不在乎这个或那个因其价值而应得到人们多大程度的同情……也不在乎它们是否和具有多少感觉能力。生命对他来说是神圣的。他不撕扯树叶,也不采摘花朵,并且小心不压死昆虫。在他看来,一个人,只有当他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看得与人的生命同样神圣的时候,他才是道德的。他把伦理学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存在物。其“敬畏生命”的基本伦理要求是,人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生命。“真正伦理的人认为,一切生命都是神圣的,包括那些从人的立场来看显得低级的生命也是如此,只有在具体情况和必然性的强制下,他才会做出区别。即他处于这种情况,为了保存其他生命,他必须决定牺牲那些生命。在这种具体决定中,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主观和随意性质,并承担起对被牺牲生命的责任。”[1]103

道家认为,宇宙中的任何事物都具有自己独立的、不可替代的内在价值,从万物自身所依据的价值本源的绝对意义上看,任何事物的价值都是平等的,没有大小贵贱之别。从万物之间各自的性质、形态、功能的有无的相对意义上看,其差别也是相对的,这些差异不能说明事物贵贱的大小,也不能成为否定一物独特价值的理由。所以,从生态系统整体论来说,人与天地万物是平等的,人对天地万物也应当一视同仁,不可厚此薄彼。

道教继承了道家的生态生命观,认为万物皆有命,“夫凡洞无极之表里,目所见,耳所闻,蠕动之属,悉天所生也,天不生之,无此也,因而各自有神长,命各属焉”[2]383,由此形成了贵生的宗教,大量的戒律、戒规都与珍视怜悯生物(包括植物、动物、人类)生命相关。“在道教看来,人如果不敬天神、地鬼,轻慢山川、沼泽、地袛,宣扬天地无灵,则是一种环境伦理过错,犯下这一过错的话,要被夺去寿延,但如果知过能改,诚信思过,则可以赦免此过。如果犯有杀害众生、探巢破卵,或教人杀害众生、探巢破卵的环境伦理过错的话,则会被神明减寿五年。同样,如果知错能改,诚心忏悔杀生的罪过,也可以得到天神的赦免。”[3]220“贵生戒杀”构成了道教环境伦理道德规范的重要部分。

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倡导“重生”与“戒杀”,鼓励世人善待众生,把爱人的品德扩展至爱物,既保护人的生命,也保护万物的生命,这样才符合修道的要求。要积极地促进生命的繁衍生息,不到万不得已不得杀害生命,这是道德高尚的重要表现,也是《太平经》生命伦理思想在自然领域的延伸,是道教贵生伦理的典范。此规范准则具有深厚的环境伦理意蕴:“饮食诸谷,慎无烧山破石,延及草木,折华伤枝,实于市里,金刃加之,茎根俱尽,其母则怒,上白于父,不惜人年。人亦须草自给,但取枯落不滋者,是为顺常。天地生长,如人欲活,何为自恣,延及后生?有知之人,可无犯禁,自有为人害者。但仰成事,无取幼稚给人食者,命可小长。终竟录籍,无兴兵刃,贼害威劫人命。天命此人,不可久活。”[2]572它告诫人们不要伤害花叶草木,不要取卵捕雏,即使是为生活所需,也一定要择取那些枯落的、成熟的,不可自我放纵,否则便是触犯天禁。

《太平经》认为,在人们的思维中,即使是杀生的恶念也不能存在,因为“一念杀者一物死,十念杀者十物死,百念杀者百物死,自此至万念,皆若此矣”[2]705。所以,人不可有杀伤猎取的恶念,不然万物皆死,群神攻之,“今天上诸神,共记好杀伤之人,畋射渔猎之子。不顺天道而不为善,常好杀伤者,天甚咎之,地甚恶之,群神甚非之”。[2]672“天下皆善”是《太平经》的理想追求之一。不可否认,“护生戒杀”也是善行。“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是:“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4]9《太平经》“重生戒杀”道德规范的伦理实质就是一种“敬畏生命”的内在精神信念,一种要求人时时刻刻都要保护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的内心信念。它体现的是在宗教信仰视域中的自我控制,“敬畏”同样成为《太平经》环境伦理思想的重要特征。

二、守道而行

道家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呈现出“道法自然”的态度,让自然万物以自己固有的方式生存和发展,“大道汜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老子》第34章)。老子认为人对待自然应该像水那样,有益于万物,而不居功自傲,“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治,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老子》第8章)。实际上,道家“道法自然”的态度,就是其“无为”态度,让自然万物自由地发展,依循万物的自然无为本性去爱护和利用自然界中的所有事物。

道教延续了道家“道法自然”的生态伦理规范,认为宇宙万物众生都发源于“道”,“道”乃万物之师,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也要围绕它展开。《太平经》认为天地四时五行、日月星辰,共同以真道要德养育万事万物,万物皆因受惠于真道要德而得以生长。还强调了“道”的施生功能,认为断绝了“道”,万物则无从生出,“道”绝灭则万物绝灭。“天畏道,道畏自然。夫天畏道者,天以至行也,道废不行,则天道乱毁。天道乱毁,则危亡无复法度。故自然使天地之道守,行道不懈,阴阳相传,相付相生也。道乃主生,道绝万物不生,万物不生则无世类,无可相传。万物不相生相传,则败矣,何有天地乎?天地阴阳,乃当相传相生,今绝灭,则灭亡,故天畏道绝而危亡。道畏自然者,天道不因自然,则不可成也。故万物皆因自然乃成,非自然悉难成。如使成,皆为诈伪,成亦不可久。夫天地,虽相去远阔,其制命无脱者。”“守道而行”是万物相生相传的准则,按照这个准则去实施,万物则养长,否则,即使暂时养长了,也不会长久,总之一句话:“天道有常运,不以故人也,故顺之则吉昌,逆之则危亡。”[2]178人必须顺从天道而行事,依照大道育养万物。人对待自然一定要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前提,顺应自然则无不成;自然之法与道相通,守之则吉,失之有患;天地之本性,独以自然为贵,故“守道而行”成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所奉行的基本道德规范。

“守道”思想在《太平经》中显得极其重要。“自然守道而行,万物皆得其所矣。天守道而行,即称神而无方。上象人君父,无所不能制化,实得道意。地守道而行,五方合中央,万物归焉。三光守道而行,即无所不照察。雷电守道而行,故能感动天下,乘气而往来。四时五行守道而行,故能变化万物,使其有常也。阴阳雌雄守道而行,故能世相传。凡事无大无小,皆守道而行,故无凶。”[2]21由此可以看出《太平经》的“道”是一种神学“天道”,它告诫人们处事不可逆“天道”,这与道家的自然“天道”还是有区别的,这也符合《太平经》的宗教性质。“《太平经》认为,自然万物的自然而然就是‘道’,自然万物之所以能够和谐发展,关键在于‘守道而行’,就在于‘自然’,在于自然而然。因此,人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物,同其他自然物一样,也必须遵循自然万物的自然而然,‘守道而行’。”[5]181在人与自然领域,守道则和谐,失道则无序。所以,尽管《太平经》的“天道”具有神学色彩的主观性,但其自然而然的“守道而行”生态伦理规范,是以生态客观性为基础的,对于处理现实生活中的生态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由此我们可以评价说:“《太平经》乐于道并寻赜其幽奥玄微,旨趣只在于发掘天地自然所固有的中和之意,非如此,则思辨道与元气等问题,只是一种缺乏价值关怀的智力游戏。”[6]145

三、珍惜资源

从古至今,人们都以资源的开发为生存来源,没有人类对资源的不断认识和开发利用,就不会有人类今天的繁荣和富裕。所以,人类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人类建设和传承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人类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虽然无可厚非,但是人们如果没有很好地尽到保护资源的义务,对后人就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对资源的开发必须以环境伦理为基础,这才是明智之举。

道家已认识到了珍惜和保护生物资源的重要性,认为要遵循保护生物资源的环境伦理规范,切忌“涸泽而渔、焚林而猎”的捕猎方式,“故先王之法,畋不掩群,不取麚夭;不洇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豺未祭兽置,罦不得布于野;獭未祭鱼,网罟不得入于水;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谿谷;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于山林;昆虫未蛰,不得以火烧田;孕育不得杀,殻卵不得探;鱼不长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是故草木之发若蒸气,禽兽之归若流泉,飞鸟之归若烟云,有所以致之也”(《淮南子·主术训》)。保护资源要用养结合,爱物节用,资源生长才能够长期稳定。

道教经典《太平经》也有类似的珍惜和保护资源“纲要”,如:“夫天道恶杀而好生,蠕动之属皆有知,无轻杀伤用之也。有可贼伤,方化,须以成事,不得已,乃后用之也。”[2]174意思是即使为了治病而不得已宰杀生物时,必须等到其化育成熟才可以用作药物。又如:“勿杀任用者、少齿者,是天所行,神灵所仰也。万民愚戆,恣意杀伤,或怀妊胞中,当生反死,此为绝命以给人口。当死之时,皆恐惧近,知不见活。故天诚矜之,怜愍为施防禁,犯者坐之。六畜尚去明爱,不忍中伤,人反不自惜更为贼虏,所取非一,妄行金刃,杀人不坐也。虽不即诛者,天积其过,杀败不止,灭尸下流未生。是者亦不得逢吉,鬼神憎之,司候在前,何有脱时?故记善恶重之,即不犯耳。”[2]581-582意思是不可杀那些还有用的,还没有长成的动物,这是天意,不可违抗。要杜绝那些任意杀伤禽兽甚至怀有幼崽的动物和灭绝禽兽之命以满足人的口腹之欲的愚蠢行为。并认为这样残害生灵的态度会用在对待人之生命上,鬼神憎恶之,甚至殃及后人。当然,保护生物资源不是不允许杀伤动物,而是要保护物种,保持生物的多样性与生态的整体性。“一物不生一统绝,多则多绝,少则少绝,随物多少,以知天统伤”[2]219,不注意从根本上保护资源,就会陷入物种绝灭的危险境地。

在《禁烧山林决》与《烧下田草决》两篇中,《太平经》认为要禁止烧毁山林,但丛生野草是可以烧毁的。“山者,太阳也,土地之纲,是其君也。布根之类,木是其长也,亦是君也,是其阳也。火亦五行之君长也,亦是其阳也。三君三阳,相逢反相衰,是故天上令急禁烧山林丛木。”[2]669因为山、林、火皆属于阳,本应相辅相成,决不可相互抵消制约,故禁止烧毁山林树木,这是自然的法则。“草者,木之阴也,与乙相应。木者,与甲相应。甲者,阳也,与木同类,故相应也。乙者,阴也,与草同类,故与乙相应也。乙者畏金,金者伤木,木伤则阳衰,阳衰则伪奸起,故当烧之也。”草属于阴,与乙相应,不可阴盛阳衰,所以应当烧毁野草,以“悦阴兴阳”。从生态学的角度看,这种解释虽然神学色彩浓厚,显得有些牵强附会,有关资源利用的思想还显得略微粗糙,但其保护资源的理念是符合环境伦理要求的,二者殊途同归,对保护、利用自然资源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

四、结 语

道家一直反对社会中“以物伤性”、背离自然的“异己”做法,“自三代以下者,天下莫不以物易其性矣。小人则以身殉利,士则以身殉名,大夫则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故此数子者,事业不同,名声异号,其与伤性以身为殉,一也”(《庄子·骈拇》)。摆脱“人为物役”的束缚,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由生活,成为道家以及世人陶冶情操、净化心灵的理想目标。以道家学说为重要思想渊源的道教继承并发扬了以“自然为师”的生态理念,在道性修炼过程中极力追求生命与环境融合协调的生态美境。“道教美好的理想境界,从宗教的体验来说,它并不是完全虚幻的,而是具有深刻的实际意义。首先,它有形无形地影响信众端正生活态度;其次,它给世人以极大的人生和终极关怀,从而使人生感到欢乐和美好,而不是恐惧和遗憾。”[7]761

作为早期道教的主要经典,《太平经》强调自然和谐的重要性,提出了“太和即出太平之气”;它主张顺从天道自然,把《道德经》的“三生万物”论释为天地人共同长养万物;它把宗教道德赏罚运用于生态实践,认为天地能够对人类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予以惩罚,彰显了中国传统文化所蕴含的环境伦理实践品性。《太平经》利用行善可以延年益寿的宗教控制警告人们要善待自然,培养生态道德自律意识,从内心唤醒对自然的道德情感与生态良知,增强生态和谐审美意识,以期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太平”理想。总之,《太平经》(包括整个道家道教)的环境伦理思想所追求的目标不是建立在某种形而上学层面上的抽象学科,它具有现实生活意义上的伦理关怀。

[1] 雷毅.生态伦理学[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2] 王明.太平经合校[M].北京:中华书局,1960.

[3] 蒋朝君.道教生态伦理思想研究[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4] 阿尔贝特·施韦策.敬畏生命[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5] 乐爱国.道教生态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6] 卢国龙.道教哲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7] 张继禹.道法自然与环境保护[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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